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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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徐财绩[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绩〔2007〕1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0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派驻外地或境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处置内容和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徐人社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12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徐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2010年2月23日)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徐州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强化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努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突出政府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86号【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徐人社发〔2011〕286号)各县(市)区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推进我市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更好地激发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活力,发挥大学生村官对农村创业富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10〕4号文件要求,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立足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领村民致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对象1.2007年以来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并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

2.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的,须由其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重点扶持从事创业富民项目的大学生村官。

三、扶持政策将创业大学生村官纳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发证范围,并享受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注册优惠。

1.投资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徐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徐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年检合格,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徐州财政局长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

徐州财政局长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

徐州财政局长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当事人回应
原标题:江苏一财政局长被指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当事人:系造谣已报警
3月16日,一份被指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局长姚宾礼与女性的不雅聊天记录在微博上曝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该事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姚宾礼已委托律师处理。

其代理律师发布消息称,网传内容系造谣,目前已经报警。

这份网传聊天记录显示,备注姓名为“姚宾礼”。

聊天时间为22点46分至23点,具体日期不详。

聊天内容中5次提到“姚局”字眼,包含开房、给现金、表等内容。

发布微博者除发布不雅聊天记录外,还特别标注了“徐州市财政局”字样,并配发了徐州市财政局局长姚宾礼出席会议照片及个人履历。

徐州市财政局官网显示,姚宾礼系该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人事教育处。

公开信息中显示,姚宾礼出生于1963年7月,浙江桐庐人,2017年9月起出任徐州市财政局局长一职。

记者注意到,此微博发布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并被大量转发。

3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官方渠道获悉,目前官方已注意到此事,但经初步核实系造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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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14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76号)和市政府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保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上,但申报认定时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认定组织及程序
成立由市人保、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小组,市人保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困难企业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资格初审和相关事项协调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点在新城区元和路1号东区B楼117室。

同时,建立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申报企业将《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报送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收登记并初审后提交市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集体审查和认定一次。

经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采取“总量控制、先缴后补”的方式,先核定困难企业年度内享受社保补贴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给予社保补贴,超过核定总量的部分,不予补贴。

社保补贴总量计算方法为:以实际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12年度之内,补贴期限截止2012年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
申请单位(盖章)
一、企业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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