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物损查勘定损规范

标的有车上货物险
¡ 该案件物损是否可受 理?
¡ 如何做笔录?
¡
案例3
¡ 报案信息:标的车停车时撞到招牌,标的车 车损不清,招牌需赔,交强险不清哪里买。
讨论 ¡ 该案件是否受理?车损和三者如何受理? ¡ 如何做笔录?
翻斗车卸货必需向前 开才能完整的卸下来
现场勾立案
客户说当时没有处于行驶 中
¡ 该案件车损,物损如何赔付? ¡ 对于吊车,水泥泵车今后如何区分保险责任? ¡ 交强险能否受理该赔案物损?
¡ 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是针对标的来说的,不 包含特种车常发生的技术故障。
¡ 交强险对此类物损没有明确说明,可受理也 可不受理。
¡
案例2
¡ 报案信息:行驶刹车货物掉到地上,本车上装 的化工注剂黏液的盖子破裂,导致注剂流出来, 本车无法移动,现场
¡ 钢筋混凝土盖板:200元/平方
¡ 电线杆(测量直径和长度):550元-680元/根
¡ 路灯(测量长度):200-400元/米
¡ 路面瓷砖(测量面积):
¡ 绿化(较大树木测量胸径或高度):从根部往上1M处 的胸径
灌木
¡ 绿化(小型灌木测量冠幅和苗高):注意区分国道和其他道路
¡ 花草(测量面积): 注意区分国道和其他 道路
¡ 对于撞宠物的案件应详细注意,若在小区内 可视为标的全责,反之可不认全责;同时要 提醒客户要求物主提供养狗证明,确认真实 物主,对于没有狗证等相关证件的,可告知 一般按1000元以下赔偿(医疗费用高于狗的 重置价格,最高按重置价格赔偿,了解狗的 品种)
¡ 第三者责任险中几种明显的除外责任大家应 该认真体会,特别是翻斗车和特种车,笔录 现场就要做,翻斗车在行驶中翻斗突然升起, 若非行驶中就是属于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背景在车辆事故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损失的价值。
对于受损车辆的物品和设备进行评估,以确定赔付比率和赔付现金;尤其是对于二手车市场的决策,对于损失的价值的准确鉴定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提出了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总体方案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是为了确定车辆物品和设备受损伤后的价值、确定赔付比率和赔付现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来讲,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鉴定方法鉴定方法包含:询问车主、查看物品和设备使用时间和状况、查看同款物品和设备的价格、分析现场,综合比对多种方法对物品进行鉴定。
价格确定方法针对不同物品有针对性的价值评估方法,如下:1.车辆本身的价值:车辆本身的价值是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使用时间和车况进行评估。
可以参考各大二手车网站或车市场,或者找专业的车辆估价师进行评估。
2.机械部分价值:机械部分价值的评估主要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行驶系统等核心部件的价值。
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专门的“机械补偿比”公式可以作为参考。
3.车内设备的价值:车内设备的价值包括音响设备、导航仪、行车记录仪、手机支架等,可以查阅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及专业报价进行参考。
4.轮胎的价值:根据品牌和类型进行比对,确定相应的并查阅平台上的参考报价。
5.其他部分物品的价值:其他部分物品的价值是指除上述物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如座椅、门板、挡泥板等,可以查阅保险理赔的标准进行参考。
各项损失的估价各项损失的估价包括:车辆本体损失、机械部分损失、轮胎损失、设备损失、其他部分物品的损失。
针对不同的损失,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通过拍照、视频、现场查看等方式确定车辆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然后基于价格确定方法估算出损失的价值。
综合估算销售市场和保险公司等机构会根据上述鉴定方法和价格确定方法综合估算受损车辆和设备的损失,并在受损车辆所有者同意后进行车辆调拨或者赔付。
结论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为车辆受损伤后进行价值鉴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方法和流程,通过该方案可以客观、准确地计算受损物品的价值,为车辆的销售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了决策支持。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
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
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
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
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车险定损基本流程是什么

车险定损基本流程是什么车辆定损需要带什么材料(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4)赔款收据。
事故车辆定损的注意事项有什么车主在进行车辆保险定损时需要注意:1.事先与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维修方式、定损金额。
2.应该注意车辆定损以及维修都需要到同一个地方进行。
保险公司车险定损的注意事项四点:1.匹配对应维修厂类型的工时定损,4S店维修比修理厂维修价格要高;2.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可修复的无需更换;3.维修辅料要适当给,不能一点都不给,也不一定要全给;4.更换配件金额较大的,要走复勘验车和旧件回收流程,确保维修保质保量。
车辆定损是怎么定的1、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以后即使修理过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被撞之前的状态,所以在事故后都会出现贬值,但是贬值损失的大小和车辆的使用情况、车辆自身的价值、车辆的购买年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碰撞不是特别严重的车辆可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是损失相对较小。
2、如果车辆被撞后存在价值降低这一问题,那么如何来证明具体贬值多少呢?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车辆应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据此作为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应当赔偿多少的主要依据。
3、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1)车辆行驶证;(2)车辆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4)保险公司车辆定损单;(5)车辆维修清单;(6)起诉书(了解车辆贬值诉讼金额)。
以上材料是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应以法官及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损失问题。
这些都是需要相关部分的专业处理才能够确定的。
那交通事故定损的流程是什么?我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在规定期限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
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
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定时间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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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字[2000]07号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字[2000]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b66b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a.png)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字[2000]07号2000年1月13日)海口市价格事务所:报来《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并报经省物价局批准,现批复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其鉴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资格证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承担(重新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具体标准如下:(一)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琼价综字(1998)89号文《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附表四)执行。
(二)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按《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评估机构在开展车物损价格鉴定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地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鉴定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作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司法部门办理诉讼案件的依据。
四、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附表: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
基本程序:
1.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实物勘验;
6.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市场调查;
8.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1.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
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以及第4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
而该办法的第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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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1 06:39:18)
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
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
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
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
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
第八条凡在我省从事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人员的审验、培训、考核工作,适时制定并公布有关机动车辆配件、维修、道路设施赔付等价格标准,搭建全省(含保险公司)统一机动车配件价格、道路设施、财物价格等报价平台。
第十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
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车物价格评估鉴定时,以书面材料为主,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事故 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5个工作日,特大事故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
外)内完成评估鉴定,向委托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道
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送达回证存档。
因新的证据出现,确需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车物损失,当事人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上应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以尊重客观事实,不受外在因
素干扰,独立开展工作为原则,接受利益相关当事人质疑。
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持有旧机动车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
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车辆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2)、对损坏机(配)件以修复还原为主,更换为辅;(3)、对经修复不能达到原主要功效的机(配)件予以更换;(4)、对经修复不影响正常功能但存在瑕疵或加速折旧的
机(配)件,可适当考虑进行补偿性赔偿;(5)、对需更换的机(配)件实行质量对等原则,报价可采用同期当地正厂零配件供应商、车辆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站对外公示统一价格;(6)、对于使用年限不长或行驶里程数较少或成新率较高的车辆配件更换按全新配件价格计算;(7)、对已淘汰或停止生产车型机(配)件可使用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合格替
代产品;(8)、对使用强度较大或使用年限较长或车辆成新率五成以下车辆,机(配)件更换可扣减折旧,以同型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合格替代产品报价;(9)、车辆修复还原费
用大于受损前车辆实际市场价值推定全损;(10)、工时标准按当地维修水平或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车损评估一般不考虑间接损失,但在事故责任明确的无责方或次责方有委托
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间接损失评估。
第十七条营运车辆因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的,应采用以下方法:(1)停运损失有证
据证明可查清或可量化的,应按实际日收入水平测算;(2)停运损失无证据证明或无法
查清的,按当地同型车辆每日平均收入水平测算。
计算方法:停运损失=每日平均纯收入× 正常修理天数(日)因事故引发的其他类型间接损失,有证据证明或可量化的损失直接计算;无法测算或测算成本较大、无比较性损失暂不计算。
第十八条车辆直接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用方法:
一、车辆修复还原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的方法。
(一)、修复费用加和法。
计算公式为:鉴证价格=∑(配件价格+工时费用+其他费用)-废件残值
(二)、推定全损成本法。
计算公式为:鉴证价格=事故前车辆重置价格×成新率-事故后残值
(三)、推定全损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受损前车辆)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进行相关因素修正,确定价格鉴定标的(受损前车辆)价格的方法。
鉴证价格=受损前车辆市场价-事故后残值
二、车辆减值补偿性赔偿计算方法:
1、未做更换的机(配)件,按其修复费用(不含油漆)确定实体性贬值基数,结合配件成新率(按车辆成新率)测算,计算公式为:
减值补偿值=∑修复费用×成新率
2、未做更换的机(配)件,以覆盖件为主按受损比例确定补偿额(不含油漆),计算公式为:减值补偿值=∑(受损面÷配件面积×配件价格×成新率)-Σ配件维修费
3、未做更换的机(配)件,按配件主要功能比例划分,确定补偿额,计算公式为:
减值补偿值=∑(受损功能÷配件总功能×配件价格×成新率)-Σ配件维修费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到相应的事故车辆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填写《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委托人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拒签注明理由。
需做拆卸解体车辆时,由事故当事人与第三方解体厂家达成协议。
第二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15日内由委托人或委托机关
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特别复杂的复核案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别涉及面广,物品繁多,确实无法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的,应与有关单位另行约定时间。
发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
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申请书、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