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低保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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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2011〕9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 5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2011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320元调整为40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55元调整为23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补助标准2011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执行。

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3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6元(县财政补助5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3.5元(县财政补助187元)。

2.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40 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3.5元(县财政补助167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3.5元(县财政补助107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5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8.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哈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救助范围及标准(一)救助范围。

各供暖周期上年度(如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的上年度为2010年)被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职工单位或政府政策性供暖补贴的家庭除外)。

(二)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二、发放方式及时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供暖补助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发放时间为每个供暖期上年度的年底前。

三、资金来源供暖救助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一)严肃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2号)要求,做好各年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执行严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确保供暖补助资金及时筹措、发放到位。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运作,切实做好供暖救助的各项工作。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217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196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24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140元(9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900元(7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

(二)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三胞胎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市内四区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每户增补180元。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1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1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1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也是全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1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1年,深圳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实际情况,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标准,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城区、镇街、园区等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

这一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先,根据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2011年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镇街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园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这些标准的调整,与当时的通货膨胀率、生活成本等因素有关,也反映了深圳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

同时,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一举措有利于促进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深圳市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

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合法合理地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深圳市政府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普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

通过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2011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的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深圳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将继续关注和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更加公平和有利的就业环境。

2011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2011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2011年度
退休
退职
退养
最低
标准
退休基本养老金
1100元/月
京人社养发[2010]306号
2011.1.1
退职生活费
1000元/月
退养生活补助费
900元/月
失业
保险金
标准
缴费不满5年
782元/月
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2011.7.1
满5年不满10年
809元/月
满10年不满15年
项目
标准
文件
执行时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7.1
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340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7.1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731元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1.1
区县农村低收入家庭
供养亲属抚恤金
1492元
附件3:2011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836元/月
满15年不满20年
863元/月
缴费满20年以上
891元/月
从第13个月起
782元/月
工伤
保险
待遇
伤残津贴
2591元
京人社工发[2011]148号;京人社工发
[2011]183号
2011.7.1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0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8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60.4元。
最低标准
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30%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2011年社保缴费明细表最新

2011年社保缴费明细表最新

2011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缴费基数的取值范围应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60%为下限。

2010年陕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858,2010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715元(低保),最高限为8575元。

2010年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156,2010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1894元为缴费基数(低保),最高限为9468元。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为760元,最高为15780元。

注:如有变动,请参照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

项目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最低交费
额 个人最低交费

养老保险(基数1715) 20% 8% 343.00 137.2 失业保险(基数1894) 2% 1% 37.88 18.94 医疗保险(基数1894) 7%+6.4 2%+1.6 138.98 39.48 工伤保险(基数1894) 1% / 18.94 / 生育保险(基数1894) 0.5% / 9.47 / 公积金(基数760) 5% 5% 38 38 五险一金合计
/
/
586.27
233.62。

2011年宁波社保标准

2011年宁波社保标准
低保基本医疗 (单位): 394.8
单位: 单位:元 金额 157.2 92.7 185.4 33.7 11.8 6.7
低保(住院 医疗单 位):302.1
个人比例 8% -2% 1%(城) ---
金额 104.8 -33.7 16.9 -4
1、选择大病医 疗合计: 423.8 2、选择基本医 疗合计:550.2
104.8
2011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 月起) 2011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5月起) 年度宁波参保缴费标准
宁波市标准(基本险): 宁波市标准(基本险): 缴费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合计 基数(元) 1685 1685 1685 1685 1685 -企业比例 12% 10%+1% 2% 0.7% 0.4% -金额 202.2 185.4 33.7 11.8 6.7 439.8 个人比例 8% 2% 1%(城) --金额 134.8 33.7 16.9 --185.4 单位: 单位:元 合计 337 219.1 50.6 11.8 6.7 625.2
2011年度“五险一金”参保缴费标准(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
宁波市外来务工(综合险): 宁波市外来务工( 综合险): 缴费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合计 基数(元) 1310 1685 1310 1685 1685 -企业比例 12% 2.50% 2% 0.70% 0.40% -金额 157.2 42.1 26.2 11.8 6.7 244.1 个人比例 8% ----金额 104.8 单位: 单位:元 合计 262 42.1 26.2 11.8 6.7 348.8
2010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2010年 月起) 2010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2010年5月起) 年度宁波市参保缴费标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201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201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规范阳光低保汉南区民政局2011年6月近年来,汉南区民政局认真贯彻省、市民政厅局关于困难群众救助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城乡低保为主体的各项民政救助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低保工作流程中的廉政建设,全力打造阳光低保,维护了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根本上改善了低保工作的社会形象。

一、低保规范化管理现状及面临的新形势(一)低保工作基本情况汉南区常住人口10.6万人,现辖4个街道、13个社区(其中9个城镇社区,4个农村社区)、27个行政村、24个农村大队。

2011年元月,城镇低保标准从月人均收入24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人平年收入1200元提高到1440元,后又提高到1560元。

2011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对象667户987人,占全区城镇人口(26658人)的3.7%,月发放低保金209184元,人均月补助标准212元。

从2008年4月至今,城镇低保净退425户1489人;2011年第二季度,全区农村低保对象1257户1920人,占全区农村人口(74280人)的2.6%,季发低保金568980元,人均季补助296元(月补98.6元)。

从2008年第二季度至今,农村低保净增232户243人,今年第二季度将再次新增155户。

(二)规范管理、打造阳光低保的特色举措1、实施区级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普查。

2008年5月实施城镇低保对象抽查, 8月至12月实施低保对象普查。

普查采取见人见证、逐户登记、调查邻里、休息时间入户的方式进行,普查取消低保248户629人,占年初总户数的23%,大大提高了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区低保中心的几位同志也成了低保对象活档案。

经此次大规模普查,形成了新增对象必入户、举报对象必查处、入一户查一片的工作惯例,增强了区级管理部门入户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全面清理人户分离对象,落实居住地管理。

08年11月,根据普查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了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处理办法,实行区内人户分离的城乡低保对象,在居住地申报、管理;区外城镇低保对象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定期提供家庭状况证明;举家外迁1年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取消低保,新申报对象按居住地管理原则,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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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低保新标准将延期到3月份公布
2011-1-11 11:19济南日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1月10日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2011年济南市将建立低保自然增长机制,以保证低保金的调整更科学、更能保障困难群众需要。

因2011年低保金的调整数据将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后“出炉”,所以以往大多在每年1月份就开始公布实施的低保标准,2011年将延期到3月份左右公布。

我市的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分别从1996年和1997年开始建立。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由1996年的120元提高到现在的36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社会各个阶层,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农村低保的年救助标准在1320元到1950元之间。

截至2010年11月,全市城市低保月保障达到2.7万户、5.9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及各种补贴1193万元;农村低保月保障达到4.6万户、7.9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及各种补贴536万元,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0年,受益于低保政策的扶持和棚改等一系列政策的优惠,我市有近1万名群众退出了低保。

不但困难群众受益低保,我市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截至2010年11月,全市共有12292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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