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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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_加藤雅信

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_加藤雅信

通过以慰抚金来进行“赔偿”的方法,使得“名誉”有可能不商业化,而仍然维持其来自于人类尊严的伦理上价值。

教义学上的此种进路,自有其伦理上的原因:即对“名誉买卖”(Verkauf der Ehre )的拒斥态度。

只是在结果上,才考虑到了名誉在法律现实中日益增长的商业化。

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将对个人的侮辱程度,而是以侵害市场上的取得机会,作为确定慰抚金数额的出发点;因此,因侮辱性的照片,律师所获得的慰抚金要高于一个水手。

〔24〕随着从损害赔偿向慰抚金的此种转向,联邦最高法院进入了一个教义学上未受限制的领域。

对人格的保护,被扩及于当事人死亡之后(所谓的死者人格权),并且强度日益增加。

〔25〕很快,联邦最高法院又不再满足于慰抚金的“赔偿功能”,在1996年“卡罗琳”(Caroline von Monaca )案的判决中,原告因街头小报上故意的虚假报道,获得的慰抚金数目高达18万马克。

对于如此之高的慰抚金数额,联邦最高法院之论证如下:唯如此,该小报才会在将来不敢再作虚假报道。

〔26〕由此,传统德国法视野上泾渭分明的民法与刑法发生了交叉混合:本来,民法关注受害人所受之不法,刑法之任务则在于吓阻罪犯,受害人获得慰抚金,国家则获得罚金;但现在,二者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一家成功的小报唯有以高额赔偿才能被吓阻,卡罗琳因此而得益匪浅。

以这一判例,德国司法界接近了源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目前在德国十分热烈。

〔27〕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日]加藤雅信(上智大学)著杨东(中国人民大学)译一、从日本民法制定看人格权之规律现行日本民法对于人格权未作任何规定。

《日本民法典》的“财产法”篇自1896年公布,“家族法”篇自1898年公布,两者皆自1898年开始施行,但两者对于人格权都未做任何规定。

当时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未对人格权做出规定,《日本民法典》正是仿效于此。

日本制定民法典的第一目的首先在于修订与西洋列强间的不平等条约。

领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心得体会

领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心得体会

领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心得体会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

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和信心、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Q民法典专编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

作为企业的“门面”,企业家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社会大众对企业的看法。

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多是名誉权纠纷。

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受损不仅关乎其个人尊严,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

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伤害企业或企业家的社会形象,更可能动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只有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坚决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商誉等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商誉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过大量投入和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企业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然而,市场行为中恶意诋毁企业商誉的行为屡禁不止。

有的同业竞争者发布误导信息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有的经营者通过虚假投诉致对手企业产品被迫下架……此类行为不仅中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其日积月累打造的良好形象付之东流,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围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的纠纷呈现出新特点。

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对热点事件进行恶意消费……这些侵权行为主体多样、手段多变,也对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及其立法发展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及其立法发展
力 的概 念 , 即人格 的概 念 。既然 罗马 法上 的“ 自南” 表 示 的是 人 格 和地 位 , 么它 实 际上 就 具有 了一 般 那
案 )的出台, 》 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 值 的保 护进 入 到一 个 更高 的领 域 。小 文通 过对 一般
人 格权 的历 史 发展 、特 征 以及 一般 人格 权 的 : 比 法 较 进 行 论 述, 进而 实 现 对一 般人 格 权在 我 国 民事法
格 权 制度领 域 的新 发展 。随着 我 国新 的《 民法典 ( 草
关于 “ 自由” 罗马法上最经典 的论述 是指“ , 自由是 每 个 人 除 了受 到 物 质 力量 或 法律 阻 碍 外 , 以任 意 可
作 为 的 自然 能力 ” ,即权利 能 力 。查 士 丁尼 的《 法学 总论》 第一 卷 “ 于人 的法 律 ” 关 开宗 明义 就规 定 了 “ 关 于人 的 法律 的主 要 区分 如 下 : 切 人不 是 自南人 就 ~ 是 奴 隶 ” 它 的解 释清 楚地 表 明 了 罗马法 上 的 “ 自由” 概念 不 是 指 具 体 的权 利 概 念 , 是 指 权 利 能 而
产生了一些新的具体人格权, 如姓名权 、 信用权 、 隐 私权 、 肖像权等也陆续被 民法所承认 。 在这些诸多的 具 体 人 格权 当 中 , 在 着 一 个 一 般 的权 利 概 念 , 存 就
是一 般 人格 权 。最 初 的 《 国 民法 典 》 德 国 民法 法 和《
所 谓抽 象 的人 格权 利 , 马 法上 首 先表 现 为 自由。 在罗
第2 3卷第 4期 20 09年 8 月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版 )
J u n l f h n i tn iest( o il ce  ̄ o ra a x o gUnv ri S ca in ) oS Da y S t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
人格权保护历程,又称人权保护历程,是指由于人们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关注,以及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历史和演变进行的总结和研究。

人格权保护起源于人类对自由、平等和尊严的追求。

在古代,人类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意识还很薄弱,奴隶制度和君主专制统治一度是社会的主要特征。

直到近代,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权概念逐渐形成,人格权保护才开始得到重视。

在近代,人格权保护的历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8世纪,美国宣布独立并颁布《独立宣言》,明确表示人类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现代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纪,欧洲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人权法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20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普遍认同,人格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宣言中规定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公正、公平等,为国际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和内容,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保护范围,加强了人格权保护。

总之,人格权保护历程是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制度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人格权保护,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人格 权 的立法 是 一个 渐 变 的过 程 , 格 权 的概 人
而 , 关人格权 立法模 式 的发 展 、 有 变化 及其运用 的立 法技巧 、 哲学基 础和现 实依据学 者们谈及 的较少 , 这 将 影 响我 国未来 民商法典 对人格 权制度 确立 的主动
性 。本文将 依据人 格 权 的核 心 内涵 和 表现 形式 , 对
说 , 有人 格权之 内容 , 对后 来的民法典产 生很 大影 响 , 但 且 尤其 对《 国民 法典》 法 影响 巨大。《 国民法典》 法 在
理性主 义和 自由主义的影 响下采取 了整体 的人 格权观 点 , 法典 在立 法技 术上采 取概括 的人格权 保护方 式 ; 随
社会的发展 , 的人格 权 能不断被吸 纳进 去 , 未产 生一般 人格 权 制度 。 而《 国民法典 》 实证 主 义和康 新 故 德 受

罗马法对 人格权 内涵的认 识
肇 始于 罗 马法 的人 格理 论 , 最初 反 映在概 念上
仅 表现为 三个关 于人 的概 念 , hm 、a u pr — 即 o o cp t、es o
n 或 s t 。 “ o o 是 指生 物 学 意义上 的人 , a tu as Hm , 不一
在我 国学者 们主持起 草 的民法典 中都 有一般人 格权 制度 和多个 具体 的人 格 权 , 于 未来 我 国 民 对 商法典 中确立这 些 制度 , 者们 基 本都 能认 同。然 学
念是一个逐 渐发 展 、 步丰 满 的 民法范 畴 。古代 人 逐
格 权 的成文 立法散见 于法 的各 个部分 , 缺乏 系统性 , 更 不具概括性 。至 民法 法典 化 以后 , 体 人格 权保 具 护 的种类大 为增 多 ; 同时 , 对一般人 格权 的保护 出现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

论人格权商品化一、本文概述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人格权商品化现象逐渐凸显,成为法学领域尤其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渐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商品化,即将非经济性的人格要素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不仅改变了传统人格权的性质,也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现状、问题及对策。

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梳理,分析当前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法律困境和实践难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本文还将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以期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人格权商品化的合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共同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基础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根植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

在法理学领域,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密不可分。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与专属性,即人格权主要体现为人的精神利益,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人格权的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公众人物的名誉、形象等人格要素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具有商业价值,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在经济学视角中,人格权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是核心目标。

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其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人格权商品化不仅是个人权利行使的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格权商品化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转变。

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

一般人格权制度探析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 事 权 利 ” 章 中 单 设 了 “ 身 权 ” 在 民 一 人 间 发 生 冲 突 和 损 害 的 情 形 。 宪 法 仅 对 与 人 最 为 紧 密 , 系 维 节 , 中详细规定 了各种具 体 的人格 权 , 《 法通 则》 其 但 民 并 着 人 之 存 在 的 基 本 价 值 进 行 保 护 , 一 基 本 价 值 的 保 护 在 这 民法 上 就 交 由 一 般 人 格 权 来 解 决 。 因 此 , 般 人 格 权 是 宪 一
1 1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性 质 .
项 利 益 能 否 成 为 权 利 而 受 法 律 的保 护 , 决 于 两 个 因 素 : 取 其 一 是 该 利 益 值 得 为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重 要 程 度 ; 二 是 该 利 其 益是否 具有特 定性 。因为权 利 本身 即为 类 型化 的 产物 , 类 型 化 的 权 利 借 由 相 对 清 晰 的 权 利 边 界 , 为 社 会 所 认 知 而 可 减 少 被 侵 犯 之 可 能 。 而 一 般 人 格 权 则 恰 恰 在 这 两 个 要 素 间 产 生 冲 突 。一 般 人 格 权 由于 其 所 保 护 的 “ 格 尊 严 ” 不 确 人 的 定 性 , 其 无 法 与 其 他 权 利 相 提 并 论 , 因 其 位 阶 的 重 要 使 但 性 , 使得其也必 须与一般 的人 格利益 ( 法 益) 区隔 , 又 或 相 以 昭 示 其 与宪 法 人 格 权 直 至 人 权 的 内 在 关 联 , 此 , 其 为 权 因 认 利 或 利 益 似 乎 都 难 以令 人 满 意 。 ( ) 般 人 格 权 是 各 种 具 体 人 格 权 利 的 概 括 , 时 也 是 3一 同 各种 具体人格 权 产 生 的基 础。近 代 人格 权 制度 的发展 , 经 历 了 一 个 由具 体 人 格 权 到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过 程 。 一 般 人 格 权 在 人 格 权 法 体 系 中 自上 而 下 的 构 筑 着 整 个 框 架 , 各 种 具 向 体 人 格 权 提 供 逻 辑 推 理 的 前 提 。 因 而 , 起 着 一 般 性 原 则 它 的作用 , 各种具体人格 权具 有解 释 、 对 创造 、 补充 三项功 能 。 般 人 格 权 具 有 渊 源 权 的功 能 , 作 为 个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 其 最 本 质 地 表 现 了人 格 权 的 特 点 。 但 是 , 般 人 格 权 不 能 等 同 一 于 人 格 关 系 , 为 人 格 权 是 人 格 权 关 系 的 内容 。 因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法的出台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人格权法及其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至关重要。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人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三、中国的人格权法发展历程1. 人格权法的起步阶段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人格权法的法律框架。

最早的一部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份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的要求提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机制。

3. 人格权法的立法进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这是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中国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1.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法律明确了这些权利的边界和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人格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2. 人格权的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公民行使人格权的自由、免于侵犯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并规定公民对人格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

3. 人格权的实施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还规定了人格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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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133-01
摘要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权利部分。

人格权法的现代发展使之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法也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法。

人格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

本文将对人格权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人格权内容人格权商品化
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人格权法是现代人格权理论发展体系化之后从民事权利中抽象出来成为民法部门法之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通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人平等与权利保护的产物。

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通常将人格权制度规定在人法或民法总则之中,而未独立进行成编的体系安排,况且在这些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条文数量少之又少。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这些民法典大都制定于一二百年以前,时处于农耕社会,民法只注重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人身部分的调整与保护也只限于家庭内部。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加快,人格权的发展渐渐被各国民法典所吸收,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体系排列的原因,各国的人格权制度只能附属于民事权利之中,而不能独立成编,这种现象限制了人格权法的发展,也使之缺少必要的空间。

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不仅是出于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在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大都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也成为民法学界的基本观点。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意义:(1)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明确民事主体的权利,使之在法律规范规定下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

(2)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人格平等是现代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人格平等也被国际法和世界各国民法所认同,现代文明反对一切人格不平等和人格被侵犯的现象,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能够以一个部门法的身份确立人格平等,增加人格平等的法典化功能。

(3)指引与保护的作用。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加强法律的指引作用,改变以往依附于民事主体旗下的立法局面,突出了人格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使民法典具有现代人权思想的色彩,能够更好地发挥人格权的作用。

二、人格权内容的发展
在二十世纪的人权运动中,私法领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受其影响,世界各国立法机关意识到人格权在私法中的重要性,纷纷对本国的民法典进行了条款修改与内容增加,或以特别法和民法实施法的形式对人格权进行立法规定。

世界各国的人格权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格权利做出了规定,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等,伴随着人格权理论的逐渐成熟,出现了大量新型的人格权,如:隐私权、贞操权、性自主权、声音权、人生计划权等新型人格权。

我国
在人格权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我国《民法通则》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人身权,这是一个伟大的壮举,条文中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事人格权,而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发展,关于人格权法的规定呈现出体系庞大,内容众多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全球法治理念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权意识的谱及,对于各种侵犯人格行为的救济和保护,
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人格权法。

人格权法在二十世纪的一百年间发展壮大、内容完善,传统民法中有关人格权的内容属于人身权中,而非现在人格权。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现代社会已不存在身份权,传统的人身权早已消失,而演变成单独的人
格权。

现代的人格权法,在体系内容上种类多元、数量繁多,能够应对现代社会人格权理念的发展变化。

各国的侵权法不仅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对人格权也同样保护。

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有效连接,使人格权法的地们增强,作用突出,加快了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与
立法实践。

三、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与财产权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

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其具有人格尊严的特征,而非财产
性的权利。

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体现了人格的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人格平等和人格不受侵犯的法律理念,是不含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格权起始于民事主体的产生,终止于民事主体的消灭,是一种不与生命脱离的权利,不受任何经济状况和贫富差距之影响并受法
律保护。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人格权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人格权理论的界限。

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不仅可以自己专有使用,而且
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

在人格权理论中,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也被学者们称为商事人格权。

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内涵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

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的时代,任何事物都会与商品有联系,商事人格权是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一种交融,是现代人格权的新发展,它不同于传
统商法中的商号权,商号权是财产权,而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具有经
济利益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合二为一的特性,它能够在社会融资中充分发挥财产权的属性,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5.
[2]郭明瑞.21世纪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北京:科学出版
社.2009:65.
[3]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
与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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