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概念和区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层级、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
法律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的依据。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上海市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对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地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的依据。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特定领域。
部门规章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目录》等。
部门规章对特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该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责时的依据。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1. 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制定通常经历立法倡议、立法研究、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等程序。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第一篇:中国法律知识大全中国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使主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数个部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中国法律知识大全: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工作制度等多个方面。
宪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解释和经济合同都要遵守宪法。
2.行政法行政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生活实行管理、指导、监督所使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还有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3.刑法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教育措施。
刑法分类比较明显,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及公共秩序罪等。
刑法的执行要求审判程序合法合理,并兼顾被控方和控方的权益。
4.民法民法主要是规定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等问题。
它主要包括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等多个方面。
在民事关系中,要遵循自愿、公正、平等两个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主要是规定经济活动事项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寻租制度、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特别贸易法以及商业法等。
经济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维护公正竞争、促进市场监管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安全。
6.社会法社会法是规定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生活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婚姻法、家庭法等多个方面。
而现今社会法实施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以上就是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的介绍,每个方面都涉及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生活中要更好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法治理念。
第二篇:中国法律制度知识中国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法律讯息查询、司法以及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
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
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第1章法规概述

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1. 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侧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本节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简要地概述,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章节分别阐述。
1.1.1法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
《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它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
1. 1.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
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
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权⼒机构,⽴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法机关的权⼒⼤,责任也⼤。
那么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法权机关有哪些1、国家权⼒机关系统(⼈⼤和⼈⼤常委会)的:全国、省、⾃治区、直辖市、较⼤的市的⼈⼤及常委会,⾃治州、⾃治县的⼈⼤。
2、国家⾏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审计署、具有⾏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法机关都有⽴法权,享有⽴法权的机关不⼀定都是⽴法机关。
《⽴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六⼗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政法规。
”第七⼗⼆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较⼤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本法所称较⼤的市是指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第七⼗五条规定:“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限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 解释法律;5 选举、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7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8 选举、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9 选举、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0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标准
总结词
标准是对特定事项或产品作出规定的文 件,通常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
VS
详细描述
标准通常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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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法律
总结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范围内适用
详细描述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 用于全国范围。它是其他各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
总结词
效力仅次于法律,适用于特定地区或领域
详细描述
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机关等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对特定对象 具有约束力。
规章
定义
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 府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定行业或 领域的管理和运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特点
规章具有行政约束力,是特定行 业或领域的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制定主体
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政机关或地 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 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用 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各种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 定义与概述 • 制定主体与程序 •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 内容与形式
目录
Part
01
定义与概述
法律
定义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于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特点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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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党政机关、组织。
第一章测绘资质资格管理1、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划分: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专业范围和子项:大地测量包括: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海洋测绘包括: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
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监理。
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绘、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界线测绘、监理。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一般航摄、无人机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包括:外业、内业、监理。
地图编制包括: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
电子地图包括:三维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图、其他专用图。
地理信息工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
地面移动测量包括:软件开发、监理。
导航电子地图包括:导航电子地图。
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测绘资质管理职责,测绘资质审查与证书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全国测绘单位的资质;制定测绘资质具体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证书式样;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指导全国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全国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初审;本行政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3、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可依规定受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
(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只能授权受理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申请资质的条件: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4、欲生产、加工、利用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违法犯罪情况并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机构和保密管理人员;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设置保密防护措施;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或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初次申请的材料中的第2、3、5、6、7项;与要升级的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增项所需提交材料:不需要上述第二条,其他与升级材料相同。
6、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审查和决定: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颁发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限制。
审批机关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应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申请文件;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7、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公示: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2)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情况;3)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4)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巡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的情况进行巡查。
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测绘资质信用管理制度: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2)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3)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程序;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异议处理程序。
8、法律责任: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证书: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4)无证从事测绘活动的(罚款和没收与前三条相同);5)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证书)。
测绘单位通报批评: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2)2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资质依法注销: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5)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1)有第4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9、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规定:1)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要求。
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类别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相关专业比例大地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海洋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工程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不动产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测绘航空摄影甲级30人,2注,4高,10中,乙级15人,1注,2高,5中不得超过60%航空摄影与遥感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 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60%地图编制甲级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地理信息工程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80%导航电子地图甲级100人,5注,10高,20中不得超过60%网络电子地图甲级20人,5中,乙级12人,2中无要求对测绘业绩的规定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