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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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股份锁定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对于投资者、公司管理层以及市场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份锁定期呢?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股份锁定期的设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或者重要的战略投资者来说,他们在公司上市时可能持有大量的股份。

如果这些股份在上市后立即可以自由交易,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不利情况。

其一,如果大股东迅速抛售股份,可能会给市场传递出对公司发展前景不看好的信号,从而引发其他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公司的市值和市场形象。

其二,大股东的大规模减持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决策稳定性。

其三,在公司上市初期,内部信息往往还不为公众所充分了解,如果没有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股份锁定期的常见类型和期限。

一般来说,股份锁定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发上市的股份锁定期: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通常有 36 个月的锁定期。

而其他股东,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12 个月。

定向增发的股份锁定期: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通常也有一定的锁定期。

这个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 6 个月至 36 个月之间。

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也会有相应的锁定期要求,以确保重组后的整合效果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规定。

例如,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份也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制。

上市公司股份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上市公司股份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一、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而知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买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2) 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2、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 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 控制人代替)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的若十规定》
通过大示交易减持
1、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1、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 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不得减持
1、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 上市公司董监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还增加了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深交所还规定“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公 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简介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售或减持的期限和方式。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合理行使股权,防止大股东的股份过快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股份锁定期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为3年。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在上市后短时间内大量减持,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从而损害市场利益和小股东权益。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能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稳定市场信心。

减持规定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期满后或其他规定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减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

3. 减持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满3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减持时机。

4. 减持披露:减持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公告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

5. 其他减持限制:除了股份锁定期外,上市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期和临时停牌期等也有可能面临减持限制。

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会对股东的减持决策产生影响。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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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根据近期诸多法规变化,重新梳理股份锁定与减持问题如下:具体法律法规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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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一、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而知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
5.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买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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