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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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的矫正制度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制度的执行要达到人性化。

这不仅是考虑到矫正者的人权,也是考虑到矫正后的社会安全。

像张某等人在矫正过程中遇到性侵,或是矫正人员私自给矫正人员增加的无谓惩罚等,这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矫正制度应在前期的评估上更加重视。

具体来说,应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估制度,评估矫正人员的犯罪风险、矫正服务需求等。

只有在评估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更加有效的矫正服务和监管。

第三,社区矫正人员应有严格的职业道德。

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某些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行为,如私自给罪犯减期等,导致矫正制度的公信力打击,同时也会影响矫正服务本身的质量。

因此,在制度建设中,应特别重视监督机制的完善,督促矫正人员遵守行业规范。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案例进一步探讨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

第一,2018年,山东开展的社区矫正随访服务调查发现,有矫正对象称社区矫正人员疯狂言语侮辱,对矫正对象的身体进行了限制。

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矫正对象的人权,也显示了矫正人员缺少职业道德。

第二,2020年,黑龙江一名被矫正人员在监管人员的眼皮底下逃跑,最终导致严峻的社会安全问题。

这表明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第三,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一项矫正调查数据显示,有近一半的矫正对象不接受矫正服务,其中1/3的回答是服务不够,服务水平比以前差。

这也说明了矫正服务质量有待改进。

总之,在中国社会矫正制度建设中,只有完善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注重监督机制等多重措施相互配合,才能更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为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安全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另外,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和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社区矫正制度中,我们应当注重矫正后的社区环境建设。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实现罪犯法律教育和社会融入的重要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旨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普遍面临着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和配套设施,如社区矫正员和康复人员等,但实际上,目前相关人员配置及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

这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人员紧张、负担过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刑罚和教育相互矛盾的问题。

社区矫正旨在通过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等手段,帮助罪犯进行法治观念的转变和心理的重建,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往往与刑罚相连接,罪犯往往难以全面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和帮助,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执行力度和措施的不足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罪犯的生活、就业、治疗等方方面面,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措施。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往往缺乏针对性强的制度和手段,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中缺乏相应的权威和约束力,使得部分受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工作。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和设施建设,增加社区矫正员的招聘和培训,完善康复设施和帮教设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力度。

其次,要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定位,切实解决刑罚与法律教育、心理援助之间的矛盾,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真正成为罪犯的再教育和改造平台。

此外,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社区矫正无法离开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实现罪犯的再教育和融入。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将非监禁性、可社会化的犯罪者,如缓刑、假释人员等,纳入社区进行监管和帮助,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一些思考。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对于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责任主体的规定尚不清晰。

例如,对矫正人员的选拔、培训及责任认定等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但由于监管措施和程序不透明,缺乏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容易导致监管不力。

(三)社区矫正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矫正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思考(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宗旨、原则、执行程序和责任主体等,并建立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

(二)强化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责任划分。

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进行规范。

(三)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加强对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

同时,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的融合,通过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加强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以及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在当前的社会中,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而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罪犯进行刑罚后的再教育,该制度由政府负责,主要是在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再教育,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对于减少罪犯的再犯率,加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现状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犯罪率,减少罪犯再犯率,并促进社会和谐。

和监狱比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将罪犯释放到社会上,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教育和管理,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风险,减轻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失。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在于监管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国内并未形成完整详实的框架制度和管理模式,实施较为宽泛和松散,存在着很多的监管漏洞,使得罪犯在再犯提高、反矫回归率风险提高的同时,给社区治安也带来了危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向:完善社区矫正规范、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加强社会宣传。

1. 完善社区矫正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罪犯矫正期内的具体要求,建立全面的管理模式,明确监督、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监管机制,如采用监视器和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对罪犯的行动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实现全过程监管的效果。

2. 拓宽社工专业人员团队社区矫正应该招聘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过硬的社工人员,实现人因为本是需要治理的,这些人应该果断、敢于承担责任、并且有关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引领和刷新新时代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发展。

应该在其培养管理团队上花费更多的心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技术和资源上面,所以培养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极为重要的。

3. 加强社会宣传社区矫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合理性认同。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刑法执行的对象,通过诉前排查、解除约束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等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监管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和帮助,促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遵纪守法。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增加监管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加强监管手段: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比如通过电子脚环等技术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协同配合:与公安、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工作,更需要提供社区支持来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支持系统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

2.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社区矫正员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聘请专门的社区矫正员进行定期的探访和指导。

三、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社区矫正工作旨在帮助矫正对象摆脱犯罪,但实际上,一些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会再次犯罪,再犯率较高。

这一问题的存在,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根源。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犯罪原因分析,了解他们的心理、社会背景等,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思考与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思考与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思考与建议现代社会面临着犯罪问题的严重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维持社会稳定和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工作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和实现罪犯的全面改造,我们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加强心理辅导与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心理辅导与心理疏导工作,帮助矫正对象识别和解决心理问题,调整和改善心理状态。

通过心理辅导,矫正对象不仅能更好地适应社区生活,而且能够改变自身的犯罪观念,提高自控能力。

二、建立个性化的课程体系社区矫正对象在改造过程中,需要有一整套系统的课程体系进行辅助。

传统的课程安排往往过于单一,不能满足个体化的需求。

因此,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特点和问题的不同,制定个性化的课程计划。

这有助于让矫正对象更加专注于自身的问题,并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和改变不良行为。

三、提供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虽然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罪行为受到了刑罚,但他们仍有改造和反思的机会。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为这些对象提供技能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学习一门技术或职业,提高就业市场竞争力。

同时,可以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创业,帮助他们稳定就业,摆脱再次犯罪的诱惑。

四、重视家庭社会关系重建家庭是社会矫正对象最直接的支持体系,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重视家庭社会关系的重建。

可以组织家庭访问活动,让罪犯与亲友保持更密切的联系。

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提供家庭关系跟进和咨询服务,帮助家庭成员理解并支持罪犯的改造工作。

五、加强社会化培训和社交技巧社区矫正对象在改造过程中,需要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交场景。

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社会化培训和社交技巧的教育。

通过社交技巧训练,矫正对象可以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增加社会支持,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六、加强矫正对象就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和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身体健康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他们的改造和后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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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社区矫正制度反思与重构 作者:钱凯 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第35期

【摘要】社区矫正源于欧美,因其彰显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备受世界各国推崇。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制度上的缺失、执行主体不明以及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应当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工作成熟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改革社区矫正制度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社区矫正 行刑社会化 刑罚执行 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刑罚史可以发现,刑罚人道化、文明化、轻缓化是世界刑罚的主要趋势,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也越来越轻缓和人性,更加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在人类文明的前期,刑罚非常残酷和苛刻,统治者使用恐惧来维持政权,后来统治者又将罪犯置于监狱之中将其监禁起来。到了近代,人们开始逐渐青睐使用非监禁刑来惩罚和矫治罪犯。欧洲文艺复兴结束后,启蒙运动开始兴起,人们开始逐渐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对死刑和肉刑的残酷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它们的批判也越来越强烈,开始提倡用监禁刑取代生命刑和身体刑。以贝卡利亚、边沁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针对早期刑罚的恣意性、残酷性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三大原则,他们呼吁废除死刑,关注犯罪人的行为心理、社会及家庭对犯罪人的影响因素,要求监狱行刑机关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待罪犯,要求法院尽量使用非监禁刑作出判决。受该学派刑罚思想的影响,欧洲随后进行了狱制改革,犯罪人的待遇得到了不小的提升。法院裁判者对犯罪人的处罚也更加乐意使用非监禁手段,而不是将罪犯置于监狱围墙之内。人们也开始了解并最终理解了社区矫正在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复归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社区矫正应运而生,并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是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兴起的,尤其是到了60、70年代,社区矫正的发展进入兴盛时期,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监禁刑得到普遍适用,成为当时非常流行的行刑方式。当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工作异常繁忙,几乎每隔几年就对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社区矫正的形式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变化。除此之外,世界上的一些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日趋成熟。

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人性化发展的潮流,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自2003年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开始对社区矫正进行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指出了明确方向。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的社区矫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各地方在社区矫正的执行实践中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

行刑观念落后。社区居民的素质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整体质量,但是社区居民对犯罪人往往本能地存在一种防范心理,甚至是仇恨和歧视,对社区矫正活动表现出陌生、排斥。实践中不少人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原因表示不解,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效果表示怀疑,在他们看来将大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近乎是“放虎归山”,这样会增加社区内不安定的因素,影响他们的生活。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也深受上述传统观念的影响,例如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使用非监禁刑的比例非常有限。2010年全国法院管制适用率仅为1.31%,全国法院缓刑适用率为17.61%,全国法院假释适用率为2.52%,全国监狱系统罪犯监外执行适用率为1.78%。而同年加拿大非监禁人数占罪犯总数的78.32%,缓刑和假释的人数接近监禁人数的五倍。由于我国法律对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规定得比较苛刻,加之法官等办案人员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非监禁刑,因此实践中法官一般使用监禁刑来惩戒犯罪分子。综上,由于上述因素,我国现实中的社区矫正制度被架空,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刑事立法缺失。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散见于2003年以来“两高两部”颁布的若干文件。但这些规定本身的法律位阶较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这使得人们开始产生社区矫正是否合法的怀疑。

刑事立法上的缺失直接使得社区矫正的实际效用大大降低。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首先取决于法官裁判中的选择,而法官对罪犯刑罚的裁量及行刑方式的选择必然以现行的刑事立法为依据。倘若刑事立法没有对有关社区矫正的措施进行规定,或者规定的法律位阶过低或过于原则,那么适用社区矫正就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就是不合法的。因此,刑事立法上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继续发展的硬伤,我们必须予以正视。

执行主体不明,部门衔接不畅。一项制度或者措施的执行主体对于该制度或者措施的执行效果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的法律规定管制、缓期执行、假释等社区矫正内容由公安机关执行,其颁布之后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作了肯定,明确指出对管制、缓期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并未明确指出实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主体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不符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目标。执行主体明确到位,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权责一致,才能得到实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际执行。同时,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经过法律确定之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也是当前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在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并不顺畅,相互之间信息沟通较少,尚未建立协调机制。特别是在被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执法环节经常出现漏洞,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存在“真空”,这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无疑是不利的。

专业人员欠缺,社会参与不够。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两项职责,一是对犯罪人改造进行监督,二是对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矫正和教育。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充足的时间保证,而且要有专业的职业素养,不仅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还要求具备很强的应变能力。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而司法所原本人员就比较欠缺(一般每个司法所大约只有2~3个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只有一个人),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之外,他们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事务,对社区矫正工作也力不从心。

在社会参与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社区矫正要求社会高度参与,但在实践当中,真正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往往只有司法所工作人员而已。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事业,西方各国的社区矫正实践大部分具体工作是由来源自民间团体和社会志愿者执行,但是在我国,不仅社会中介组织较少,社区志愿者也比较欠缺,这样就会导致司法成本上升,社区矫正效果不明显,被矫正对象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的出现。

矫正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一般都有多种,而我国的社区矫正方式比较单一,工作模式老套,不仅内容机械空洞,而且容易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监控和防止其重新犯罪上,对犯罪人的行为和心理矫正帮扶则做得比较欠缺,以至于“矫正”名不副实。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理矫正大多形同虚设,仍旧停留在初步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

实践中,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能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存在“一刀切”现象。从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发展的历史来看,它们原来大多只针对某一类人员,例如原来美国的社区矫正是从缓刑开始的,之后不断拓展,分门别类形成不同的矫正制度,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罪犯制定矫正方案时,并未根据每一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进行分类,对他们的矫正措施又都大同小异,无非是对矫正对象念法条、讲道理,基本沿袭了监禁刑的教育模式。这种矫正方式不仅效果有限,而且容易使被矫正对象产生反抗,从而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社区矫正因其体现刑罚文明,具有社会参与性和开放性、刑罚人道化、刑罚经济、矫正效果明显等特点,因而备受世界各国推崇。随着2013年年末在我国适用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劳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教制度的废除,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势在必行。结合我国罪犯矫正的工作实践,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有益经验,笔者提出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当前我国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这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虽然现有的几部法律对社区矫正多少提及,但因为涉及内容过少、规定过于模糊等原因,实践中在执行社区矫正时依然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纵观世界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它们大都对社区矫正规定得非常详尽。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要求,根据我国法院的执行现状和各地区试点工作的反馈以及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可以仿照欧美一些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但是,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完成和建立的,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首先,由其他相关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和特征制定本地区的法规和规章,这样就为今后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积累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最后,制定一部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典,对社区矫正作出全面而细致的法律规定。

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但是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众多,其是否具备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人员、经费、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条件呢?

我们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代替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和任务。当前,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分别进行了机构建制,例如在司法部下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地方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下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这可以看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在政府层面实现的重大突破。但是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仅仅停留在编制建设上,各管理局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还有待具体制度上的不断细化和完善。总之,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进行独立建制,完善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处(科)的转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建立分类化的管理机制。根据被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提高对罪犯的针对性,有利于矫正效率的提高。我国可以吸收“北京模式”的经验,以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和悔罪表现为标准对服刑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被矫正对象的级别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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