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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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一)方木
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注: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

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2.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二)板材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注:同附表2.1注。

(三)原木
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附表2.3
注:1.同附表2.1注“1”。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四)胶合材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注:1.同附表2.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技术指标

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技术指标
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 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
(2)(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
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
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每1m平均斜度不得大于(cm)
8
12
15
4
髓心
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对于原木的裂缝,应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其他附注
30
30
30
45
30
30
30
吸水率(真
空法)不大
于(%)
粉毡
1.0
1.0
1.5
片毡
3.0
3.0
3.5
指标
200号
350号
500号
合格

优等
合格
• % 等
优等
合格

优等
耐热度(C)
85±2
90±
2
85±2
90±2
85±2
90±2
受热2h涂盖层应无滑动和集中性气泡
拉力(N)( 25±
2)C时纵向不
小于
240
45
98
230


1
60
60





75
75
2.
2.
0
60
98
230


65
65
3.
3.
1.5
80
98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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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标准(5木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5木结构工程)

木结构工程施工基本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的要求检查记录。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方木和原木结构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主控项目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 Ⅰ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Ⅲ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等材直径不应大于,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个,对于Ⅲ等材直径不应大于,每延米中不得多于个。

. Ⅰ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Ⅲ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直径小于的木节不计。

图木节量法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条的要求。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定应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 sawn and round timber structures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Glulam)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 wood-frame construction将木基结构板材及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040mm的规格材。

2.0.9 搁栅 joists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1月表格修编目录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 (2)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 (7)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轻型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0)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5)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的情况;2.观感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并以其为主,听取参验人员意见后作出评价。

如评为“差”时,能修的尽量修,若不能修,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商接收,并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中注明。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 . . ..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GB50206-2012桂建质020501□□□.. . . ..附表1: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注:一、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

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of timber StructuresGB 50206—200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0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4月2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1月表格修编目录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 (2)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 (7)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轻型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9)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的情况;2.观感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并以其为主,听取参验人员意见后作出评价。

如评为“差”时,能修的尽量修,若不能修,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商接收,并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中注明。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一)范文范例指导参考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附表1: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注:一、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

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木结构工程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B.0.2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图B.0.2a)。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

)B.0.2b 量(图
图B.0.2 木节量测法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B.0.3
木材等级项次缺陷名称ⅠⅡⅢaaa1
不允许腐朽不允许不允许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长度上沿周长150mm ≤1/3 ≤2/5≤1/4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比值≤1/10(普通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部位)≤1/6 ≤1/6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连接≤1/122
木节的比值部位)允许,但直径不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不允许死节不允许每2m长度内不多于1个
3 ≤8% ≤12% ≤15% 斜率斜纹4
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的受剪面上裂缝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问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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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木、原木及板材材质标准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方木材质标准
B.0.2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图B.0.2a)。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不量(图B.0.2b)。

图B.0.2 木节量测法B.0.3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项次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ⅡaⅢa
1 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沿周长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4≤1/3≤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
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
的比值
≤1/10(普通
部位)
≤1/12(连接
部位)
≤1/6≤1/6死节不允许不允许
允许,但直径不大
于原木直径的1/5,
每2m长度内不多
于1个
3 斜纹斜率≤8%≤12%≤15%
4 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问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4 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板材材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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