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法律责任-讲义-课件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课程安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排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讲义P106第六部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序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2019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罗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和学生家长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主管部门完成调解的时间应为()。
A.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B.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C.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D.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2.【2018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高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不慎受伤,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高某父母与学校就事故处理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学校拒不履行协议。
对此,高某父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依法提起诉讼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依法提出申诉D.依法申请行政仲裁讲义P106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六条【学校责任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1.【2022上中学】初一学生余亮离校后故意将同学赵刚打伤。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对赵刚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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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 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 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 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 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医疗事故构成
®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二、主要关注
® 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 业规则等
®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 用药等。
® 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 ® 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 ® 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 ® 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妇检案) ® 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
归还’) ® 人格尊重权 ® 财产权:多收费 ®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 ® 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
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思考与讨论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专题讲义PPT(35张)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 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 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事故129起,死亡2550人。2004年全国有13万人死于 各类安全事故,约有70多万人因此而致残,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大大高于建造三峡工程 的总投资,相当于当年GDP的2.5%左右。2005年, 全 国 共 发 生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727945 起 , 死 亡 126760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 成惨重损失,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
工素质;
9、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 故隐患整改;
10、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直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济宁”的一项重要 内容。孙守刚书记、吕在模市长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听 取市安监局的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 常务会议已经先后6次专题研究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把 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织 保证来抓,“舍得拿人、舍得拿钱、舍得拿时间”。市 安监局自01年成立以来,一年一大步,从最初的委管局 到政府直属机构,目前已经列入市政府序列部门。我市 在全省较早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副县级行 政机构,12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最近,市政府又在研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管和执 法监察力量,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也正在加紧筹建之中。
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形势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就是为 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 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 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 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讲,安 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对企业来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 防伤亡事故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 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
《安全生产法讲义》课件

安全许可制度是指对高危行业 和领域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标准化制度
安全标准化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CHAPTER
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合法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 价报告的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
安全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规定了企 业、政府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预防性的特点 。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详细描述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具 有重要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接到 举报的部门需及时处理并给予奖励。
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有权利和义务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政府鼓励社会 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06 安全生产法的实践与展望
CHAPTER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与成效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
自《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 和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 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 平。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员工培训讲义PPT课件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 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 立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一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均为企业发生的事故划分,不含 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数及时报 告的义务。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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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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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
2、行政代处置制度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4、经营许可证制度
5、转移联单制度
6、识别标志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排污收费制度
8、应急预案制度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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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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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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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赔偿的款项给被侵害者;行政、刑事罚款归国家。
不同于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违约一方补偿因其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他承担合同债务的继续;侵权责任的双方是从造成损 害之时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违法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作为的 违法;二是不作为的违法。
两种表面“侵害”他人权利,而行为却 是合法的情况: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和 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第三人在合 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行使必要的防卫,以对非法侵害者 予以必要的反击,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2.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 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结果,
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该结果到来的心理 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使他人 造成损害的结果,应预见而没预见,或 虽然预见而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
➢ 侵权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为前提;违约责任则不一定有损害事实, 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损害事实的存在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 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 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 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 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原因和条件必须分开。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 合乎规律的联系。
区别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 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与方式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等费用。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 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
0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素
◦ 违法的客观方面 ◦ 违法客体 ◦ 违法主体 ◦ 违法的主观方面
归责原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行为的含义
◦ 指侵害他人绝对权,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 害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
THANKS
➢ 从客观方面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 它的最后结果却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某种更大的利益。
➢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 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 ➢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本 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 他人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点
◦ 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 ◦ 是侵害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 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既遂行为
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是侵害人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补偿性的责任;行政、 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或刑法而被处以的强制性惩罚。
➢ 侵权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主管机关 强制作出,当事人无权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