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排污权申报表【范本模板】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申请单位:1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23456填表说明: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共有五页,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页及第3页为企业填写内容,第4页为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单位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填写,第5页及第6页为填表说明。
相关填表说明如下:(一)综合类信息(P2)(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3)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填写;(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生产设施,则分别填写;(5)排污许可证编号等——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其相关信息如排污许可证类型(正式/临时)、有效期限等应在本表格中填写;(6)企业生产信息—-应按照企业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主要工艺及主要产品产能进行填写,其中主要产品产能应注明设计产量(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以及2014年度的实际产能;(7)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目前实际存在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实填写;(二)企业申报信息(P3)7(1)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2)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3)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4)“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5)“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企业无“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可不填写;(6)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1)—(5)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三)综合调整(P4)(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进行填写)(1)绩效法核定量/排污系数法核定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附件所确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后如实填写;(2)监督性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年度、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数据,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3)在线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2014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平均值,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4)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值进行调整,原则上在此应考虑政府预留8量;(5)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十三五”环境管理的需要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进行调整;(6)综合调整结果——根据上述(1)—(5)中所确定及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填写,并及时反馈申报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
财税〔2015〕61号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2015.7.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23日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

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作者:余阿梅张宁来源:《绿色科技》2016年第14期摘要:指出了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已在全国10多个省市试点推广,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建立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40145021引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1],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控制环境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中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是中国环境政策创新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笔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实践情况,梳理和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为目前经济新常态下,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科学建议。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首次提出[2],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杜勒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
1995年,美国将这一理论变为实践,成功运用于酸雨计划。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理论,迄今为止虽已有30年的发展历史,但主要以地方试点的方式进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
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可在排污单位间调剂。
1993年原国家环保局以太原、包头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
1996 年、2000 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治理政策由浓度管理转变为总量管理,为实施排污交易提供了法律政策支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受生态环境部委托,河北科技大学承 担编制制药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编号 2017-47。 其中的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由河北科技大学、北京市环 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恒联 海航(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等 7 家单位组 成标准编制组实施标准编制。
1.2 工作过程 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按照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和工作要求,项目承 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组成标准编制组,认真学习领会排污许可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文件,收集相 关资料,并制定工作计划。 完成标准开题论证。经过文献调研,结合相关工作积累,经内部研讨和专家咨询,起草完 成开题论证报告,编制标准文本初稿。2017 年 4 月 28 日,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委托标准研究所 主持召开开题论证会,通过开题论证,并提出以下意见:针对制药工业中的中成药生产单独制 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进一步简化生产工序,突出产排污环节;进一步加强产排污系数和治理 现状调研。 开展调研,形成征求意见初稿。2017 年 10 月 28 日邀请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 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以岭药业等单位的专家在河北石家庄开会讨论研究了标准编制过程中 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编制组分别赴北京华邈药业有限 公司、北京东兴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北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河
6 标准框架 .................................................................................................................................... 23 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 24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9.8)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排污权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分配前已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线或生产能力),及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排污单位,但不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已关停、淘汰或应当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指处理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或城镇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额度内,依法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六条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强化管理、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等方式,以及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造等方式,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为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不包括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规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作者:谢飞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34期谢飞(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 210036)【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1.1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鄂环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鄂环发[200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排污许可评估报告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技术报告(此报告只针对本次申请排污证有效)三河市绿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承诺书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本技术报告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生产、排污等情况,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目录1总论 (1)1.1前言 (1)1.2编制依据 (2)2排污单位现状 (4)2.1地理位置及周边关系 (4)2.2环境功能区划 (5)2.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5)2.4环评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7)2.5总量控制要求 (13)2.6环境管理实施情况 (13)2.7排污口设置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13)2.8排污单位生产状况 (13)2.9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分析 (16)2.9.1污染源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16)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16)3.1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17)3.2其它污染物排放情况 (17)4影响排污总量变化的因素分析 (17)4.1原辅料的变化 (17)4.2能源消耗的变化 (17)4.3产能的变化 (17)4.4工艺的变化 (18)4.5污染治理措施优化 (18)4.6排放标准的变化 (18)4.7总量控制要求 (18)4.8其它影响排污量因素变化 (19)5污染物申请排放量和执行标准 (19)5.1参考排放量核算 (19)5.2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值和环评审批总量 (19)5.3重点污染物申请排放量 (19)5.4排污单位执行标准 (20)6污染物排放量确认方法 (21)6.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确认方法 (21)6.2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确认方法 (21)7结论 (21)1总论1.1前言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2区迎宾路1155号,占地150010m。
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58′39″,北纬39°49′15″,行业类别C2760-生物药品制造业。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级 发 放 、 三 级 管 理 。 省 环境 保
护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省级 重 点污 染 监控单 位及 造成跨 设 区市 ( 含 扩 权 县 、 市 )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的排 污单位 排 污许 可 证的发 放
现减排 目标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热 点 。
-
平。当然 , 们一 直强调 宏观调控 , 污权 交易 我 排
制 度 虽说可 以 自发进行 , 也应在 国家有 关机构 但
的监督 之下进行 。 污企 业不能过 多地 购 买污 染 排
4应 当克服 容许排污基准 与实际排 污基准
之 间的矛盾 , 当以实际排 污作 为确 定达标、 应 衡 量超额 减少排 污是否应 当发放排污信用 以及 国家
权 , 意增加 其排 污量 , 须满足 国家 或地 方有 任 必 关法规 对污 染治理 的基 本要 求。 当在 有 关机构 应
的控制 下防止一 些排 污企业 大量购 买形成 垄断 , 从而破坏 交 易的 自由和公平 。 四是排 污权 交易制度应 当与其他治污手段相
有 关机 关建 立可靠的排 污清单的基准 。 因为企 业 的实际排 污 常常低 于 容许排 污 , 采用容许排 污标
的 最差情 况的接 受 器的影 响 来衡量 。在 这 个
系统 中可 以避 免 交 易的复杂性 问题 , 因为 只有 单 一的 降低 浓度信 用 交易市 场 ,所 以允许在 整 个 区域 内进行 交易 , 因限制 交易机会 而造 成 的
费用损 失就 可 以避 免 了,从 而促使 了远距 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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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07
第9 期
河 北 环 境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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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 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6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3.7 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4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4.1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2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 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4.3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4.3.1 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排放绩效值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确定。 4.3.2 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4.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初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 4.3.4 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大于按4.3.1-4.3.3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4.4 初始排污权分配原则 4.4.1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 4.4.2 本行政区域内各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后的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具体削减比例应根据减排目标、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4.3 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已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其核算初始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分配。 4.4.4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分配给排污单位。 4.5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4.5.1 现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核算技术报告内容见附件)。 4.5.2 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4.5.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现有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5.4 现有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示的初始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 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 5.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权限 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一致。 5.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原则 5.2.1 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料综合确定: (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取得的监测数据。 5.2.2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全厂或部分生产设施淘汰、关停等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让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生产设施的初始排污权。 5.2.3 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不予核定可出让排污权: (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及因市场技术等原因临时停产的; (二)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 (三)其他无法长期稳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5.3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5.3.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一致。 5.3.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排污许可证和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四)减排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五)减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六)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6 其他规定 6.1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 6.2 国家对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附件1:
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行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通讯地址: 中心位置经度□□□°□□′□□″ 纬度□□°□□′□□″ 排污种类:1、废水□ 2、废气□ 排污许可证编号: 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2、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水排放量(吨/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环评文件 申报量 3、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数据来源 废气排放量 (万立方米/年) 排气筒数量 (个)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