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挽救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社会化支持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融入社会。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工作人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受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提出,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查,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收到社区矫正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者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社区矫正执行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别化矫正计划,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社区矫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第四章:社区矫正终止与解除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终止社区矫正:(一)被决定收监执行的;(二)逃跑的;(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四)其他应当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社区矫正管理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先行、预防为主、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工作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和奖惩;(五)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六)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按时参加矫正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如需外出,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管理:(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记载其基本情况、矫正计划、考核结果等;(二)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其表现进行评价;(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防止其重新犯罪;(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激励其积极改造。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领导小组制度第一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项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四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第五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有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第七条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分级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会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时间由各市自行规定。
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第十条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信息选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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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
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
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一、工作例会制度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及统计制度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
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
每所每季向市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走访制度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
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八、公益劳动制度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曙光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
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曙光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曙光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九、外出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曙光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曙光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
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制度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1、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曙光司法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小组审核,报翠峦区司法局批准。
3、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解矫制度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曙光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二、社会保障制度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