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思考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案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刑事庭审简易程序是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简易程序是什么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我省开展简易程序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均发 出《 量刑建议书》 , 将监督视角从事后监督前移到事 中监督。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公诉人专业化建设 , 努 力提高公诉人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规范意识 、 程
序意识和制作高质量法律文书及进行法律监督 的能 力和水平。 六是建立健全庭后审查与调查制度。 一是对于既
督, 弥补不派员 出席法庭造成的监督缺位。 三是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查。对于简易程序案
件重点审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是否 致 ,判处的刑罚是否在量刑建议幅度 内以及庭审程
一
做规定。另外 , 简易程序仅是法庭审理较普通程序的 简化 , 未对审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作规定。 而且 , 对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未做规定 , 使公诉 人 出席法庭时缺乏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 , 难以达到审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 , 适用简易程序更符合未成年
人的身心特点 , 体现出法律 的人性化 。 ( ) 同犯 罪案件是 否适 用 简 易程序 , 三 共 法律 规 定 不明, 存在认识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 上的犯罪 , 在法庭审理时各被告人往往相互推诿 , 证据 可能发生变化, 这就需要公诉 人 出庭进行揭露、 论证, 故 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的观点则认为, 简单的共同犯 罪案件 , 比较清楚、 事实 情节简单 , 可适用简易程序。 (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 , 四) 刑事诉讼法只是对案件 庭 审的 简化 , 对审前程序、 庭前及庭后程序的 简化未
导, 需立法予以完善。
四 、 策建 议 对
在《 量刑建议书》 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
在审查中多次发现 的共性问题 , 通过检法联席会议或 者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范本模板】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李峰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面对日益增大的刑事审判压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得刑事审判实践缺乏提高程序效率所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推行与完善势在必行。
我们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为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一、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调查(一)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由表一来看,刑事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表明审判压力逐年增压。
但随着审判压力的加大,普通程序的适用率却逐年下降,自2002年起已低于50%.从审判实践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中,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且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若公诉机关对这些案件行使求刑权,就有可能使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随着公诉机关普遍行使求刑权,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会进一步缩小。
表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由表二来看,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逐年提高,尤其是与刑事结案数量的增长存在着正向关系,2005年上半年简化审程序结案数量已占普通程序结案数量的50%以上.通过比较普通程序适用率的下降趋势与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的上升趋势,可以认为,简化审程序已经成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简化审程序适用实践刚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还较为保守,因此,随着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完备和审判压力的持续增大,简化审程序的适用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
(二)简化审程序在审理程序中的地位从程序法定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不具有独立性。
但从实践角度讲,简化审程序具有明显的特性.故可将审理程序作三分法划分即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以考察审理程序发展趋势.表三:审理程序发展趋势2005年上半年审理程序情况22.54%普通程序(非20.96%由表三来看,三种审理程序适用率的走势明显,即简易程序呈稳步上升趋势,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呈明显下降趋势,简化审程序呈迅速上升趋势且所占比例已超过普通程序(非简化审程序)在全部案件的适用比例(图一)。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2 0 年 第 5期 06 第 5卷 ( 总第 2 6期 1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l g fP ieo ier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o ol fc s o Co e c
度 设 计 研 究 成 果 。 鉴 于 此 , 文 拟 从 刑 事 简 易程 序 有 本
背 不 率 大 则
的理论 基础人 手 , 鉴 外 国刑事简 易 程序 的做法 , 借 分 析 我 国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提 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改 革
【 摘 要 】 革 与 完 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理 念 上 要 把 握 其 特 征 , 确 认 识 其 诉 讼 价 值 和 功 能 。 立 法 上 应 改 从 正 在
结 合 我 国 国情 , 收 国 外 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的 有 益 成 分 , 足 于 我 国现 有 的 刑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进 行 完善 。 吸 立 【 键 词 】 事 诉 讼 简 易程 序 ; 论 基 础 ; 状 ; 善 关 刑 理 现 完
法 再 修 改 的要 求 。
( )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意 义 二 刑 任 何 一 项 制 度 或 体 制 的形 成 都 有 其 深 刻 的 社 会 景 和 复 杂 的 成 因 , 不 是 凭 空 诞 生 的 。 易 程 序 也 绝 简 例 外 , 作 用 与意 义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认 识 : 其 第 一 , 诉 讼 价 值 角 度 看 , 易 程 序 是 公 正 与效 从 简 的 兼 顾 与 平 衡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的 两 价 值 目标 。 理 想 的 诉 讼 价 值 观 应 当 以 ‘ 衡 ’ 原 “ 均 为 , 兼 收 并 蓄 的基 础 上 实 现 自 由 与秩 序 、 正 与 效 在 公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安 田庭前会议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这项程 序的建立打破了以往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 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从而大大提高了 庭审效率。
虽然目前对于庭前会议程序的定位、操作规程以及 法律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对于庭 前会议能有效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均予以了肯定。
在法律 框架内丰富、明确庭前会议的内涵,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 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对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将起到其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一、庭前会议程序简述 新修定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 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款之规定即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对于庭前会议程序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 183 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 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 184 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 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 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 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 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 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然而为了更好的实现简易程序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启动机制,多层次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等方面仍有完善与提升的空间。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在保证最低公正标准的前提下,具有不可比拟的效率优势与诉讼经济学价值。
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迅速的摆脱诉累,减少因案件而引发的对自身生活和经济的影响。
对于检察院和法院而言,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达到及时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于被害方而言,可以迅速得到权利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同时在制度设置层面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在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排除了诸如共同犯罪,弱势群体,案情复杂的案件的适用可能性。
我国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刑事诉讼法208-215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和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综合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有些地区法院在试行将简易程序引入二审程序的尝试,但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缩短审理期限一般为20日,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庭公诉都进行了简化,从而提供了节约司法资源与成本的方法。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意见

摘
要: 简易程序 , 通过对正规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环节、 步骤加 以不 同程度 的省略或简化 , 从而使案件得到
快速 处理的特别程序 。中国简易程序的设置 , 由于多种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因而在具体 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不 少问题。 因而 , 中国刑事 简易程序应加以完善 , 对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 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在 简易程序 中的诉讼权 利。
关 键 词 : 易程 序 ; 存 问题 ; 简 现 完善 意 见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 00 3 — 2 3 0 17 — 9 X 2 1 )4 0 5 — 3
对 于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而 言 , 易 程 序 的 出现 是 一 种 必 然 。 简
的 贫 困 , 也 谈 不 上 什 么公 正 , 使 有 这 种 公 正 , 是 社 会 和 那 即 也
人们所不取 的” 。在刑事诉讼讲究公平 、 公正的原则下 , 如何
构建高效 、 科学的诉讼程序 , 保障诉讼人及时 、 公正地接受审
判, 是刑事诉讼 的一大课题 。同时 , 在刑事案子有增无减而 司 法 资源 有 限 的情 况 下 , 法 者 也 不 得 不 去 考 虑诉 讼 资 源 的分 立
序、 公正地进行 , 从而保障诉讼人 的权利 , 使诉讼人在诉讼 中 能得到理性和平等的对待。然而公正 , 绝不意味着排斥效率 ,
“
一
个社 会无论 多么公正如果 没有效 率 , 必将导致 社会集 团
于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上 即存 在缺陷 , 因而在 具体实施过程 中
不可 避 免 地 暴 露 出不 少 问题 : ( ) 一 被告 人 的辩 护 权 保 障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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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思考 [摘 要]为了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工作压力大,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新刑诉法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了几处修改,这一举措,有效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提高司法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试从新刑诉法的修改要点分析,辩证地看待修改前后给公诉实务带来的挑战,积极探究应对措施。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正和效率;出庭;影响;对策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也愈来愈紧密细致,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为了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简易程序的设置做了比较大的改动,这也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笔者试从修改前后的区别分析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对策,供大家商榷。
一、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分析 (一)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要大很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从前后两条比较,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当然还要符合其他条件。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必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实现刑事诉讼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启动时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和法院的决定,这是“国家本位”诉讼价值观的体现,被告人没有程序的选择权,如果其不想使用简易程序,只能通过当庭翻供或者做无罪辩护的方式来对抗,而随之产生 的加重刑罚的可能使得被告人不敢做这样的尝试。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告人对使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三)强化了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规范 首先,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次,确定了相应的救济或者纠错程序,对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四)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于这一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将简易程序不出庭当做常态,而出庭则成为特例。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形成控辩裁三方诉讼职能的典型审判程度样态,另一方面也是试图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一种努力。
通过对修改前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分析,不难发现,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统筹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初衷。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迫求司法效率;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强化简易程序适用的规范,明确公诉人出庭制度体现了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简易程序规定的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改变过去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缺乏监督的现状,这无疑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提高了自身地位和权威性。但与此同时公诉人出庭带给检察机关理念变迁和对工作内容的重新定义,更是对公诉人职业素质和精力的巨大挑战,只有正视困难和压力,从实践中积极寻找对策,才能从容应对挑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 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正确把握司法操作中微观问题 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简化,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的规定,即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宣读起诉书、证据调查程序等。
(三)在量刑阶段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简易程序出庭带给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量的增加是有限的,而集中起诉所要求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的把握却对其提出挑战,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
三、建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几点想法 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转。该程序实施中某一个环节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公诉部门应积极应对目前的新形势,及时采取对策,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
(一)充分发挥优势,探索高效模式 一是简化审理模式。公诉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和衔接,构建协作机制,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提讯、提起公诉、出庭的方式办理。二是简化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依法简化提讯犯罪嫌疑人笔录、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简化制作出庭预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只宣读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起诉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部分;举证、示证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的主要内容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诉工作案多人少背景下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切实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减少出庭人员数量。针对公诉科目前案多人少的实际状况,可通过与法院协调,简化公诉人出庭程序,确定只派一名公诉人出席法庭,不再派书记员出庭记录。出庭中简化、概括举证及质证,公诉意见和量刑意见合并发表,做到程序不减少,内容有简化。
(二)快速审查案件,建立快办机制 公诉部门在贯彻简易程序实现案件分流时,应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为使集中审查制度真正产生实效,应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快速审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尝试确定由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来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内勤在收案后及时将案件交给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卷移送人民法院。如可在公诉部门分设普通程序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以及综合组,对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办案组审查处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办案组审查。
2.强化内部沟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加强院内各部门的沟通。监所部门对羁押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经判决的罪犯要逐人谈心,了解他们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以及判决的结果是否服判息诉,对于他们提出的审判程序违法、提出上诉等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公诉部门;控申部门接到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控告举报或申诉的,应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对案件重点审查、妥善处理,避免因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而引发的信访风险。
3.将效率提升的关口前移,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增加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的环节,在听取被告人意见中可以尝试将证据交换、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提出一并交换意见,包括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将一系列对被告人权利确认、证据确定的工作放置在庭前阶段解决,以节省庭审时间。同时注意加强同法院和公安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延伸到侦查环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三)加强重点审查,注重量刑情节 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决定其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从而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公诉部门应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工作,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量刑方面控辩对抗有所加强的要求。
(四)强化后勤保障,摆脱办案困境 基层检察院应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诉部门编制数量和检察官职数,并注意努力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在完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招录速录员等办案辅助人员等措施,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此外在硬件装备上也要做到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倾斜,抓好公诉部门的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案,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