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工程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监督和高效利用。
2. 水利工程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项目单位自筹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的资金。
3.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管理
1.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2. 资金管理小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笔资金都有明确的去向和用途。
3. 对于大额资金支出,需经过专项审批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大宗交易,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的方式进行,确保价格公正、质量可靠。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侵占水利工程资金。
四、监督检查
1. 资金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 鼓励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投诉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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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迫在眉睫。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
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泵站等,这些设施的建设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促进公平竞争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资金来源和运用范围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债、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等。
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员培训和管理费用等。
(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为了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申请、审批和验收的程序。
项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资金的拨付。
同时还规定了资金使用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资金监督和风险防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风险防范。
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护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规范了资金的使用,减少了资金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其次,它加强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减少了贪污腐败的可能性,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它促进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快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提高了水利服务的质量。
总结起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它的出台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审计,防止滥用资金和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前言随着国家现代化经济的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而资金的支持则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需求。
如何管理这些资金,以最佳的方式使用和配置这些资源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以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一、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管理原则:科学启动、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资金使用原则:按计划使用,量力而行;优先发展财力薄弱区县。
•资金监管原则:做到可见可触、公开透明、严格监督。
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内资金。
•社会资本、民间投资和金融机构贷款。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征地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等专项资金。
三、资金统筹和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支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平衡、有序地安排建设项目,做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能、绩效为标准,合理布局,注重重点、限上、薄弱地区建设,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实行资金专款专用,对使用不合理的经费,严肃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制度,推行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分担和协调项目建设时的各项事项,形成合力,增强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
四、资金监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实施财务监督,坚决防止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
•严格实施审计制度,对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源的合法、规范、有效使用。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反馈机制、问责机制和纠正机制。
五、资金使用效果和评估•重视资金使用效果和评估,做好项目建设的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推进水利项目监测评估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对土地、水环境的使用进行评估,确保工程的良性建设和生态可持续发展。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价,以便为后续项目的建设提供有力依据,以便更好地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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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
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
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
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
第三十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六)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