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房山区1、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2、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3、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4、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5、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6、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7、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8、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9、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10、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朝阳区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丰台区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对通过上一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审计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为2万元。
延庆园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顺义区1、上一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上一年度通过市科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3、上一年度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策划实施计划方案

XXXXXXX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策划案一、高企认定的价值(1)税收优惠面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认定,认定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即可享受6年。
(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科技立项面2008年10月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4部委(科技、国税、地税、财政)组织统一认定,并由4部委统一颁发证书,含金量更高。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3)企业科技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已成为企业招投标、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
(4)品牌塑造面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免检产品。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新认定情况从上表可以看出,近2年,市和省申请高企数量再增加,但申报成功率在降低,说明申请难度在加大。
三、认定的条件及指标(一)在中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两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可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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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筹划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荣誉,更是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认可。
许多企业都希望能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非易事,需要企业在筹划阶段就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
本文将从筹划的角度,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认定条件及标准企业在筹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认清认定条件及标准。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比例、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等。
企业需要对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及标准。
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并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法规和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和流程是不断变化和完善的,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和认定流程,确保在筹划过程中能够按照最新的要求进行准备和申报。
二、筹划过程及要点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筹划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 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首先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通过不断投入研发费用,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和效益。
在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引进高端人才、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等方式,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自身技术成果的保护和运用。
在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研发投入的增加和管理研发投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在筹划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提高研发投入的比例,并合理规划和管理研发资金的使用。
申报高企实施方案

申报高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国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
因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二、申报条件。
1.技术水平要求,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技术成果;2.研发投入要求,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人员构成要求,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4.经营状况要求,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连续两年纳税额为正。
三、申报流程。
1.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研发投入情况、技术成果等;2.填写申报表,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申报表格填写相关信息;3.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4.审核认定,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给予认定结果。
四、实施方案。
1.加强技术创新,企业要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动技术成果转化;2.优化人才队伍,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3.加强质量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4.拓展市场渠道,企业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5.合规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五、总结。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下坚实基础。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工作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方案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引领能力,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各国纷纷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二、目标设定1.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旨在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2.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创新资源的合作,形成创新联盟。
三、主要内容1.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体系。
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等为评价指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列为重要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保障。
3.强化监管和考核体系。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监管和考核体系,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发展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促进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4.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创新资源的合作。
建立政企合作框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5.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举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论坛、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向国内外宣传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成果和前景,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本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领域。
四、实施措施1.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组,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2.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政策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向各界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性和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申请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06
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领导小组
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各 方资源、监督执行进度。
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政策协同、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考核机制
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各级政府和部门积 极投入。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 次的金融服务支持。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 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制定优惠政策
出台税收、金融、土地 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 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 竞争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保护 企业创新成果。
优化营商环境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 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 环境。
预期成果展示及影响评估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打造高素质团队
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需 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包括培训课程、实训基地 、导师制度等。
引进高层次人才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 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包括 薪酬体系、晋升渠道、奖 励措施等,激发人才创新 活力。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 入,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 、绿色化方向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案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1、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2、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扶持和鼓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4、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
(二)、申请认定的条件1、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领域;2、企业注册成立满1年;3、投入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4、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基本材料1、申请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2、研发费用及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3、财务报表;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计算机版权证书等);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期限及有效期每年3月至10月申报,办理期限6-8个月。
有效期为三年(使用期间无需另交费用),有效期满可以提出复审申请。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一)、认定管理机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2.根据本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3.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4.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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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
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
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
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二、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备案由认定小组对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证明材料:(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五)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一)自我评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此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县(园区)组织申报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到认定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
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专家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组织认定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五、资格复审(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信息(附件三)。
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十、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附件一:中介机构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