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的民法监护——以民事强制住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精神病人的监护

世 界精 神卫 生联 盟 ( eWol e eainfrMe tl at) 9 9年在 埃 及 发表 了《 克 索 尔 人权 宣 Th rdF d rt na l 1 8 o o He h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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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精神 病 人 的监 护
马 深
(- / 东商学 院 法学院 , 东 广州 50 2 ) 广 13 0
摘 要 :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屡见报端 。因此 . 神病人这一精神上 的“ 精 弱势群 体” 由于其不断 出现 的暴 力行为而不 能不引 起社会 的高度重视 。在 民法上 . 对因精神病人 的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民事责任 , 通常 由监护人承担 . 因此 . 针对精 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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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历史 上 , 神病 人的 管理通 常是家 庭 的责任 , 精 由其 家人 或 亲属 照 料 和 管束 , 于有 伤人倾 向 的精 神 病 对
人, 亲属往往采取关钱 、 禁闭的方式为之。早期 的欧洲, 对待精神病人的做法常采取驱逐和禁 闭的方 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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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7期 20 0 6年 7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No 8
J u n I fGa s n ttt fP l ia ce c n w o r a n u I si eo oi c I in ea d La o u t S
On t e Pr ba i n t heM e a l l Pe pl h o to o t nt ly il o e
试论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及其立法现状

试论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及其立法现状作者:闫力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对于精神病患者,所采用的是强制医疗,这样的一种措施是一种限权性的,这样子做的目的虽然能够维护社会公共的安全以及得到人权保障,但是同时对于强制对象的个人利益是非常容易得到侵害的,因为,无论是从国际立法还是理论上的一些危害性预防,在我国现有的一些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的结果上来看,对于我国的精神病患者医疗制度都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从而来解决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的关闭家中,有的流落街头,有的危害社会治安,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患强制医疗立法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94-02一、精神病患者持续上升的现状根据我国卫生部最新的资料显示,我国的精神障碍患病率所呈现的是继续上升的趋势,在中国,精神病是所有疾病中,排到了第一位,尤其是重性精神病,患病并在1950年时,就有2.7%,到了1970时,已经达到了5.4%,到了1980时,已经上升到11.4%,而在1993年的时候,通过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已经达到了13.47%,并且这项疾病的发病率还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趋势,在进入了新世纪之后,虽然没有进行规模的精神障碍调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正式转型的阶段,当部分人在面临社会给予的种种压力时,他们感受到的无助、挫折等等都可能会成为触发这病的一个导火线,从一般的心理障碍跃到严重精神疾病,这两者之间还有着一段不小的距离,他们中有着部分人,在平常的生活中,看起来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但是这并不代表说,他们的心理就是健康的状态,或许在有一个引子的情况下,就会将得到释放或者是崩溃,这也是,现在社会中,精神病人的人数不断增加以及对于社会造成一些安全事件逐渐增多,精神病患者被害的事件不断爆发的原因之一。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引言在现代社会,精神疾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关注点。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精神病患者得到了更好的治疗和关怀,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些患者可能因为病情的严重程度而需要接受强制医疗。
对于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的权利和救济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强制医疗中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是指,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精神病患者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权利知情:精神病患者有权知晓自己接受强制医疗的情况,包括治疗方案、预期效果、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2.权利表达意见:精神病患者有权就治疗方案和方法等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权利隐私:精神病患者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应当享有与他人一样的隐私权,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侵犯。
4.权利人格尊严:精神病患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受到尊重和爱护,不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或歧视。
二、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权利的救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精神病患者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侵犯自己的权利。
为了保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救济。
针对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法律诉讼救济:精神病患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患者可以通过律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诉投诉救济:精神病患者可以向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进行申诉投诉,要求对自己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人权组织救济:一些人权组织通常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进行关注和维护,患者可以向这些组织求助,获得相关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结论在强制医疗中的精神病人权利救济问题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严格的监督和全社会的关注,才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患者在强制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获得救济。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强制医疗针对精神病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涉及到人权、医疗伦理和社会公正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探讨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也拥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他们不应该因为自己的精神状况而被剥夺这些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精神病人的行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了严重的危险,医生或法院可能会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就变得至关重要。
在进行强制医疗前,应当确保充分尊重精神病人的意愿和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中指出,应当尊重精神病人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治疗方式、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等。
精神病人的救济权也应当得到保障。
一旦精神病人认为自己被不当对待,应当有途径和手段来进行救济。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
精神病人应当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投诉和申诉,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起专门的咨询和援助机构,为精神病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应当推动立法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
相关法律应当确立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利,明确救济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也应当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
需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督和审查。
强制医疗是一个涉及到权利和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当建立起相关机构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并避免滥用。
应当加强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精神病人在社会中往往面临着歧视和排斥,这使得他们的权利救济更加困难。
社会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爱和支持,增加对他们权利救济的重视。
有关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救济权利问题,我国《精神卫生法》已经有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的精神病院管理混乱,精神病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医务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漠视现象依然存在。
我们需要更加切实地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导读:《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是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之下的话,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申请人监护人的,当然了,如果有争议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一、《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指定,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问题

生垦塞虽匡药!塑生§旦簦兰鲞筮!i翅里坠墼璺墼幽:鳖2塑:!垡:苎:塑2:!三·239·2.2条形码的生成条形码是本系统运行的基础。
患者收保存状态暂为“在科室”。
以备以后一同再次入库归档。
附治住院时,其基本信息存储于医院HIS系统,利用条形码技图5术,从住院处即可打印带有条形码标识的住院病案首页。
条2.7病案复印扫描要复印病案条形码,自动添加复印时形码即随病案一起流通。
间、复印累计次数,同时记录复印申请人,复印原因。
2.3病案回收患者出院后,病案科人员对回收的病案使用3效果和收益扫描器扫描首页上的条形码就可以将病案号、姓名、入院日期3.1本系统实时记载了。
病案流通状态”,分为“在科室”、等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中,显示为“在科室”。
入库房”、“借阅”、“归还”、“复印”,提高了病案在流通中的2.4病案入库病案整理完成后,需要入库归档时,点击入精确定位,提高了病案室工作效率。
库窗口,再次扫描条形码,系统中显示此份病案为“入库房”。
3.2本系统可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如未归档(在科室)病历z5病案借阅表、归档(入库房)病历表、借阅登记表、超期未还登记表、复2.5.1医务人员借阅病案时,对于“在科室”病案,直接扫描印登记表等。
条形码生成借饲清单,并规定归还期限,超期未还设置预警,3.3本系统具有准确、快捷的查询功能对于病案的去向、并且借阅人归还之前不能再次借阅其他病历。
病案的利用情况提供了多方面的查询,从而更好地为医、教、2.5.2对于“人库”的病案,从库房中取出后,首先扫描至研、公、检、法、保险领域及患者服务。
“在科室”,然后按“在科室”流程借阅。
对于原有病案没有条参考文献形码的,即用购买的条形码粘贴到病案首页上,手工输入条形码信息,扫描至“在科室”后借阅。
[1]胡以霞.病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探讨与设计.中国病案,2008,9 2.5.3每份病案在借阅流通时,均应登记借阅目的,包括:再(3):31-33.住院、死亡病历讨论、病历不完善返修、晋级、科研论文需要、[2] 陈俐,等.医院病案管理软件系统编制及条形码应用的研究.中信访及其他。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

强制医疗中精神病人的权利救济研究强制医疗是指对精神病人进行非自愿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病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强制医疗可能是必要的。
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侵犯个人自由和人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救济措施来保护病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立法框架来确保强制医疗仅仅在极端情况下才能被采取,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该框架应确保所有的强制医疗措施都符合公正和透明的程序。
在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保病人的病情真正需要强制干预。
评估应由一组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考虑病人的真实意愿和医学情况。
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应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救济机构。
这一机构应由独立的人权组织或专门的法院来负责监督和审查强制医疗案件。
该机构应确保所有的强制医疗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并承担起保护病人权益的责任。
当病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获得及时的救济。
还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对精神病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医护人员需要明确了解强制医疗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并且在工作中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他们应该具备适当的沟通技巧和同理心,以便与精神病人建立信任和有效沟通。
需要加强社会对精神病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应了解精神疾病的本质和患者的特殊需求,以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只有当社会能够正确对待精神病人时,病人才能真正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践中,强制医疗的权利救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及公众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框架、建立有效的救济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和宣传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

问 题 。在 很 大 程度 上 决 定 了 危 害行 为 实 施 者 的 命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1 0
作者简介 : 林 甘
 ̄( 1 9 8 9 - ) , 浙 江安 吉人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 0 1 1级 诉 讼 法 学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刑 事 诉 讼 法 ; /  ̄ 1 , ( 1 9 8 8 - ) 。 广 西客 县 人 。 广 西 大 学公 共 管理 学 院 2 0 1 1级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 为政 府 行 为与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
常 重大 的意 义 。
一
、
精 神 病 人 由于 大 脑功 能 失 调 , 部 分 或 全 部丧 失
了辨 认 和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能 力 , 因而 随 时都 有 危 害 社会 的可 能 。近 年 来 , 精 神病 人 危 害 他 人 或社 会 的
事件 屡 屡 见 诸于 报 端 。 触 目惊 心 的伤 亡 后 果使 得 精
( 一) 法 律 监督 能 够规 范 强 制 医疗 程 序 的 实施 ,
有效保 障 适用 结论 的合 法性 与合理 性 强 制医 疗程 序 虽然是 一 种 特别 程 序 , 但 它 与 普 通程 序 的 共 同 点在 于 。 都 关 乎罪 与 非 罪 、 罚 与 非 罚
神 病 人 实 施 危 害行 为 的 防 治 问题 目益 引 起 社 会 的
布 。其 中 , 颇 为 引入关 注 的是 “ 依法 不 负刑 事 责任 的 精 神病 人 强 制 医疗 程 序 ” ( 下文 简 称 为 “ 强 制 医疗 程 序” ) 正式 确 立 , 其 作 为独 立 的 一 章被 置 于 特 别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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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a e u tl a e ae o, re e nrn e . dc lmap a t e ds u e n iiain ae as n r ai g 11 uh rt e o d q aeytk n c f o v n if g d Me ia lr ci ip tsa dlt to r lo ice sn . 1e a t o r s r i c g i t d o e o sr cin n lss f te o o s me d c n tu to a ayi o h me tl ains ii c mp lo h s i l ain , t ve t rvd sme na p t t cvl o u sr o p t i t e y a z o wi a iw o p o ie o h
பைடு நூலகம்
文章编 号 :6 12 7 一 2 1 )6 0 4 — 6 17— 02 (000 —0 10
Ci n G a d a s i fM e t lP t n s Fr m h g e o v lCo p lo y Ho p t l a i n v r i n h p o n a a i t o t e An l f Ci i e m u s r s ia i t z o
h s r s l d i n c s t a h n a l l a e c mp l o l o p tlz d h a e u t n ma y a t h t e me t y i o u s r y h s i ie .t e ̄e d m n e lh r h s o t lp te t r e t l lr i a e o a d h a t i t fmea a i n s a e g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1年 期 ( 00 第6 总第5期 3
鉴 定 实 践 F r n i r c ie o e scP a t c
论 精 神 病 人 的 民法 监 护
一
以民事强制住 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张 文 婷
( 东大学 法学 院, 东 济 南 200 ) 山 山 5 10
摘 要 : 目前 , 界 多数 国 家关 于精 神 病人 强制 住 院的 立法 都直接 与 广 义上 的监护 法律 相联 系。监 护制 度在 保 护 民事行 世 为 能力欠缺 的精 神 障碍 患 者的 身心安 全 和提供 必要 的住 院及 医疗措 施 方 面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 而 , 于我 国关 于精 神 病 然 由 人 监 护制 度 的 法律规 定 较 为 简陋和 滞后 , 致 了 实践 中 , 别 是在 涉及 民事 强制 住 院措 施适 用时 , 多精 神病 人 的人 身 导 特 很
l gs ai e p o o a s t sa ls h y t m fme t a i n s c vlc mp lo o p t ia i n o u t l o t e st a i n o u e il t r p s o e tb ih t e s se o n a p te t i i o u s r h s i z t fs ia e t h iu t fo r v l l y l a o b o
c u tya d t u h ri rv h rtcin o n a ains’r hs o n r n o fr e mp o e tep oe to fme tl te t i t. t p g Ke r :Me t ains y wo ds na P te t ;Gad a l r in;Cii Co u sr s i lzto vl mp lo Ho p t iain;C vlCa a iy y a ii p ct
供 一 些 立法 建议 。
关键 词 : 精神 障碍 ; 监护 ; 民事 强制住 院 ; 民事行 为 能力
中 图分 类 号 : F9 . Dv 5 7 3
文 献标 志码 : A
d i 1. 6 ̄in17— 02 00 6 0 0: 0 99 .s. 12 7. 1. . 7 3 s 6 2 00
Z HANG W e — i g n t n
(c olfL w S ad n nvri , i n2 0 0 C i S h o a , h n o gU i st Jn 5 1  ̄ hn o e y a a)
Abs r c :Atpe e t ma yc u t e nt ewol i k e ilt n rltn oc mp loy h s i l ain o t ain swi ta t r sn , n o nr si h rdln slgsai eaig t o us r o pt i to fmea p t t t i o az l e h
g ada a u r in lw.rh a da sse p a s n i o tn rl i rtcig me t ain s r e g ri u n y tm ly a mp ra t oe n p oe t na p t t,wh a k ii c p ct,a d n n l e o lc cvl a a i y n i p o iig n c sa y c n iin frh s i ie ains n Chn ,b c u e t e lgsain i hsr g r slg ig b h n ,ti rvdn e e sr o dt o o pt zd p t t.I i a e a s h e ilt n ti e ad i a gn e id hs o l a e o
自由和健 康权 益并 没有 得 到有 效照 管 , 至受到 严 重侵 害 , 甚 由此 引起 的 医疗 纠纷 和诉 讼也 日益 增 多。在 此 试 图对 我 国精 神病 人 民法监 护制 度进 行 解构 分析 ,以期 为进 一 步 完善适 合我 国国情 的精神 病人 监 护制 度和 维护精神 病 人健 康权 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