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3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 鉴定书的内容
(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鉴定人看做专家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而严格地将鉴定人 与证人区分开来,并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讼 地位。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1、英美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体例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之完善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
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
(三)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 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 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 言; 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3、 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 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 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 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 和当事人的询问。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 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 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 据。
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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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 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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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 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 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 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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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 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 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书证,以是否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可以分为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普通书证,就是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 一定形式就能够成立的书证。 特别书证,就是法律规定某种法பைடு நூலகம்行 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的 书证。
邓周和军
(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以制作方法为标准,文书可分为原本、缮本、 正本、副本与节本等。
3、关联性程度会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影响。
邓周和军
(三)合法性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 律所禁止。 ♂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形式合法。 4、程序合法。
邓周和军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1、证据能力的概念 △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 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资料可以 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 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邓周和军
(二)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证据应当能 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邓周和军
♂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联性应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直接联系、
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否定联系、偶然联系、必然联 系、因果联系、时间联系和空间联系等)
邓周和军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 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 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 一般认为,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 性和合法性等三个特征。 也有论者认为证据具有主观性。 另有论者认为证据只有合法性这一个特 征。
邓周和军
(一)真实性(也称为客观性)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或方法, 它必须是可靠、可信、客观存在的。 ♂真实性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形式上客观存在。 第二,内容上真实可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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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的内涵: 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
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依据和法官审查、认定 争议性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性条件”和 “基本资格”。
“证据资格”的判断依据:
证据资格有无由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 规则”决定,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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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
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事实被证据证实时, 直接推定出另一案件事实的真伪状态。
如:
a、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只要加工 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既推定其放弃留置权 的行使;
b、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推定其父母 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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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
本来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 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 举证责任,而由司法裁判主体依职权直接 认定的“法律事实”。
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最高院意见》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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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第75条: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须经程序检 验方能取得,其主观性又不可避免。
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必然的难点: 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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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 性”?
为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立法对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性的规定, 将对“客观性”的“辩证逻辑要求”转 化为“形式逻辑要求”。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民事证据与证明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诉讼的结果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将对民事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证据的性质和种类1.证据的性质:证据是指为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具体材料、物品、书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2.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当事人可以自行保全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保全。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和倒置责任1.举证责任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的各方都有举证责任。
即主张权利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被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辩护事实的存在。
2.倒置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倒置举证责任,即责任方应当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可以减轻责任。
四、证据的主次关系1.主次证据的区分:主要证据是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次要证据是为了证实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证据。
2.主次证据的作用与权重:主要证据对于证明事实具有决定性作用,次要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佐证的作用。
五、证据的证明力1.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的影响力。
2.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根据证据的完整性、严密程度、相关性、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六、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1.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应当提供全部证据,没有提供的将视为放弃举证。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举证方式:包括书证的出示、物证的提供、证人的传唤、鉴定的申请等。
七、证据的认定和采纳1.证据的认定: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证据进行认定,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2.证据的采纳:对于经过认定的证据,法庭将在判决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八、证据的推定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断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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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捉奸在床拍照留证离婚女索到损失费 • 王女士的丈夫大强与昔日同事阿玲之间有婚外同 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要求与大强离婚,并依据婚姻 法规定向其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大 强与阿玲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士假称出 差,当晚回家发现大强与阿玲同床并枕,当即拍了照 。事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大强赔偿 精神损失费3万元。虽然大强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 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 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 关系的事实依据。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依法认定该 证据没有侵犯大强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 ,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两人准予离婚 ,同时大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七)
鉴定意见 是指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 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所以,它的质证 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比如,最佳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八)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案 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 的笔录。
• (六)证人证言 •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 出的叙述。 • 证人的范围: •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未成年人——可以做证人。所作与其年龄和智力 状况不相当证言,不能做为(单独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 精神病人——看他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 残疾人——(主要讲盲聋哑人)可以做证人
• 证人作证,原则上要出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 等方式作证: •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则不能作为单独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证人作证的规则——证人绝对不能旁听,但证人 可以面对面的对质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 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 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 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 • • •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程序合法。
• 案例1 聊天记录不算证据法庭驳回离婚诉求 • 通渭男子张诚带妻子周梅从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的 小摊贩做起,直到开办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工厂事务,周梅 做起了全职太太。可是,白天孩子去上学,独守空房的周梅便 上网聊天打发时光。2009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 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张诚 找人将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将近4个 月里妻子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据此,张诚正式向 周梅提出离婚,并以其有过错为由,要求她放弃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因周梅矢口否认自己有婚外情,不同意离婚。于是,张 诚选择对簿公堂,并以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城 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 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 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 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 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
• 2)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 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 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 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自认的效果 。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 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 3)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
• 一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 当事人同意;
•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 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 4)注: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 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 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 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 • • •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 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 判决
• (二)书证
•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者 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三)物证 • 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 一个证据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 物证以外部形态来发挥证明作用;而书证 以其记录的思想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一 个注重外在的形态特征,一个注重内在的 思想底蕴。 • 注: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 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外部 特征
存在 状况
物证 属性
• (四)视听资料
• 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
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
图形。 准确、 逼真
直观
动态、 连续
• 与物证的区别是:以物理特征来证明的是物证; 以思想内容来证明的是视听资料 与书证的区别是:两者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 是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记录方式
• 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 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 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 的有那些?属于反证的有那些?
• 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本证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反证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 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本证 D、杨某提出周某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无关――证据反驳 E、杨某主张周某要求赔偿5000元是不合理的――诉讼 请求的反对
•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
•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 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 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1、根据证据与举证 责任的关系 2、根据证据与待证 事实之间的关系 3、根据证据的来源 4、根据证据的表现 形式 理论分类 本证 反证
直接证据
原始证据 言词证据
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 实物证据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 (一)本证与反证
• 本证: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事实的主张 ,证明自己的论点; 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
• 证据的反驳,否定对方的观点; (1) 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 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 证是提出新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反驳 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 (一般认为是案件主要事实) •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 注意:此类划分标准与证明力的大小没有 关系;与证据真伪无关;与原始证据、传 来证据,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八讲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
各种客观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 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 是客观存在的。 (二)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要求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联系;关联性越密 切,证明力就越大。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 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就没有关联性。 (三)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 注意:录音录像手段不得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 ,不得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电子数据 •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 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 、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 新型证据形式,取证难、证据公信力的低, 但逐渐被接纳。
• 申请QQ聊天记录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越来越 多 • 聊天记录当证据
第三节 证明责任
•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
•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 第三,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 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 第四,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当事人陈述 •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 作出的叙述。 •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 1、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 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 事人认可的除外。 •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 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 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例外:前款①、③、④、⑤、⑥项,当事 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
(2)诉讼中自认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1)默示自认有三项要件: 第一,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 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 第二,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 的义务 • 第三,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 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 传来证据: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 过辗转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