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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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XXX根据国务院要求,为简化行政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了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XXX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以帮助立法部门和同行更好地理解。

一、总体情况解读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条文总数不变,均为12条。

其中,完全保留的条文有2条,未进行任何修订,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和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关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十条(省级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

其中,第二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第三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第四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第七条(关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和第十二条(关于施行时间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均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条条款,分别是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和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二、具体条文解读本文将按照条文顺序对新增、修订和删除的条款进行解读。

由于未进行任何修订,本文不对保留的条款进行解读。

2-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分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招标方需要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制定依据和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招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标的、招标范围、招标工程的地点、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履约期限等。

2.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招标工作所涉及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招标工程的总工程量、招标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等。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等。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结论。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方在进行招标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保招标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汪才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对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笔者拟从个人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一、总体情况解读与原规定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条文总数量与原规定一致,均为12条,其中完全保留(未进行任何修订)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原条文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原条文基本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分别是第二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第三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四条(征求意见稿为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第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第十二条(施行时间、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新增的条款有2条,分别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ΟΟΟ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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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的招标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供应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
水平。

因此,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秉承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以使招标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

首先,在制定新的招标范围时,需要明确招标的适用范围和项目类型。

招标范围应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应包含各类工程,如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等。

同时,还应明确招标适用于国有企业、
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招标主体。

其次,新的规模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
行合理划分。

规模标准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指标来界定,可以设置不同的标准,如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同时,还应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将一些关键工程或重要项目列为
优先考虑招标的对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此外,制定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工程建设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
机构或专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
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
期望。

最后,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或机构,
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评价信息,提高招标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兼顾各方面的考虑和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这样才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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