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合集下载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

三、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律依法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预防胜于打击,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依法严惩: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4.审判公开透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职务犯罪案件的分类五、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证据确凿、罪名明确、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行立案。

2.立案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1.侦查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2.取证手段: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非法收集和使用证据。

3.保护证人和当事人权益: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对证人和当事人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1.审判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审理、争议适当解决、证据真实合法的原则。

2.刑事责任:依法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

3.执行结果公示:职务犯罪案件的执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1.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的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2.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机制,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警和防范能力。

3.制度建设:健全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九、监督和评估1.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2.内部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廉政档案制度(二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廉政档案制度(二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廉政档案制度为深化医院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切实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确保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其职责,持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依据本单位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本制度以____重要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____及湖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具体规定,秉持教育预防为主、制度落实为重的原则,旨在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制度(一)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的工作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医院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完善防控机制,强化监督职能。

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评估与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势;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与总结;采用多样化方式,持续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确保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需率先垂范,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述职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党的监督条例》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药品与设备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实行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领导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需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在处理职权范围内重大问题时,需提前与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沟通,事后及时汇报处理结果并承担责任。

(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工程廉政条款,并在工程投资预算、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等关键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实施公开透明监督。

(六)完善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廉政条款,并报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

二、犯罪形式
1.群体性共同犯罪、窝案、串案日 趋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案多人合伙 作案、一个单位查出多案、查处一 案带出他案。
2.经理+会计(出纳)模式成为共 同犯罪中的“黄金搭档”。
三、犯罪领域
犯罪领域扩大且 相对集中,其发案集中 领域依次为:建筑、能 源、交通物流、金融贸 易、商业、房地产依次 占有较高比例。
职务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 关中从 事公务 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 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派到非国企事业 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比较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贪污罪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常见罪名—贪污罪
警察
为了制衡膨胀的警察权力,又赋予了检察官一定 的制衡警察权的功能,即狭义上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工作分工
反贪局
对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有立案 侦查的权力
反渎局
具体负责职务犯罪中的渎职侵权类犯 罪的立案侦查
“围绕犯罪,围绕职务犯罪,围绕法律监督
预防处 ”展开,与检察职能紧密相关
从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看 ,从年龄偏高向年龄低化蔓延。
特别让人忧虑的是,一些初入 职场的“80”后青年逐渐成为 国企贪贿犯罪中的重要组成群 体。这部分人涉世不深,办事 不计后果,小小年纪嗜财成性 ,最后铤而走险。
警惕三种心理现象
•“59岁现象” •“39岁现象” •“26岁现象”
北京市国有企业贪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四、犯罪对象
从贪贿犯罪侵害对象看, 房产、股权收益、消费卡等各 类财产权益逐渐成为贪贿犯罪
的新宠。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在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并提醒职工警惕风险,国有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招聘、晋升和调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避免职务犯罪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对其进行正确认识和正确引导。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

该机构应由专业的监察人员组成,负责监督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察机构,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监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减少监察机构内部纠纷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这包括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常识的教育、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以及职业操守的教育等。

通过这些培训,可以提高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增强他们抵制诱惑的能力。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对重要岗位职工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执掌权力的能力和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及警示是一个长期且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措施,国有企业可以提高职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同时,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进一步净化企业环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及警示,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职工的素质,从而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随着职务犯罪事件的不断增多,保障机构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保障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施方案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环境。

第一步:制定制度和规定首先,建立一个完整的法规和制度体系,对职务犯罪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政策和程序,包括严格的审查程序、背景调查、职业道德的评估和财务审计等。

此外,每个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提醒,以确保他们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步:加强审查和背景调查所有员工的甄选和任用应当通过严格和全面的审查和背景调查来进行。

这些程序应当包括身份验证、学历、职业资格、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等。

每次员工晋升或调动时,都应进行新的背景调查,以确保他们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性。

第三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是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另一个关键步骤。

通过建立清晰的工作责任和审计程序,可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此外,组建由非相关部门的员工组成的监督机构,以促进警觉和协调监督,也是防止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四步:加强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和合法性,必须制定全面而严格的审计程序,以便对各个方面进行审计和评估。

此外,定期进行审计,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以确保监管机构和股东得到准确的报告。

第五步:建立举报机制最后一个建议是建立举报机制,以便全体员工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嫌疑犯罪活动。

应当确保举报者的隐私和安全,防止报复。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公司制定完整的规定和制度以确保员工的公正性和职业道德。

通过制定内部监控机制和加强财务审计,可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最后,建立举报机制可以减少员工的犯罪行为并加强监督机制,从而保障机构的安全和可靠性。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的惩防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市国土资源系统2010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具体要求,增强教育、监督、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发挥预防作用、遏制职务犯罪、消除腐败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推动全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再上新台阶。

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2010年,我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加快成都试验区建设、灾后重建、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保增长、保红线”工程,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为目标,以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强化预防管理,增强预防合力,健全预防制度,有效遏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廉洁高效。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机制,并严格按照《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履行预防工作义务,推动预防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是一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职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派具有高素质、高思想政治素养的人员,开展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使其增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2.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审计监管、司法监督等职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内部监督等制度,防止利益输送。

3.加大惩治力度。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正司法。

4.强化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大对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综上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重视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惩不贷,加强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专题讲座.doc

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专题讲座.doc

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员工职务类犯罪案件明显上升,笔者就预防企业职工职务犯罪谈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第一方面: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第一类职务侵占罪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以及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系统预防; (四)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预防; (五)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依照规定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 (二)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对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肉容。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四)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网上审批、网上招标平台建设; (五)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购销、土地转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六)加强财政管理,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及时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规定;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和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四)严格规范监管场所执法活动,防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的管理、监督和预警; (六)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执行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 (二)依法建立和实行公开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四)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和电子资料及数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有关隋况。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等制度;对录用人员和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防范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活动,应当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竞买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行贿犯罪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报道。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宣传报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收到控告、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 有关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或者不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 (五)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