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债权申报流程
债权补充申报申请书模板

债权补充申报申请书模板:债权人:(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债务人:(全称)地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地址:联系方式:尊敬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们)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人)与我(们)之间的债权事宜,向贵院提出补充申报债权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债权基本情况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名称及编号),债权人(全称)与债务人(全称)之间存在(借款、买卖、租赁等)合同关系。
2. 债权产生的事实与理由:基于(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内容),债权人(全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债务人(全称)享有(金钱债权、财产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债权。
3. 债权金额及计算方式: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利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3)其他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债权担保情况: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具体担保物为(说明担保物情况)。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依据1.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根据贵院发布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债权申报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补充申报的原因:由于(客观原因、主观原因等),我(们)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及时向贵院申报该债权。
3. 补充申报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们)在补充申报期内向贵院申报债权。
三、请求事项1. 贵院依法受理我(们)对债务人(全称)的补充申报债权;2. 贵院对我(们)的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3. 贵院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照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对我(们)的债权给予公平受偿。
四、声明1.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我(们)在补充申报期内,将积极配合贵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如有需要,随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我(们)承诺在补充申报后,不再就该债权向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
破产重整-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通知(集团)-修订模版

XX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位债权人:
XX法院(以下简称“X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有关债权人对XX 公司(以下简称“XX”)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指定XX公司清算组担任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XX一案的债权申报等情况X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
为配合X院依法办理本次重整案件,维护重整的各项工作秩序,保证重整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X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对XX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大连中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X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XX,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详见X院发布的公告。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X年X月。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与审查流程参考资料全

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4)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5)一、破产债权范围 (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7)四、债权申报文件 (8)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10)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2)一、债权审查内容 (13)二、债权审查方法 (13)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4)四、债权审查原则 (16)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7)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8)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8)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9)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9)第五部分附件 (20)一、债权申报表 (20)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0)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20)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20)六、债权确认单 (20)七、债权表 (20)第一部分 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债权管理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无异有异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

【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导语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据此,对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当事人,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而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
但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的审核主体、补充申报的债权是否需要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及与已进行破产程序的协调等问题,《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
一般来说,如果债权补充申报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相对易于处理,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对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给予预留,如果没有意外因素发生,整个案件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下去。
但如果是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尤其是进入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就相对较为复杂。
关于重整或和解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条第三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或和解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采取了相同方法,即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的补充申报债权处理程序具有相似性。
因此,本书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论述有关问题。
一、审核主体对在重整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应不存异议。
但在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是否还应当由管理人继续审核确认,实践中的观点不尽相同。
浅议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

浅议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作者:冯懿周显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法定程序,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补充申报的情形大量存在。
有关管理人是否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收取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收取的操作流程等问题,并未形成统一意见,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存在不解和疑问。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补充申报的原因,参考国内外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就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浅谈个人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债权申报期限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管理人作者简介:冯懿、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66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
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参与、受偿等权利。
由于破产清算程序涉及主体众多、程序本身复杂漫长,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事务处理的有效性,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后补充申报的情形较为常见,管理人对补充申报人收取费用的操作也不尽相同,这给破产清算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笔者认为,准确认识收取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意义,分析补充申报债权的原因,界定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范围,规范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流程,对于正确处理债权申报事宜,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序进行,协调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一、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的定义(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概念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2018)****破管字第1- 号:因你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申报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你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请你自接到管理人本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审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元(¥:)。
如不交纳,管理人将不予审查,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大道支行注:请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管理人,以便开具收费发票。
****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我已经收到此交费通知书,并知悉不交纳此费用的后果。
申报人:年月日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摘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实用文档】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要求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考点01:债权申报期限(★★★)(P331)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考点02:债权申报的要求(★★★)(P331)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案例分析题)(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009年案例分析题)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009年案例分析题)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017年案例分析题)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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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流程
破产是企业偿还自身债务的终极手段,尽管法律规定了申请破产的流程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往往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中遗漏其他债权以及债权额度计算方法有误等等原因,都会导致管理人在处分破产财产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
现笔者根据经办的多起破产案件,总结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基本流程图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流程图如下: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2.《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
”
4.《规定》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补充申报。
”
二、管理人负责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负责登记造册和审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
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三、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以确认,则无需重新编制债权表,也无需召开债权人会
议,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规定》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
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
,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
四、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则需重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3.《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
五、债权人在核查过程中若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有异议,须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并符合法律有关债权人数及债权额
度的规定。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异议决议,将重新编制的债权表修改为原债权表。
七、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八、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亦可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后,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达
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作出相应决议而视为没有异议的,管理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的
债权。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