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劳社厅函[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四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统考工作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对部分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对已经开展全国统考的职业,地方不得单独组织鉴定。
第三条全国统考工作以发展为目标,体现开拓创新;以质量为核心,强调规范性和示范性;以新兴职业为主体,突出试验性;以鉴定工作体系为依托,注重整体性。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全国统考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年初向社会统一公布全国统考的职业、等级、时间安排以及考试方案。
第七条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全国统考的鉴定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鉴定方式采用笔试、机上考试或其他方式进行。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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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心理咨询员级别)一、考试性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全国统一考试是一种标准参照性认证考试。
为科学、公平、准确、规范地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心理咨询师职业必须的理论素质和操作技能能力。
根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简称《标准》)和《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及《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简称《教程》)内容的规定。
心理咨询员考核认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综合性书面考试方式;操作技能部分采取面试考核与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理论知识部分和操作技能部分均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式进行。
面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综合考试。
(一)评价标准1、理论知识考试的评价标准:考生能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心理咨询师职业必须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素质。
2、操作技能考试的评价标准:考生能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心理咨询师职业必须的心理诊断、心理测验、心理咨询技能。
3、面试考试的评价标准:考生能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初诊接待与基本心理咨询面谈技巧和基本职业素质。
(二)总成绩计算办法1、各部分成绩计算:(1)理论知识总成绩=综合考试理论知识成绩。
(2)操作技能总成绩=操作技能面试考核成绩×30%+操作技能综合考试成绩×70%。
2、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二、考试范围与要求(一)考试范围理论知识部分考试范围包括《教程》上册第一章至第七章的内容,以及《教程》下册第八章至第十章的内容。
即:第一章普通心理学第二章社会心理学第三章发展心理学第四章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第五章心理测验学第六章咨询心理学第七章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及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第八章心理咨询员的心理诊断技能第九章心理咨询员的心理咨询技能第十章心理咨询员的心理测验技能2、操作技能部分操作技能部分考试范围包括《教程》下册第八章至第十章的内容。
统一鉴定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统一鉴定工作作为我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统一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统一鉴定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回顾(一)统一鉴定工作取得的成绩1.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统一鉴定工作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为核心,以《职业分类大典》、《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员、鉴定对象等为支撑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2. 鉴定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近3万家,考评员近30万人,鉴定对象超过1亿人。
职业技能鉴定覆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有力地推动了人才队伍建设。
3. 鉴定质量稳步提高。
通过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鉴定流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措施,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鉴定合格率逐年上升,为企业、社会和鉴定对象提供了可靠的技能水平证明。
4. 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创新。
统一鉴定工作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企业培训等紧密结合,形成了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同时,通过鉴定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鉴定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统一鉴定工作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重大任务中,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部分地区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能力不足,导致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
2. 部分鉴定项目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3. 鉴定工作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企业培训等环节衔接不够紧密,人才培养的系统性、针对性有待提高。
4. 部分考评员队伍素质不高,影响鉴定质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加强制度体系建设1. 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提高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劳社厅函[2006]10号(摘自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一、基本要求(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一)论文选题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三)论文格式要求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
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四大要求作者:来源:《职业》2010年第04期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即将开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就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提出了要求。
进行12个职业全国统鉴,暂停3个职业全国统鉴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需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4-3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010年“统考日”安排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21日、11月19日进行,并于2010年3月8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规章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的活动,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目录第四条职业资格目录是指由国家确定的,需要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工种)。
第五条职业资格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布,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六条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机构。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与鉴定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场地。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章鉴定标准和程序第九条鉴定标准是指对劳动者在特定职业(工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鉴定标准由国家制定,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十一条鉴定程序包括报名、培训、鉴定、发证等环节。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通过报名参加培训,达到鉴定标准后,方可参加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就业准入第十五条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第十六条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等应当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人社部函[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2010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二、2010年“统考日”安排(一)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