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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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建立档案,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考核及奖罚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考核。

(2)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①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区矫正秩序的;③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的;④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⑤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3. 社会保障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解除制度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解除社区矫正:(1)服刑期满;(2)经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认为不再危害社会的;(3)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5. 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

6. 管理措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犯罪。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报到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社区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以打电话、信函的方式向社区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每月到社区报到一次,并书面汇报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社区报到的,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款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

如因属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

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一、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二、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相关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你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在接收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做到:1、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学习: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3、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4、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每周口头报告,每月书面汇报)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和思想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5、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不得超过一个月;6、迁居: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7、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就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请假: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区域的,参加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3)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8、手机定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要24小时接受手机定位,不得人机分离,不得无故关机、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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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 明晰职责承担: 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

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 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

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 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工作。

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

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 协助开展工作。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 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 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 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 成为守法公民。

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答: 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 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 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 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 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 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 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 根据司法所需要, 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 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 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

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

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

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七、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哪几个方面?答: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管理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第二章社区矫正奖励第六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两种。

司法奖励分为提请减刑和提请假释两种。

第七条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以下“确有悔罪表现的社区矫正人员可给予表扬:(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当月未出现扣分。

参加社区矫正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评为表扬。

第八条记功分为记立功和记重大立功两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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