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渝办发[2011]37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

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一、规划方略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方略2、生态空间发展方略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方略4、集中紧凑发展方略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方略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方略二、城镇协调发展与都市空间构造(一)城镇协调发展构筑都市区城镇一体、协调发展旳格局,加紧城镇化进程,缩小城镇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高小城镇对郊区旳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汇集效应,增进土地集约运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构造调整相适应,逐渐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旳网络状城镇空间构造。

加强农村居民点旳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

主城区为集中进行都市建设旳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旳重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

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都市重要拓展方向都市拓展旳重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都市空间构造都市空间构造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构成。

多中心包括一种都市中心和六个都市副中心。

主城都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都市规模(一)人口规模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23年,中心城区都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3年,都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3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23年,中心城区都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都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3年,都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都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一、总则(一)编制背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一)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2007年09月28日14:16:23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2003年12月12日,在市委办公厅二楼二会议室,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规委会主任黄镇东主持召开重庆市第二届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重庆直辖以来,各方面取得了巨大发展,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适时调整原批准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十分必要,应抓紧时间做好修编工作,并在规划编制中坚持"三中心、两枢纽、一基地"的定位和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保持山城、江城特色,完善组团内部功能的两大原则。

修编新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构想第一次被提了出来。

2004年1月8日,重庆市规划局向建设部递交申请--"关于开展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

请示提出,《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自199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多中心组团式的城市格局进一步得到强化,山水园林城市轮廊初步显现,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一批重要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直辖市形象大幅度得到提升。

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背景情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已批总规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义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切实指导我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协调,适时、相应地进行修编。

请示得到建设部原则同意,《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进入修编准备阶段。

2004年1月30日,本轮总规修编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正式成立。

修编办公室负责总规修编的各项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相关事宜。

市规划局局长蒋勇同志担任修编办主任,工作人员从市规划局局机关各处室及规划设计院抽调。

2004年2月2日,总规修编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总规修编项目准备书及重点专题方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渝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高水平构建城镇化空间格局第一节建设有实力有特色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第二节提升重庆主城都市区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第三节推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第四节推进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发展第五节推进以区县城区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第六节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第四章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全面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第二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四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第五章高品质建设现代大都市第一节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第二节加快城市绿色化转型第三节推动城市智能化发展第四节彰显城市人文化温度第六章高效能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第一节提升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水平第二节提升城市社会治理能力第三节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第四节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第七章高标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第三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四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八章高要求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第一节深化建设用地管理方式改革第二节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投融资机制第三节完善城市住房体系第四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组织协调第三节强化政策协同保障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第五节凝聚规划实施合力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
时间:2014-10-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
深化文本·图集)》已经市第四届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
次全体会议、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73
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另册),请认真组织
实施。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市城乡发展的重要纲
领性文件,是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全市各
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乡规划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
编制应当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全市各类涉及
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使用的规划编制必须与重庆市
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环境保护规划等规
划工作的开展,应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深化成果内容
相衔接,切实维护城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
化文本)
2、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图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8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