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外开窗安全玻璃规定解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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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XXX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幕墙(全玻璃除外);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的部位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的部位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胶片玻璃)的部位
建筑物玻璃选用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6)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7)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8)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n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住宅安全玻璃使用规定(3篇)

住宅安全玻璃使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建筑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玻璃作为住宅建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住宅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

一、安全玻璃的定义安全玻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破碎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玻璃。

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安全玻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钢化玻璃: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使玻璃表面形成一层压应力,提高玻璃的强度和抗冲击性能。

2. 夹层玻璃:由两片或多片玻璃通过粘合剂粘合在一起,中间夹有PVB(聚乙烯醇缩丁醛)膜,破碎时玻璃碎片粘附在膜上,不会飞溅伤人。

3. 安全中空玻璃:由两片或多片玻璃通过粘合剂粘合在一起,中间填充干燥空气,提高玻璃的隔热、隔音性能。

二、住宅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1. 适用范围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住宅建筑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住宅建筑的外开窗;(2)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3)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4)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5)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6)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7)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8)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9)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0)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2. 使用要求(1)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外开窗,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必须使用钢化玻璃。

(2)夹层玻璃:对于可能存在坠落风险的住宅建筑部位,如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吊顶等,应使用夹层玻璃。

(3)安全中空玻璃:对于需要提高隔热、隔音性能的住宅建筑部位,如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可使用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玻璃规定(3篇)

安全玻璃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以及其他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生产与质量控制第四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 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4. 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安全玻璃,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安全玻璃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流通与销售第九条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仓储设施;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条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销售安全玻璃,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使用与安装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中,以下部位应使用安全玻璃: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2. 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 建筑物中的玻璃幕墙、玻璃隔断、玻璃门等;4. 其他需要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门窗使用安全玻璃规定(3篇)

门窗使用安全玻璃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建筑安全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门窗作为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建筑门窗安全玻璃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玻璃的定义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三、安全玻璃的应用范围1. 门窗:建筑物中用于采光、通风、隔断等功能的门窗,包括铝合金门窗、木门窗、塑料门窗等。

2. 建筑物外开窗: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公共场所门窗: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门窗。

4. 建筑物玻璃幕墙:建筑物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必须为安全玻璃。

四、安全玻璃的要求1. 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应满足下列要求:(1)玻璃厚度不小于6mm;(2)抗冲击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3)边缘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

2. 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应满足下列要求:(1)玻璃厚度不小于6mm;(2)夹层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3)抗冲击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4)边缘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

3. 安全中空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应满足下列要求:(1)玻璃厚度不小于6mm;(2)中空层厚度不小于9mm;(3)中空层密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4)抗冲击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5)边缘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

五、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1. 生产管理: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流通管理:安全玻璃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3. 使用管理: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安全玻璃使用规定(3篇)

安全玻璃使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

三、定义(一)安全玻璃: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二)建筑安全玻璃:指在建筑中用于承受人员、设备、材料等荷载,以及承受撞击、冲击等外力作用时,能够保持完整或达到一定程度的稳定,防止人员坠落、物体穿透等事故发生的玻璃。

四、生产管理(一)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五、流通管理(一)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流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三)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六、使用管理(一)建筑工程中,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 幕墙(全玻幕除外);4.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5.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6.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7.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8.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9.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10.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1.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n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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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外开窗安全玻璃规定解释2009-05-01 20:03:01| 分类:建筑资料| 标签:无|字号大中小订阅 .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现在很多地方住宅楼不能用推拉窗了,不能满足节能要求。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实施,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

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

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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