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与我国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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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

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

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贸易惯例与规则对于世界经济秩序的维护也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冠疫情的常态化控制,世界各国在进一步控制新冠肺炎的蔓延和扩散的同时加快复苏经济,其中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对从三个方面对信用证审单规则展开说明,首先对信用证及其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说明,其次结合业务流程对信用证核心审单原则进行说明阐述,最后总结信用证审单标准在实务中的软化处理问题。

关键词: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1引言信用证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顾虑,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信用证开证行在进行审核单证业务时要求遵循独立抽象、单据表面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

但是在银行审单实操中,过度利用严格相符原则有时束缚银行及受益人正常业务的进行,最终导致受益人无法顺利收到货款,并且严重影响买卖双方选择信用证作为交易结算工具的积极性。

因此,如何在贸易各方不同利益间找到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平衡点需要我们关注。

2信用证及信用证实务统一惯例2.1信用证的起源、发展和统一惯例的历史沿革信用证本质上为一项不可撤销的、由开证行作出的对于受益人相符交单行为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的古罗马法,直至19世纪中后期,商业信用证雏形出现。

工业革命时期,进出口买卖双方从实质性交货发展到象征性交货。

一战时期,战争对国际贸易造成较大范围的波动影响,在国际交易过程中也频繁出现一些扰乱国际经贸秩序的现象,出口商为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较多使用跟单信用证结算。

经漫长实践检验,跟单信用证渐渐发展成为一种通用的、高效的国际结算支付方式,伴随其发展而来的必然有各种商业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出现并妥协各方利益需求。

UCP第一代版本在1933年ICC第七次年会上通过,即《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1962年的ICC第十九次年会上得以通过,新版的惯例去掉了之前的“商业”二字。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作者:娄钰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2期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参照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空白。

然而,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使《规定》赖以参照的标准有了改变,本文将从《规定》的适用范围、议付、单据的审查标准和以及银行就不符点的处理等四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信用证下的有关当事人应如何利用UCP600惯例,适应我国刚刚颁布的目前还难以完善的信用证立法。

一、我国审理信用证纠纷案《规定》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1.《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把UCP500下整个信用证交易的环节,包括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产生的纠纷都纳入了其调整的范围,这是符合UCP500的有关规定的。

但是,在UCP600下,信用证运转的整个环节并不包括“撤销”环节。

2.关于“议付”。

虽然我国的《规定》没有明确给出“议付”的定义,但它在前言中明确表明“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 并在第一条表明《规定》适用与信用证的“议付”环节。

这表明《规定》也同意UCP500规定的“议付是给付对价”的行为,而至于何谓“给付对价”,在实践中常常被误解和利用。

而从UCP600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相符交单”和“融资”这两个行为才构成了完整的“议付”。

3.单证审查标准。

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采取的单证审查标准是“表面上相符” 和“实质一致”;而UCP600采用的审单标准是多重的,对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据,采用的是“严格相符”,而对于其他单据采用的是“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

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

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作者:蒲锦达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5期【摘要】信用证依托于商业信誉,以银行信用为保障,在商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审单标准是信用证实务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信用证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本文以UCP600的新规定为背景,结合当前银行的发展状况,分析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分析中国银行业对审单新标准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UCP600;银行;审单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并且由于信用证作为融资方式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商家的重视。

虽然信用证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信用证在我国的应用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随着UCP600新规定的颁布,信用证的发展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信用证业务在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信用证在我国推行之初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制约,但是随着与国际贸易形势的接轨和商业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重视,迄今为止,在信用证业务方面,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形势。

并且,招商银行开通的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更是对信用证的业务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由此,中国银行业的信用证的发展日趋成熟。

UCP600是在UCP500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因此,UCP600在适用性上面是较为广泛的,而且在应用上也使我国银行业有了一定的缓冲。

目前,我国银行业对于UCP600的正式推行仍然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从银行的积极应对的态度来看,UCP600的发展还是很看好的。

二、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UCP600自推行以来,银行业已经就相关方面的影响做了积极的准备和调整,面对着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新标准的变化,我国银行业有必要分析新标准对银行业发展的利弊因素,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形势的变化。

(一)审单期限变化对银行的影响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UCP5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即自收到提示单据到决定是否相符的时限是最高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

基于UCP600的咨询案例看争议焦点的研判

基于UCP600的咨询案例看争议焦点的研判

中银供应链B〇C Column基于U C P600的咨询案例看争议焦点的研判在筛选提炼ICC案例的过程中,本文发现许多案例有共通点,并从中一管窥豹地总结出一些 ICC的处理原则——有出处、重实质、高清晰、尊实务: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卜|)课题组编辑/韩英彤在信用证的发展历程中,各方 当事人对不符点的争议从未消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ICC银行委员会对不符点争议的解决思路,本文基于 ICC历年的咨询案例,探索ICC委员 会咨询的分析逻辑,归类探讨了争 议集中的焦点问题,旨在找出每个 咨询案例中争议的根源,最后总结 提炼对争议性问题的判断标准,为 曰常业务提供导向性参考。

通过梳理ICC历年的案例,本 文归纳出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单据的额外信息引发的争议、对贸 易实务或专业术语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信用证条款障碍引发的争议。

下文将就此展幵分析。

焦点问题一:单据的额外信息 引发的争议单据上显示的额外信息是否导致单据不符,这一争议在ICC咨 询案例中占据了大部分篇幅。

所谓 额外信息,是指根据UCP、ISBP745 以及信用证的规定,不要求在单据 中显示的数据和信息。

对于额外信 息,需根据其在单据中的作用、其 他信息是否完整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对单据功能的影响。

借鉴IC C近年来的意见,可以归纳出三个原则。

不影响词句性质的不构成矛盾典型案例:TA818、TA811、T A708、TA7560何为不影响词句性质?主要是指同义词更换和信息详略不同两种情况,均不构成不符。

典型案例中的前三个即为此类:(1)在T A818中,受益人发票抬头处写了申请人的名称,然而其栏位命名为CUSTOME (原文有拼写衞吴)而非APPLICANT,开证行提不符点:发票未以申请人为抬头。

(2)在T A811R E V中,发票和装箱单上的PO NO.分别显示为SOL140430-01和SOL140。

由于信用证没有定义“PON O.”,这两个号可以解释为总分号关系等多种含义,加之其不影响单据功能,无需判为不符。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二、《 规定》对我 国信用证操 作带来 的具体
影 响
U P 0 是 顺应 贸易 实 践 而制 定 的 , 规定 》 C 60 而《
反 映 的是 U P 0 C 5 0的规定 , 故在 信用 证 业 务 的方 面 难 以适 应 实践 的需 要 。其 影 响 也 十分 明显 :
给 出 “ 付” 议 的定义 , 它在 前 言 中明确 表 明“ 照 但 参 国际商会《 单信用 证统 一惯 例》 跟 等相 关 国际惯例 , 结 合 审 判实 践 ,就 审 理信 用 证 纠 纷 案件 的有 关 问 题, 制定 本 规 定 。 ”并 在 第 一条 表 明《 规定 》 用 与 适 信用 证的 “ 议付” 环节。 这表 明《 定》 同意U P 0 规 也 C 50
付 对价” 在 实践 中常常被 误解和 利用。 , 而从U P 0 C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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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了可 乘之 机 ,他 们 常 常据 此 规定 开 具 软 条 款
付 现 象 的 发 生
信 用证 , 旦 受益人 接 受 了这 些条 款 , 一 就会 遭 受 重 大 的损 失 。在 实践 中 常见 的这 类 条 款 有 :信 用证
定》 的适用 范 围 、 付 、 据 的 审查 标 准和 以及 银 议 单 行 就 不 符 点 的处理 等 四个 方面 来探 讨 我 国信 用 证 下 的有 关 当事 人 应如 何 利 用U P 0 C 6 0惯 例 , 应 我 适
采用 的审 单标 准 是 多重 的 , 运 输单 据 、 对 商业 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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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6 我 国信 用 证 0与 0

20 年 l 月 l 05 1 4日, 高人 民 法院参 照UC 50 最 P0 第 二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相 符 交 单”和 “ 资” 两 “ 融 这 个 行 为才 构 成 了完整 的 “ 议付”。

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

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

以及 严格 相符标准 的固有局 限减损 了信用证的价值和功 能。U P 0 C 60和 IB 6 1重构 了信 用证的审单标准。 要想 S P8
使信用证焕发 出新 的生命力 , 必须准 确把握 新的审单标 准的精神和实质。
关键词 : C 6 0 IB 6 1 U P0 ; S P 8 ;审单标准 ;重构 中图分类号 : 9 6 1 D 9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0— 4 5 20 )5— l 3 5 10 5 5 (0 9 0 0 4 一o
上减 损 了信用证 的商 业价 值 。这也是 近年来 国际贸 易 中信用 证 的使 用 不 断 减 少 的重要 原 因 之 一 。 ②要 想从 根本 上 避 免 信 用 证 这 一 国 际支 付 工 具 异 化 为
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构成了开证行
是 否兑付 信用 证 的前 提 和 唯一 的条 件 。也 就 是说 ,
证 交易 的安定 性 , 可 以最 大 程 度地 避 免 开证 行 的 也
而导 致 了在信用 证实 务 中 , 当事人 之 间、 当事人 与 法
院之 间对 “ 面相符 ” 表 原则 审 单标 准 存 有不 同理 解 ,
各 国法 院的判 决也 常常 自相矛 盾 ,直 接 的后果 就 是 开 证行 为 了避 免 自身 的责 任常 常 因为单 证 不符 而拒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版) 社 20 0 9年第 5 期
No 5, 0 9 . 2 0
J OURN OF S UT AL O H CHI NORMAL UNI RS T NA VE I Y
20 0 9年 1 0月
0c . 0 9 t .2 0
付 。 统计 , 据 在实 务 中 ,0 一8 % 的单 据 都有 不 符 6% 0

从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从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曾 洁
( 四川 大 学法 学 院 , 四川成 都 6 0 6 ) 10 4
摘 要 : 用证使银行信 用介入 商业信 用 , 信 在很 大程度上 缓解 了买 卖双 方互不信 任 的矛盾 , 而, 然 传统 审单标 准的 不 完善使得 信用证在很大程度上丧 失了信 用, 直接 导致信 用证 陷入 危机 。为 了使信 用证 重 焕 活力 , 国际商会 通过 了第 60号 出版物——u P 0 对 审单标准进行 了修改 , 0 c 60, 明确单 据的 内容与 条件等 更有 利 于银 行 的 实际操作 , 更好 的发挥 出 信 用证在 国际经济交往 中的作 用。通过对 比 U P O 从 结构、 C S0, 措辞和 内容 这三个方 面对 U P 0 C 60中的关于审单标准 的条 款进行研 究 , 分析其 变化及 意义 , 同时回顾 以往 关于 审单 标 准的不 同 学说及 主 张 , 综合 阐述 了 U P 0 C 60下审单 标准 的新
相符原则 , 以加强双方 的制单 、 审单 责任 和强 调独 立抽 象性 原 则的不可侵犯 ; 在银行 与买 方之间 , 适用实 质相符原则 , 以利于 保障正常 的贸易秩 序和 维护 良好 的商业 道德 。双重标 准增 强 了单据审核 的 自主性 , 也赋 予 了银 行不应 具 有 的 自由裁量权 , 银行很容易利用这 种权利来 左右买卖双方 的利益 。同时 , 这种 标准在逻辑上 也是不合 理 的 , 同样 一套单 据 , 可能 在两个 审 不 核阶段在两种 宽严 不同 的标 准下均符合要 求。 因此 , 双重 标准 既不符合 法律程序 的原 则 , 不具 有实 践性 , 多数 国家都不 又 大

单 据审核原则 , 抹杀 了信用 证 自身 的存 在价 值 。可 以说 ,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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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5期2009年9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 VE CADRE INST ITUTE OF POLI TICS AND LAWVol 1241No 15Sep 12009[收稿日期]2009-06-30[作者简介]裘小薇,女,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商法学¹/严格相符0标准,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1]UCP600与我国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裘小薇(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宁 530022)[摘 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随着2007年7月1日UCP 600的正式实施又有了新的发展,而其中关于审单标准的变化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

文章立足中国信用证审单立法现状,分析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有关规定,探讨其与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中审单标准规定的关系及其对信用证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UCP600;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9)05-0068-032007年7月1日实施的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取代了原于1993年颁布的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

UCP600对U 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删减为39个条款,格式编排参照ISBP,其中UCP600的审单标准成为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

审核单据的规定在UCP600的第14条,共12款。

其由U CP500的原第13条、第21条、第22条、第43条和其他的一些补充条款构成。

而于2005年11月4日颁布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以下简称5规定6)是参照U CP500制定的,现该5规定6参照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因此有必要在新的UCP600审单标准施行后,而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探讨有关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5规定6中审单标准规定的法律评析5规定6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专门规定信用证问题的法律文件,对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单证审查的标准问题,信用证欺诈问题等进行了规定。

信用证审单标准规定在第6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0从以上规定可知:首先,第6条规定了审单的实体标准,其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0;二是/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不应认定为不符点0。

第一部分规定表明,在审单时,只要且只能根据/表面上0的记载判断单证、单单之间是否相符,而不应越过单据表面去断定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而UCP500第13条a 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0即相符交单包括/单证表面相符、单单表面不得互不一致0两方面。

显然,第一部分与UCP500中的规定一致。

另外,传统信用证审单存在不同的标准,虽然UCP500在条文表述上并没有使用/严格相符0的字样,但其规定的审单标准实质上确为所谓的/严格相符0标准¹。

因此援用了U CP500中/表面相符0措辞的5规定6中的审单规定应被理解68为其也是/严格相符0标准,而非/实质相符0标准¹。

第二部分就与UCP500中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

UCP500并没有对/单证表面相符、单单表面不得互不一致0作进一步明确说明,而5规定6却突破了UCP500的既有规定,原则上确认严格相符并不是机械地要求逐字逐句的完全相符,而是允许单单之间、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0,表明5规定6中的/严格相符0标准区别于/镜像0标准º[2]。

总体而言,5规定6引入的/严格相符0标准与UCP500的/严格相符0标准是有出入的,其标准较为宽松。

其次,第6条还赋予了当事人在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上的意思自治权,/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是否相符0。

这在确定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同时,也进一步确定了当事人无约定时UCP 和国际商会确定的标准的排他适用性。

二、5规定6中审单规定与UCP600及其相关审单规定的关系1、当UCP600取代UCP500后,参照UCP500制定的司法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的效力将如何?笔者认为5规定6的效力不会因为U CP500被取而代之改变,更不会因为UCP600的颁布而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为信用证纠纷案件在我国属于民商事案件,5规定6是依据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如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等制定而成的,其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5规定6的变更更要有合理的国内法依据,不能因为有参照UCP500而将其效力寄托于国际惯例。

因此5规定6仍应用于指导信用证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

2、U CP600审单标准与5规定6审单标准的比较修订后的UCP600第14条a 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0d 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0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UCP600规定的信用证审单标准仍是/严格相符0标准,虽然条文也并没有如此表述,但相较于UCP500的/严格相符0标准规定其内涵又显得宽松。

因UCP500审单标准只原则规定为/单证表面相符、单单表面不得互不一致0但未详加说明,以致于什么程度的/相符0、/一致0才视为/严格相符0不明析,具体适用时需要人的把握。

/严格相符0标准体现的是相对确定性,因此UCP500制定者无意于设定一个过于具体的准则,目的在于为审单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个可自主的空间,这本无可厚非。

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认定标准模糊,个体理解与适用存在差异且立场影响利益的情形下,难免会让所谓的/严格相符0标准其应有效果的发挥在实际适用时产生偏差。

如银行会因为害怕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单据,因而失去他们已经付出的款项,没有人原意承担损失款项的责任,因此在审单时倾向于采用严苛的标准,大有将/严格相符0标准演变成/镜像0标准审单的趋势,甚至有的银行的审单已不再是确定单据的正确性,而是尽力去找不符点。

据全球大量的调查表明,由于不符点,在第一次提交单据时,银行的拒付率达到70%,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信用证的使用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3]针对UCP500审单标准规定的不尽完善进而给信用证实务带来的操作困扰及不利影响,UCP600第14条d 款的审单标准规定强调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应拘泥于数据内容的完全同一,而只要不相矛盾即可,即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

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chine 0表示/machine 0(机器),用/fountan pen 0表示/fountain pen 0(钢笔)等拼写及/或打印错误但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的;信用证要求/装箱单0,虽然该单据冠名为/装箱说明0或是/装箱和重量单0亦或是没有名称,但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的等等,均不认为构成不符点[4]。

笔者认为,上述的/不相矛盾0与我国5规定6第6条第2款中的/不产生歧义0词义等同,而从条文整体理解上看,我国5规定6与69¹º/镜像0标准曾经是英美法院所援用的主要审单标准之一,即一方面是一个具体的、清晰的信用证对其项下单据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差分毫,受益人向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交付的单据要像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单据的镜像一样。

任何偏差,即使是很细微的,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1]实质相符标准,是指在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标准。

实质相符说认为,应当抛开信用证条款的字面意思,要考虑不符点是否给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单证时造成了不确定感、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开证银行作出对自身有害的决定等问题。

实质相符标准要求首先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然后再从字面上判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相符。

[1]U CP600所确立的审单标准内涵在实质上一致。

于2005年就颁布的5规定6中的审单标准有着与2007年7月才实施的U CP600审单标准相同程度的宽松,足见5规定6在立法上的前瞻性。

此外,U CP600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0这是U CP600新增加的一项重要的标准,弥补了U CP500对此类单据审查的缺陷,符合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因为信用证不可能对每一种单据内容面面俱到,有时仅给出单据的名称,/满足其功能0的标准就要求诸如产地证必须表明产地,检验证明必须表明检验结果。

同样的,我国5规定6中也没有对此类单据审查的标准,因此,上述规定对将来信用证立法的完善及5规定6的适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法院适用5规定6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能否适用U CP600审单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没有特别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依据5民法通则6第142条第3款规定,U CP600可在国内予以适用,而且如前所述,5规定6确立的审单标准的宽松度已达到了目前的国际水平,与UCP600审单标准内涵一致,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新的UCP600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UCP600新规定,其与5规定6不冲突;但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是适用U CP500还是适用U CP600进行审理?从规定制定的时间来看其本意是指适用UCP500,但鉴于2007年7月1日之后UCP500就被UCP600所替代,故如当事人无明确意思表示适用UCP500的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时应适用新的UCP6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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