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案例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案例】: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理应如何处理?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实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理解,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
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练习导语: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的具体题型和实际内容填写大家都知道是怎样的形式吗?以下是三个案例,大家思考一下看看与答案的出入是什么吧。
【案例一】【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
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
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
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应当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所有权添附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答:(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
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F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
添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11,12,13司考真题卷四刑法案例

11,12,13司考真题卷四刑法案例司考卷四共7道题,按顺序来分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或者商法,综合题,其中第一题是简答题,中间五道题是案例分析题,最后一道题是论述题。
(Celine&李韦红整理)2011年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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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题1: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
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
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近日,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
【问题1】该《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
请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的标准。
【参考答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问题2】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疑罪从无。
【问题3】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又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问题4】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当前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和理念?【参考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一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要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三是要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
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完备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是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
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要依法公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就是要通过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五是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预测题2】犯罪嫌疑人张某持刀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搜集到证明张某持刀抢劫的相关证据,现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检察院发现该案张某持刀抢劫是因为不能控制不能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导致,此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张某抢劫案,检察院发现张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应当决定不起诉。
2如果检察院发现张某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依然精神不正常,且时有暴力危险,检察院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该案,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如果不可,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不可,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4在强制医疗的审理中,如果张某没有代理人,法院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应当为安排代理人。
5针对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法院发现张某虽然犯罪时神志不清,但审理中精神已经恢复正常,法院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6针对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法院发现张某虽然审判时神志不清,但犯罪时精神正常,法院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同时退回检察院。
7对于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该决定,如何救济?【参考答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8如果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张某抢劫罪,法院发现张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判决张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强制医疗。
【预测题3】辩护权、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8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91年9月1日出生。
2013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
二人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公安先先行拘留了张某和王某。
公安机关在拘留张某和王某后在第三天对两人进行了讯问。
以犯罪严重为由未通知双方的家属。
拘留半个月后公安报请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未经讯问的情况下,批准了对二人的逮捕。
在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了双方的家属和王某所在的单位。
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两人进行了讯问。
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
张某的父亲为张某聘请了当地著名的刑辩律师向某某。
侦查阶段,向律师要求会见其当事人,公安机关以本案有碍侦查为由拒绝了其请求。
同时向律师还向侦查机关要求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样遭受了侦查机关的拒绝。
问题:请列举本案程序错误。
(1)拘留张某和王某后在第三天对两人进行了讯问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拘留后以犯罪严重为由未通知双方的家属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拘留半个月后公安才报请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逮捕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人民检察院在未经讯问的情况下,批准了逮捕了张某(未成年)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在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了双方的家属和王某所在的单位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91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6)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两人进行了讯问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7)进行讯问时,未通知张某法定代理人错误。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8)侦查阶段,向律师要求会见其当事人呢,公安机关以本案有碍侦查为由拒绝了其请求。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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