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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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目的、适合范围、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和处罚措施等。

一、制度目的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教学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追究制度,防范和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

二、适合范围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适合于所有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个层级的教育机构。

三、责任主体1. 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是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追究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宣传,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2. 教师:教师是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教学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 学生:学生是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重要参预者,应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积极参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

四、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任何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即将向学校领导报告,并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2. 调查核实:学校领导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确定责任人员。

3.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停职、开除等。

4. 教训总结:学校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教训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责任较轻的事故,可以赋予责任人员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教学工作中的安全风险。

2. 书面警告:对于责任较重的事故,可以赋予责任人员书面警告,要求其严格遵守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3. 记过: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事故,可以赋予责任人员记过处分,影响其个人职称评定和晋升。

4. 记大过:对于造成较大后果的事故,可以赋予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严重影响其个人职业发展。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学校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小学阶段,由于学生的年龄小,身体素质较弱,对于他们的生命安全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学生的校园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场所,其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那些违规操作、管理不善、不负责任导致学生发生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追究其责任,从而以纪律的形式教育和督促学校教育工作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其次,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安全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学校发展的基础。

只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严肃追究责任,才能推动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高效执行。

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学校的改进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从而不断提高学校的安全工作质量。

再次,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校中,往往是教师和管理人员第一时间接触到学生,因此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教育工作者能够更加重视安全工作,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主动性和处理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还能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对于那些因为个人原因或者怠慢而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不仅是对其自身的惩罚,更是对所有人的警示和威慑。

通过这种形式的惩罚和警示,可以有效地约束学校教育工作者的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整体的安全环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时,要明确责任界限,并且公正、公平地追究责任。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教育教学的安全和质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惩罚那些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的具体身份,包括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人等。

2.责任界定:确定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程度,对故意犯罪或严重过失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过失者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3.责任调查:对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明确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和责任,建立相应的调查机构和程序。

4.惩戒措施:对追究责任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惩罚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5.赔偿机制:对因教育教学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和赔偿方案。

6.预防措施:通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加强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学生和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指针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追究机制。

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而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导致学生受伤,甚至造成生命危险,还会对学校教育质量和师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严肃教育教学责任,确保教育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追究,建立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应该明确责任划分。

教育教学事故通常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

制度应该清楚界定各方责任范围,明确各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需负责提供安全、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师要负责制定教学方案和确保课堂安全,学生和家长则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在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中,应该明确追责机制。

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制度应规定相关责任方必须接受相应的追责。

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停职、解聘等;对学生和家长也应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以防止他们对安全问题的漠视。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各方有权提起申诉和行使法律维权,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还应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

预防是最有效的措施,制度应要求学校和教师加强安全意识,加强教育教学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课堂环境的安全和教学质量的稳定。

同时,制度还应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通过加强预防和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教育教学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责任划分,明确追责机制,以及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制度还要求各方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促进教育教学事故的减少和预防,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才能构建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教育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教学事故追责办法心得体会

教学事故追责办法心得体会

教学事故追责办法心得体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者学习成果受阻的意外事件。

这些事故不仅会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会对教师和学校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学事故追责办法,既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又能提高教学质量,是教育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

教学事故多发生在学生实验、体育锻炼、校园安全管理等环节,教育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加强教育事故的防范工作,同时建立科学的追责机制。

笔者认为,教学事故的追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加强教育事故的预防工作。

针对不同的事故类型,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和方案,并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例如,在体育锻炼方面,应该为学生进行充分的体检,制定合理的运动方案,同时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

在化学实验中,应该对教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落实安全措施。

只有做好了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教育事故的发生。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教育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对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责,包括赔偿学生、接受行政处罚、行政或刑事诉讼等。

对于学校和行政部门层面的管理者,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和问责机制,对管理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最后,要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

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教师发现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同时,要鼓励教师勇于承担责任,确保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学事故追责办法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只有通过有力的追责机制,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初级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第八初级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教学楼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

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财务、人生安全,由各专业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副校长、各科室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学安全,提高教学质量,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责任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普通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级别。

轻微事故:指事故后果较轻微,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较小。

普通事故:指事故后果较为严重,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大事故:指事故后果非常严重,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额财产损失,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重大影响。

二、教学责任事故追究的原则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追究,确保责任的公正、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责任人的教育和改进,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

3.预防为主原则:通过追究事故责任,加强对教学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依法依规原则:教学责任事故的追究必须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确保追究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学责任事故追究的程序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包括以下程序:1.事故报告:当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时,责任人应即将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后果。

2.事故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例。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措施。

4.教育改进:对于责任人,学校将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匡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高教学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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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4、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2)不按要求装订试卷;(3)遗失学生试卷;(4)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6、教学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教学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7、采用降低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8、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1、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2、未经批准,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停开国家课程或减少周课时数量;4、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6、随意开除学生和撵差生,以及控辍保学措施不力,学生流失严重,以及未实行平衡分班,擅自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8、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9、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歧视后进生;11、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12、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13、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特大教学责任事故:1、未能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2、因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4、重要考试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员对学生教学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教学考试成绩;5、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可以通过过错人主动报告、知情人举报或检查人发现等途径。

学校教务处要作出专门记载,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教学责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发当日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一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要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学责任事故级别认定实行分级负责。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认定;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育局认定。

第十五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两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特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五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

第十六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并报联合校备案。

第十七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由教务(导)处负责通知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督促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要有书面记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小学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学校和联合校各存档一份、事故过错责任人一份。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第二十条教学责任事故经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较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两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两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所在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给予全联合校通报批评。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三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所在学校校长不得晋升职级,校长、分管校长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发生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解聘,取消五年评先树优资格,当年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

所在学校校长职级后退一个等次,分管校长免职,校长、分管校长取消两年评先树优资格。

过错人主动报告教学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要减轻处罚。

确因查找未到班学生、要急避险或防范其他安全事故而发生拨打电话、离开教室等教学责任事故,可免于责任追究。

但事故当事人要主动向学校报告,并接受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免除校长、分管副校长的职务,取消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责任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或旷课,除对当事人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责任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由党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以内提出申诉。

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

在规定时间内,过错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学校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即被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仲裁决定要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

第二十七条在10日以内组成教学责任事故审核小组,调查审核后,报上级研究做出复查结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要制定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重、特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

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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