弑师者付成励不应当被处死刑
师生关系:冷漠化还是理性化?

师生关系:冷漠化还是理性化?程春明,一位才华横溢,卓尔不群的法学教授就这样离我们远去,我们悼念他,并思考着这个悲剧。
有人感叹道,当今的社会,师生关系越来越冷漠。
果真如此?我上初中时,有一位非常受欢迎的数学老师,他告诉我们,他年轻时脾气暴躁,一旦学生有一点不合他意,他马上抡起胳膊就打过去;他感慨说,现在哪能随便打学生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整个伦理道德体系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相信“道德沦丧”的悲观主义论调,那么“冷漠”也就成了必然。
不过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师生关系的演变,首先源自家庭关系的演变。
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的父母大多数只有一到两个孩子,对孩子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以往,不敢随便打骂子女,给他们提供最好的教育。
从此,中国的子女开始“没大没小”,旧的等级观念逐步淡化,子女开始要求在人格上平等,要求父母讲理,这种“理”不再是原先的“伦理”,而应该诉诸于普遍理性。
按照“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变化当然会导致师生关系的变化,老师的权威不再是被预设的存在,而是一种等待老师自己激活的潜在。
而法制化的进程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意识也进一步促使老师不敢轻易打骂学生,更需要以朋友的姿态来与学生共处。
这样,师生的情感关系也更趋于理性。
这导致了师生思想鸿沟的瓦解,以前“师道尊严”,即使上课时老师讲错了,学生也不敢挑战老师的面子,而如今很多老师都真诚地要求学生指出自己的错误;以前很多老师进行“填鸭式”教学,而如今更多的老师愿意了解学生的需要;选修课制度越来越普及,学生可以选择老师,师生上课-听课不再是单纯的刺激-反应关系,而变成了互动的关系。
三十年来,师生关系的西方化导致了理性化。
如果这就是“冷漠”,那也可以,但问题是,在理性化之前又是什么状况呢,就是师生关系有的特别亲近,有的特别疏远,特别亲近的是“优生”和“差生”,特别疏远的是大多数的中层学生。
有人说,现在老师们都不家访了,这是“冷漠”的标志。
盘点近年大学生杀人案:从马加爵到林森浩

盘点近年大学生杀人案:从马加爵到林森浩展开全文2015年12月1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不知从何时起,一直被人们视为纯净的大学突然就成了“很暴力”的重灾区,大学生们究竟怎么了?让我们来盘点一下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杀人事件。
2004年3月17日凌晨,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被押解回到云南昆明。
马加爵在数名警察押解下从飞机后机舱门走出。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的同学。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弑师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23岁的付成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付成励在中国政法大学就读期间,因其女友与其分手而对该校教授程春明(殁年43岁)不满,遂起意杀害程春明。
付成励事先购买了作案凶器菜刀1把。
2008年10月28日18时许,付成励来到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端升楼端201教室内,持菜刀猛砍程春明的颈部。
程春明因被砍断右侧颈总动脉、右侧颈外、内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付成励作案后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3月23日,西安,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撞人刺八刀”恶性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药家鑫案庭审正在进行中,在庭审现场,药家鑫述说当天晚上去西安外国语大学看女朋友吃饭,行车正在换碟时撞了人,当时心里非常害怕,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当时心里很慌,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在讯问过程中记者发现被告人药家鑫在叙述案情时已开始抽泣、流泪。
2011年10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在广州白云区沙太路的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男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
一名大三的学生手持菜刀砍死同宿舍的室友。
法治世界不需要“道德屠夫”.doc

法治社会不需要“道德屠夫” -去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在上课时被学生付成励砍成重伤死亡,随后付成励拨打110报警。
7月6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付成励称杀害程春明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他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女友发生关系,要报复,二是杀一儆百。
法庭上的付成励态度非常强硬,他承认自己杀人但否认犯罪,认为程春明的行为不配为人师,该杀。
(《广州日报》7月7日)如果说在去年听说付成励杀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之后,我感叹于人性之残忍;那么,在今天,当我听说,付成励在法庭上态度仍然非常强硬,毫无反悔,并表示如果他能出来碰到此类事情他还会这样做时,我更感叹于人性之幽暗,人性之堕落人真不可堕落如此地步。
俄罗斯大文豪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的不朽名著《罪与罚》中描绘了一个一心想做一切道德准则的人类主宰者的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他为了实现消除人间的罪恶所谓伟大目标,杀害了一个放高利贷的当铺老板娘。
拉斯柯尔尼科夫在犯罪后,经历了特别复杂的心理历程,他的所谓作道德准则的主宰者的心态,难以掩饰一个血淋淋的事实,那就是他犯下了一个杀人的罪行。
陀氏通过《罪与罚》追问:是否可以通过罪恶的手段来反抗不公正,是否在上帝死后,人可以为所欲为。
而付成励所要面对的,并非是一个十恶不赦之徒。
程春明老师即使是有与其女友发生性关系的不道德行为,那也是在付成励交往认识其女朋友之前,所谓的报复之说无从提起。
除了报复以外,隐藏于付成励内心更深动机还在于,他是要替天行道,因为,他认定了程春明是道德堕落的人,而且,在他看来,这种道德堕落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报应,因为以前有学生向学校告发过类似的事情,但学校不管,没有用。
因此,他要用鲜血来洗清这种不道德与不正义,要杀一儆百来警告所有的后来者。
人性之幽暗至于此?凭什么以你个人的道德准则来主宰他人,更重要的是,对待道德问题,凭什么用超越道德的手段来加以惩戒与报复?用血腥和暴力对待不正义,不会等于一个正义,而仍然是一个不正义,甚至是加倍的不正义。
略论高校内部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一从“弑师事件”说起

的理 由, 样 的话 也 至 少不会 让 学生 认 为 “ 校 不管 ” 如 果 对 学 生 反 映 的问题 置 之 不 理 , 这 学 。 当学生 的权
利 受到教 师 的侵犯 后 没有适 当的救 济途 径 , 么既 有的 法律 规定 只能作 为冰冷 的文 字 条款 而被 束 之 高 那 阁, 显 然 与高校 内部 管理 法 治化 的要 求是 相悖 的。 这 而众 所周 知 的是 , 体 所处 环 境 对其 影 响 重大 , 个 正
所谓 “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 作为教育机构, 。 高等学校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 如果其 内部管 理不能做到法治化, 那么想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进而形成对法律之信仰, 似乎有
师表, 老师有这 种不轨 的行 为, 而学校 又不 处 理 , 只能 ‘ 一 做百 ’ 解 决 问题 ”而他 之 所 以认 为老师 的 杀 来 , 这 种不轨行 为学 校不会 处 理 , 因为 “ 是 以前 有学生 向学 校告发 过 类似 的事情, 但学 校不管, 没有用” _ 。2 I 根 据 网上 报 道, 成励 所指 的 “ 付 不轨行 为” 是指 被杀教 授 和付成 励 的女友之 间曾有过一段不该 有 的经 历 :
关键词: 高校 ; 内部管理; 法治; 法律信仰
中圈分 类号 : 6 7 G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4 7 ( 0 9 0 — 0 5 0 17 — 2 02 0 )3 0 5 — 3
“弑师案”

“弑师案”作者:长弓来源:《商业文化》2008年第12期2008年,中国学校里接连发生的“弑师案”引发全社会的震惊,社会上又一次掀起了对师生关系、教育体制的大讨论。
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课堂上发生惊天血案。
一名学生手拿弹簧刀,刺向班主任郝旭东的腹部。
当受伤的郝旭东捂着流血的肚子向讲台方向退去时,学生并没就此罢手,他追上前去,将郝旭东一把搂住,右手持刀再次刺去,直到老师倒在血泊中。
被害老师家境贫寒,才华横溢,曾考中两所学校研究生,创作发表二十余部小说和剧本。
而弑师的学生,却在其留下的一页“死亡笔记”中,自称“我就是个坏学生,还坏到家了……我恨老师,更恨学校、国家、社会……我要发泄,我要复仇,我要杀老师”。
潘伟仙是浙江缙云盘溪中学九年级两个班的数学老师。
10月21日,因为前一天学生丁某逃课,潘老师决定中午带着丁某去他家家访。
当天下午2点25分,丁某从校外回到教室,而同行的潘老师却迟迟未归。
学校领导向上级作了情况汇报,并报了案。
第二天晚10点左右,警方在一座山上找到潘老师尸体。
警方的调查也很快有了结果:犯罪嫌疑人就是学生丁某,潘老师是被他骗到山上掐死的。
被害的潘老师曾连续五年被评为县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校级优秀老师,她去年带的班还是县里的优秀班级。
而杀人学生丁某今年17岁,“性格孤僻、内向,不合群。
”有老师说,丁某曾多次逃课上网,还打过架。
另一起弑师案是发生在中国政法大学。
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教授砍去,当场将其砍倒。
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
事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持刀男子控制并带走。
随后,程教授被送往医院。
当晚7点,抢救无效死亡。
被砍教师为该校法学院比较法学副教授程春明,曾在法国留学多年,后进入政法大学任教,任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而杀害他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大四的学生付成励。
在后来沸沸扬扬的传闻里,这两个年纪相差21岁的人成了传说中的“情敌”。
2009年十在刑事案件

法大学生杀害老师案为死刑改革提供绝好注脚
案情2008年10月28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梁丽捡巨额金首饰案最终处理检验司法者智慧
案情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同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以案说法第一讲

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 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 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 法应予惩处。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 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 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 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 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 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 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 为自首。 (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 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 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 成立。
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 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 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 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 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 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 诊,未发现病因。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 隐瞒黄洋的病因。
关于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行为内容: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 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 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 性。 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 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 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林整人的动机
柳宗元《游黄溪记》原文及翻译译文

柳宗元《游黄溪记》原文及翻译译文1、柳宗元《游黄溪记》原文及翻译译文柳宗元《游黄溪记》原文及翻译柳宗元原文:黄溪距州治七十里,由东屯南行六百步,至黄神祠。
祠之上,两山墙立,如丹碧之华叶骈植,与山升降。
其缺者为崖峭岩窟。
水之中皆小石,平布黄神之上。
揭水①八十步,至初潭,最奇丽,殆不可状。
其略若剖大瓮,侧立千尺。
溪水积焉,黛蓄膏渟②。
来若白虹,沉沉无声,有鱼数百尾,方来会石下。
南去又行百步,至第二潭。
石皆巍然,临峻流,若颏颔龂腭③。
其下大石杂列,可坐饮食。
有鸟赤首乌翼,大如鹄,方东向立。
自是又南数里,地皆一状,树益壮,石益瘦,水鸣皆锵然。
又南一里,至大冥之川。
山舒水缓,有土田。
(选自柳宗元《游黄溪记》,有删节)【注】①揭水:撩起衣服,涉水而行。
②黛蓄膏渟(tíng):溪水积在潭里,乌光油亮,像贮了一瓮画眉化妆的油膏。
③龂(yín)腭(è):龂,牙根。
腭:牙床。
译文:黄溪距离永州城约七十里,由东屯向南行走六百步,就到达黄神祠。
黄神祠后面的高山陡峭险峻,犹如两面高墙矗立,山上并排生长着红花绿草,这些花花草草顺着山势蜿蜒起伏,或升或降,或沉或浮。
那些没有花草的地方,则是悬崖峭壁和各种岩洞。
黄溪水底铺满了小石头。
过了黄神祠,提起裤脚涉水八十步,来到初潭,(这里的景致)新奇美丽,美得几乎让人无法形容。
初潭的大概轮廓像一个剖开的大瓮,侧壁高达千尺。
溪水汇聚在这里,乌光油亮,像贮了一瓮画眉化妆的油膏;水流疾速,像一道白虹,沉静得没有一点声音;有数百尾鱼儿游来游去,相聚在石头底下。
又往南走百步,来到第二潭。
周边的岩石高峻耸立,靠近激流,(山石的形状)像猛兽龇牙咧嘴,参差不齐。
潭下许多大石块杂乱排列,可以当桌凳坐下来畅饮。
(石上)有一种红头黑翅膀的鸟,大的像天鹅、朝东面站立。
从这里再往南数里,地貌变化不大,树木茂盛,山石清瘦,流水锵然有声。
再往南行一里,来到一片广阔幽深的平野,这里依山傍水,山路平坦,水流舒缓,有土地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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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者付成励不应当被处死刑—兼与高一飞教授商榷童英贵主张废除死刑的兼职律师高一飞教授,在继近日发表评论论证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后,对另一敏感案件-付成励弑师案发表了“专家建议”,高教授论证的结论是“弑师者付成励罪当判处死刑”。
笔者长期坚持这样一个学术观点,笔者认为97《刑法》第四十八条对死刑适用的界定的表述与79《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表述相比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视角看是大大倒退了。
79《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根据该条的规定,罪大(罪行的严重)只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适用死刑的充分条件;只有罪大并且恶极才构成适用死刑的充分条件。
其中“罪大”的确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而“恶极”的判别必须遵循司法民主化原则。
这样的规定在法理上为减少死刑的适用和司法民主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
97《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该条的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都可以适用死刑,也就意味着只要触犯了未废除死刑的罪名,符合相对应的情节都可以适用死刑,这样的规定显然与高一飞等人主张的废除死刑的方向背道而驰,为死刑的被滥用留下了空间;同时由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又给司法腐败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至于死缓宣告成为免死牌,前后《刑法》似无大异,79《刑法》更具威慑力、更利于对犯罪人员的改造,而97《刑法》更仁慈、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谓各有特色。
笔者坚持认为,司法为民、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本质要求。
当司法背离了民主方向,沦为少数代表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的法官谋取私利的工具时,那是一种倒退,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对国民是一种灾难。
基于以上的学术观点,在当今慎用死刑和充分保护人权的背景下,笔者建议在适用死刑时,在查明罪行确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的基础上,对是否适用死刑实行大陪审团票决的方式,必要时可考虑实行网络公决。
至于大陪审团的组成、网络公决的具体操作程序当由全国人大规定。
因为,我认为中国的法官不具备判断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能力;如果把这样的判断权交给食人间烟火的中国法官,那实在是太危险了。
本文所论弑师者付成励基于“老师应当为人师表,老师有这种不轨的行为,而学校又不处理,只能‘杀一儆百’来解决问题。
”、“程春明和这个女孩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人……程春明是老师,他不配称为老师,根本不为人师表……”的动机,悍然挥刀劈杀教授程春明。
我们姑且不去评判程春明是否道德沦丧,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我们可以毫不含糊地说付成励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天然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其行为的“恶”,而使付成励无论如何成不了“罪大恶极”的人。
因此从司法民主的角度看,付成励不能也不会被适用死刑。
如果可以推测的话,一个随机产生500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决不会判处付成励死刑,一个由2亿网民随机参与的网络公决也不会判处付成励死刑;但是如果500人的大陪审团和2亿网民的网络公决都不判处死刑,而三人或五人组成的合议庭悍然判处付成励死刑,那么,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非正义的、是邪恶的。
引申到邓玉娇怒杀淫吏案,如果500人组成的大陪审团和网络公决都认为邓玉娇无罪,那么由几个法官作出的有罪判决还有正当性吗?下面就高一飞教授主张对付成励判处死刑的几条理由逐一进行评析,并提出商榷意见:一、高一飞教授的“弑师者付成励罪当判处死刑”正文第一段写道:“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付成励当选择何种刑罚呢?付成励的室友“希望他能活下来。
”这是基于特殊的室友情谊,不太理性。
现在,检察院认定了付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可以”意味着并非必然。
付成励杀人后,“神情镇定地走出教室,随即拨打110自首。
”说明杀人后的自首也是其蓄谋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获得较轻刑罚,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则与自首意在鼓励悔改的立法宗旨不符”。
评析:1、97《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非高教授所说的一律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至于本案情节是轻是重,最好由大陪审团决定,而不是由对程春明的死有兔死狐悲之感的所谓法学家判断。
2、关于自首,97《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自首核心要件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并不追问自首的动机,且自首动机与量刑并无必然联系。
自首的立法宗旨除了鼓励悔改以外还有减少司法成本、褒奖认罪的意旨。
3、法律规范中的“可以”虽非必然,但应当理解为以从轻、减轻为常态,以不从轻、减轻为例外。
就本案而言,付成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没有看出有什么理由不能从轻处罚,难道“自首也是其蓄谋的一部分”就不能从轻处罚了?二、高教授继续写道:“另外,自首后是否会从轻,要与这个案件中其他从重情节综合起来考虑。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指的是有可以宽恕的情节,而主张不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谓宽恕情节,被认为是因为“付成励是杀人犯,也是受害者。
”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程春明教授与付成励女友的不正常关系是6年前的事情,与付成励和女友分手没有直接关系,他怎么成了受害者呢?付在交代自己的谋杀时坦白地说,“如果要分手,生活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也不想活了,但我自杀前先要把程春明杀了。
”他这种自私、偏激、狭隘的心理,是典型的犯罪人格。
这怎么能成为可以宽大的理由呢?相反,付成励还存在很多应当从重的情节。
”评析:1、对付成励未必适用死刑,也就无所谓死缓的问题。
2、从道德角度完全可以把付成励定性为受害者,至于法律上能否定为受害者另当别论;不然,就无法理解《婚姻法》要规定夫妻间的忠贞义务;可以说程春明教授的有违道德的行为损害了付成励的女朋友的潜在男朋友的贞操期待权;如果有人批判我的这一观点,那是否意味着他对其妻女卖淫也在所不惜?3、自私、偏激、狭隘等所谓的“典型的犯罪人格”并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如果自私、偏激、狭隘等真的是“典型的犯罪人格”,那正是付成励需要改造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被消灭的理由。
三、高教授说:“从主观恶性来看,是属于蓄谋杀人,不是偶发事件。
5月20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援引了付案的讯问笔录。
付承认,一直都想动手,买刀的时候就下了决心,只是时间没有定。
案卷披露,付在交代自己的杀人动机时说,“程春明和这个女孩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人”;“他不配称为老师,根本不为人师表……”付成励说要“杀一儆百”。
既然是“一直都想动手”,“只是时间没有定”,说明这个人在这段预谋到实行的时间里,没有犹豫、没有动摇,具有非常危险的人格和极端凶残的本性”。
评析:只能说付成励存在许多错误的观念,他的错误观念包括:认为程春明这样人格低下的人没有权利活在世上、认为他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认为自己以杀人的方式去维护被精英们所践踏的道德是值得的等。
这些并不一定说明他具有极端凶残的本性,也不能在量刑时被认为主观恶性程度的加大。
试问,故意杀人者有几个是不想杀人的?抗日英雄以多杀日本鬼子为荣,你能说他们具有极端凶残的本性?只是付成励观念错位,切不可和主观恶性挂钩。
四、高教授写道:“从行为表现来看。
付在公众场合以残忍手段杀害老师已经具备了三个从重因素:一是在教室这样的文明、严肃的公众场合实施,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给在场的学生造成恐慌感和一生难以抹去的严重心理影响,也是对公共秩序和同学们的尊严的挑衅。
二是手段残忍,据报道,付成励“手持菜刀闯入教室,挥刀砍向程春明。
程当场倒地,血溅教室。
”(南方周末,一个大学老师的非正常死亡,南方周末,2008.11.17,/content/19986),杀人时出手狠毒,刀刀致命。
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一位当时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的大学老师,大多数即使是在犯罪的人,面对此情此景,都可能唤起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
而我们在付成励的行为表现中看到的是他视人命为草芥的残暴。
”评析:当众杀害恰恰说明付成励是有所坚持的,其采取极端措施并非仅仅为了个人恩怨,至于他所坚持的信念是否正确并不影响人们对其人格的判断。
我们赞美武松怒杀西门庆,把武松说成英雄;今天付成励刀劈程春明,我们怎么就不能作出类似的评价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国家的统治阶级是谁?难道我们的统治阶级意志是讴歌西门庆而追杀武松?即使法律必须惩罚武松,但我们还是可以从道德的视角赞美他。
法律与道德背离的时候,法律是不道德的,道德是非法的。
难道“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就可以唤醒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什么混账逻辑!想当年汉奸汪精卫之流不也“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难道他们也唤醒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五、高文:“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
据律师介绍,付成励对自己杀害程春明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似乎在表现出一种敢作敢当的英雄主义”,声称是在“杀一儆百”。
不仅没有半点悔改之心,而且其言论还在暗示类似的人也该杀。
”。
评析:秦始皇被认为是对历史发展有巨大贡献的帝王,荆轲刺秦王不能说具有正当性,而且还没有成功,但荆轲的侠肝义胆、如虹豪气还是令后人赞叹不已!即便付成励杀死程春明没有起到“杀一儆百”和唤醒社会良知的作用,但对他为道德而献身的壮举,我们没有理由贬低。
至于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是他本人所应当接受的,只是社会在对这样的行为惩罚时是否需要选用最严厉的方式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六、高教授最后写道:“刑罚的目的一为通过报应实现正义,二为预防本人和社会上其他人犯罪。
从实现正义来看,主张“不杀”的人只看到了付成励的是一个学生,如果处死会令人同情,没有看到阳光热情的程春明教授的鲜活生命,以及视他为精神支柱的白发父母和正怀身孕的年轻妻子的巨大悲痛。
如果付成励不处死,何以让死者安息、给生者以抚慰,又何以还社会以公道!从预防犯罪来看,对其处死刑,也可以通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使所有人更加尊重他人生命、树立起基本的是非观,遏阻类似犯罪的发生。
希望不处付成励死刑者,原因是为了“保留那个鲜活的生命”,其实,这个理由是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被判处死刑者哪个都是“鲜活的生命”,甚至于还可能是看起来温柔妩媚的“花季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