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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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6号【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6号)《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2年12月26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2年12月26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取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配置、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空间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2.将第十条修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开发区、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湿地资源比较丰富,湿地总面积173.75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1.09%,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湿地规划、立法、修复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湿地面积缩减、功能退化、利用过度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湿地保护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总体布局(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积极拓展、适度利用的原则,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目标,以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为生态文明和美丽山东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申请国际重要湿地1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30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处、湿地生态教育基地30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处;划定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状况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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