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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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保候审是一种司法拘留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暂时羁押在指定场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讯。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将从保候审的法律基础、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律基础我国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

《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则明确了取保候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和计算方式等。

二、实施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我国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导致有些可以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非法羁押。

其次,一些地方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存在不一致性,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不统一。

还有一些地方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导致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问题分析保候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对于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非法羁押嫌疑人。

其次,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嫌疑人面临不同的经济压力。

此外,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容易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对策建议为了完善保候审制度,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有关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水平;2.明确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统一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减少经济上的不公平性;4.明确保候审期限,加强对保候审期限的监督和管理;5.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额, 公安 部 《 定 》 7 规 第 5条 规 定 : 保证 金 的数 额 应 当根 据 当地 的经 济 “ 发 展水 平 、 罪 嫌 疑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犯 案件 的性 质 、 节 、 会 危 害性 以 情 社 及 可 能判 处 刑 罚 的 轻 重 等情 况 , 综合 考 虑 确 定 。《 民检 察 院刑 事 诉 ”人
第3罪 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取保 候 审 。 情 范, 以及 司法 人 员 法律 思 想 的 僵化 , 取 保 候 审的 适 用 谨小 慎 微 , 取 对 采 能 不 用 尽 量 不 用 的态 度 , 以致 有 些 地 方 关 押 场 所人 满 为患 。 二 、 证 金 数 额 的确 定任 意性 太 大 保
为 逃避 日后 可 能 承担 的刑 事 处 罚而 选 择 潜 逃 。
被取保候 审人如违反规定潜逃 , 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 果有 : 在 司 法 实 践方 面表 现 为 : 由于 长 期 以来 没 有 取保 候 审的 具 体 规 条规 定,
这主要是 由立法缺陷导致 的。刑 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数
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 10 0 0元以上 的保证金 。 最高人民法院《 解
释》 7 条 规 定 : 民法 院 应 当根 据 起 诉 指控 犯 罪 的 性 质 、 节 、 第 l 人 情 被告 人 的 经济 状 况 等 因素 , 定 应 当 收取 的保 证 金 数 额 。 述 三 机 关 的解 决 上
严 。2 对取保候 审人的潜逃行为打击力度小。据《 . 刑事 诉讼法》 5 第 6
() 1 如被 取 保 候 审人 通 过 提 供 保 证 人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设 其潜 逃 后 假 仍 被 抓 获 , 取 保 候 审 人 将 被 监 视 居 住 或 逮 捕 。 () 被 2 如被 取 保候 审 人 通 过交 纳 保 证 金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潜 逃 行 为 将 导 致 保 证金 的丧 失 。 其 上述 规 定 不足 以防止 被 取 保 候 审人 潜 逃 , 是 因为 交 纳 保证 金 的 被 取 这 保候 审 人 以其 保证 金 被 没 收 的代 价 换 取 的可 能是 更 大 范 围 、 长 时 间 更 的 人 身 自由 , 至 可 能 是长 期逍 遥 法 外 : 甚 囚而 导致 部 分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差距...

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差距...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规定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这是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引发刑事诉讼程序尖锐的冲突。

其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是在审判开始前的个人利益所在;其二,保证公众远离犯罪的危害同样是社会利益所在。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措施,其内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做出申请的前提下,做出决定或者批准依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权来进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旦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到随传随到、不逃避责任、不妨碍侦查、不妨碍起诉和审判的前提条件,申请不受羁押必须要通过提供保证人、交纳保证会等手段来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一方面要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诸方面的原因,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所以在落实取保候审制度,适用这种强制手段时并不理想,时常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致使刑事立法的最初目的难以实现。

本文以取保候审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文化背景,在借鉴英国、美国等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借助文献分析和对比研究,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及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内容,总结了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第二章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分别概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第三章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剖析了原因;第四章与国外保释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通过比较,取长补短,对西方保释制度的优点及经验可以拿来所用,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五章提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措施,从更新法律理念、构建配套措施和完善规章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浅论取保候审适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论取保候审适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适 用 的非 正常现 象 时有 发生 。
不将 该案 移送 审查起 诉 。( 4 ) 对检 察机 关退 回补充 侦 查案件 , 不 及 时补充 侦 查, 采 取取 保 候审方 式停 止侦 查。更 更有甚 者 , 为 疑
二是 取保 候审政 出多 门, 公检法 三机关 各行其 是 , 做法 不一 , 重 复取保 时有 发 生 , 严 重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性 和统 一性 。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 公安 、 检察、 法 院均可 对犯 罪嫌 疑人 、
议, 以期 为 立法和 司 法提 供 参 酌的依据 。
关 键词
取保 候 审 适 用 监 督
作 者简 介 : 王 建军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法院 党组 书记 , 院长 ; 李本浩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 法院助 理 审判 员。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8 1 . 0 3
取保 候审 是指侦 查、 起诉 和审判 机关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对被 协助等 多项 职 能, 民警 工作千 头万 绪 , 难 以将取保 候审 的执 行工
刑事追 诉而 未被刑 事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为 了防止其 逃避 作摆 到重要 的工 作 日程 , 由于 执行 机构不 健全 , 而 取保 候审 的执
重 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 性和 统一 性 。

目前取保 候 审制度 适 用的缺 陷

是 随意放 宽取 保候 审的适 用条 件 , 不能严 把审 批关 。 导致 对符 合报捕 案件 的犯罪 嫌疑人 只报捕一 合取 保候 审条件 的被批准 取保候 审 , 符 合取保 候审条件 的不 审 。( 3 ) 对检 察机 关 已批 准 逮捕 的犯罪 嫌疑 人进 行 取保 候审 , 而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审。 -
国刑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 为保 证刑事诉讼程序 的顺利进 行 发挥着 重要作用 。 不仅如此 , 取保候 审的价值 还体现在降 低 了羁押的适 用率、 减少 了司法资源 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权 。但在追 究犯罪 的过程 中,由于 取
保候 审制 度的不完善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并不重视取
根据 我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 将取保候审 拟定 为一
项 强制措施 , 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 。 由于多方面原 因,
使取保候 审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对
其实 际使 用频率较低 。 而在采用取保候审后又存在着部分犯
保候审 的适 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 中拘 留和逮捕 , 这 将不利于取保候 审功能的发挥 。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 不断发展 的现在 , 人们越来越 关注对 人权 的保护 ,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因此 ,在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完 善的 同时 ,对取保候审制度 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 了。
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逃脱责任 ,脱保逃走 ,最终导致在取保 候审后 ,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被传到庭 ,不能完成 诉讼程序 的现象 , 这是 一个极难 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的羁押期 限超 时,就对其人权造 成了侵害 , 形成了非法拘禁 。 而根据 我国相 关的法律 规定 , 出现了此类
现象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因此 , 了避免这种现象 发生 , 为

取保 候 审制 度 内涵
司法人员对采用取保候审案件 的结案都是十分草率 的Ⅲ。另 外 ,随着 民主 观念 的深入人心 ,人们对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人权 是否得到保障的关注度的逐渐增加 。 以上所述都 说明了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反思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反思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反思摘要: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本意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其价值取向也偏离了强制措施的轨道。

关键词:取保候审;功能;价值取向;反思每一项制度的建立都有着特定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而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功能的构建就建立在上述立法目的和其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它的功能和价值取向本不应脱离强制措施的本源,但是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它所折射出的价值取向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及折射出的价值取向(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一些有可能判处比较轻的刑罚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比较重的刑罚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一定程度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防止其实施逃避诉讼、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有序、正常进行。

这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时的功能选择。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的取保候审在实践中适用率不高,有限有适用也更多地偏重轻刑案件、本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能够提供足额保证金的“有钱人”,取保候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而是以逮捕为常态下的特例,它是拘留、逮捕等其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补充,取保候审的价值取向偏向“特权”而非权利。

况且,我国的司法人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或者有碍侦查、审判,通常从本能观念上倾向于拘留或逮捕,使得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审前羁押已成为一种惯例。

以上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反映出的价值取向。

二、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异化(一)取保候审制度异化为结案手段,“保而不侦”、“保而不诉”现象突出笔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有些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在经过法律规定的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穷尽所有羁押期限后,证据标准仍然不能达到起诉标准,对于这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的决定,但实践中能够左右案件的不仅仅是证据和法条,还有许多复杂的案外因素,按照规定案件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倘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会引发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超期羁押,取保候审就成了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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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一)立法上的缺陷: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救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

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取保候审的期限。

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

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1].(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

一是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二是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对保证金的收取不规范,收取保证金的程序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保证金管理不严。

3、取保候审的审批不严,执行较为随意。

4、对同一对象反复取保候审。

5、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6、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单一。

[2]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

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英国保释制度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1)立法思想、理念不同.保释制度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而确立的,其实质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在英国,保释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和环节,不仅体现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而且支撑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使辩护功能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环节都有所为。

?而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较逮捕、羁押为轻的强制措施之一,其实质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缓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我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这与保释的价值观念和出发点是不同的。

(2)在适用范围上明显不同。

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

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继续关押他是合法的,并由治安法官决定外,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

我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远远不及英美法中的保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处于羁押状态。

甚至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成为被逮捕和羁押的对象。

加之类似不得要求过高保释金条款的缺失及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进一步阻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造成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范围狭小。

还有的学者提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我国的取保候审可直接适用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而保释制度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

也有的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在功能和适用条件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都以设定一定的担保措施明确担保法律责任,并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害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条件,都是一种有条件的审前不羁押。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将取保候审和保释制度相提并论,称取保候审为的保释制度。

最新的观点认为: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区别是:前者是以保障被检控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为价值趋向,以无罪推定为理论依据,体现了当事人注意的诉讼模式;取保候审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价值趋向,理论依据是打击犯罪和有罪推定,体现了职权注意的诉讼模式。

两者的具体区别体现在:1、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保释是一种诉讼权利,而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2、关于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不同:保释制度的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是分离的,不准予的权力只属于法院;取保候审的准予和不准予的权力是合一的;3、关于准予和不准予的条件不同:不准予保释的条件是法定的,准予保释是无条件的,而取保候审准予与不准予的条件是相同的;4、关于不准予的救济措施不同;5、关于期限不同;6、关于律师的作用不同,保释制度中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审制度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大;7关于适用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不同。

[3]三、应否借鉴及如何借鉴保释制度之学理争论通过对英国保释制度的了解及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大家普遍感到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改革的必要。

但对于是全面移植英国的保释制度还是在现有制度上加以完善,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有人主张全面移植保释制度,认为:其一,建立保释制度是“人的权利”和“无罪推定原则”所必然推出的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未决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重的侵犯。

只有全面引进保释制度,才能从观念上树立保释是犯罪嫌疑人一种权利的意识,既然是一种权利,就应当具有普适性,而审前羁押应当成为法律上有严格限制的例外。

其二,引进保释制度有利于诉讼原则,避免审前羁押的交叉感染。

其三,引进保释制度是解决超期羁押的良方。

保释制度主张对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的基本人身自由予以保障,这样可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防止司法机关强迫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使其沦为侦查行为的客体,防止由于超期羁押而导致的轻罪重判现象。

大多数人主张应在转变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在维护人权上的积极作用,改革、完善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

他们认为:对于取保候审,我国立法者同样考虑了人权保障的因素,不能一味否定其积极的功能作用:其一,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理论上除了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流窜作案等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以外,其他案件都能适用。

我们不能把执法中的问题归咎于制度本身。

其二,我国与英国的文化背景和阶段不同,将其移植到中国来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嫌疑人大量回归社会,对被害人及一般公民将产生极大的不公正及不安全感。

其三,英国的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取得好的效果,是因为它有一系列保障措施。

硬件上,它有先进的设备,有对无家可归的人的“保释旅馆”;软件上,有专门的社区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等等。

而且,英国也充分注意保释对于保障诉讼进行的有效性。

其四,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通过身份证、信用卡等信息系统达到对人的有力控制,不能有效防止保释后的逃跑。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取保候审本质上不具备保释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而主要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障碍。

取保候审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和完善,但这种改革和完善并不需要以保释制度取而代之。

如果我们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引进保释制度上,可能使这种改革的形式意义超过实质意义。

还有的学者提出,从、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看,保释制度在我国缺少适用的前提。

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它涉及诉讼理念、实体法以及刑事侦查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同步改革,必须对改革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主张借鉴保释制度对我过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而不主张全面移植保释制度。

学者们对如何借鉴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有学者主张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刑事诉讼法制,主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许多制度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从如何保障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出发。

相应地,我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应当说,这样一种设计理念,在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英国保释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利制度,获得保释是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立法思想、理念不同,程序设计的重心不同。

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最佳的契合点,才是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的学者主张应当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适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世界各国均采用法定主义为主,酌定主义为辅的立法例。

如英国规定,保释可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同时对不准保释的对象、范围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日本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准许保释;此外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保释裁定。

美国法律规定,对轻罪被告人,所有的司法区都适用保释,对死罪被告人均不适用保释。

对非死刑、重罪被告人是否适用保释,有的司法区是由法官或者司法官酌情决定,有的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保释。

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的这一通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严厉打击犯罪,又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准予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对于何种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同时赋予司法机关若干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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