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2011年

3.1 初步评审
56
3.2 详细评审
5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7
3.4 评标结果
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平均值法)
59
评标办法前附表
59
1. 评标方法
64
2. 评审标准
64
2.1 初步评审标准
64
2.2 详细评审标准
64
3. 评标程序
64
3.1 初步评审
64
3.2 详细评审
65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71
(十)其他资料
173
第4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5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机关名称)以 建设资金来自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3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2
9.4 5 投诉
3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1. 评标方法
45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45
2.2 详细评审标准
45
3. 评标程序
4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你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渝建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定招标规模的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的。
招标规模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如下:一、项目类型。
1. 建设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单项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2. 货物采购类项目,按照采购数量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采购数量和金额为基础,根据货物的特性、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3. 服务类项目,按照服务内容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服务内容和金额为基础,根据服务的特性、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二、招标规模标准。
1. 小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中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3. 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招标规模标准的调整。
1.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招标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根据项目特性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性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招标规模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四、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
1.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最新的招标规模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招标规模。
2.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规模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招标。
3.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规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效果。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文档旨在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规定,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标范围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方案的编制与修改;- 建筑物、设备、工程等的施工或安装;- 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配送;-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委托和代理服务。
2.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对投标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所需人力、材料、设备等。
3.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投标范围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及技术方案。
规模标准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工期要求;- 项目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可行性;- 预算和资金的可用性。
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明确规模标准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计划和预算。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规模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注意事项1. 本文档仅为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投标流程和要求。
2.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选取最符合项目需求的投标人。
结论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提高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感谢阅读此文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作维护重庆市经济信息中心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Copyright (C) 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4以上版本浏览器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