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陷阱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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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 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种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合同全文
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勘察等工程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自愿订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按照总承包、分包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工程,并负责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设计文件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提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工程勘察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范围、勘察费用及勘察报告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勘察方的责任勘察方应当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负责勘察报告的提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方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工程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建设的内容、期限、价款、质量标准、履行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定标、招标、议标、竞标、磋商等方式。
招标方式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招标文件。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程期限、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投标的价格、质量标准、履约期限、交付条件等。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内,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
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根据评标标准评定各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订立建筑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监督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由建设单位、承包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供应。
第十五条材料的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共有21个条文。
相较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明确了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规定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使得不仅承包人,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等。
同时,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约定《民法典》新增“一般”二字,表明条文所列的参照性内容不是必须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更加彰显合同自愿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贯彻。
同时,删去“双方”二字,表明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再是简单的两方主体,也包括多方。
四、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地位《民法典》第798条、第801条、第803条、第807条将对应的《合同法》相关条文中的“要求”改为“请求”,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由简单生硬的命令式表述调整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表述。
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法治思维的进步,强调的是司法对诉权的保护。
五、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对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进行了规定。
这一变化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得法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一)承包合同;(二)分包合同;(三)劳务合同。
第三条承包人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生产设备、产品、原材料的提供,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准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标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期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条件、工期,以及履约保证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承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资金,以及必要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保证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满足。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方式可以采取定金、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以涉及分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的规定,否则不得擅自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以劳务形式外包给他人进行,但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承包人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建筑工程合同,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因协商一致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承包人、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三通一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

三通一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三通一平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合同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约定和规范,旨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合法合规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解除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三通一平原则的要求。
二、三通一平原则概述三通一平原则是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四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具体包括:1. 三通:即设计与施工之间的沟通、施工与监理之间的沟通、监理与设计之间的沟通。
各方应及时交流信息、解决问题,确保各环节无障碍进行。
2. 一平:即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的权益平衡。
要求各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性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设计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设计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中设计环节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和规范进行了明确,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招标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5.《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作用和权限。
四、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文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6.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合同:指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环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制度,对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保护森林资源,不得损害森林生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公路工程,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应当考虑气象因素,防止气象灾害。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三、部门规章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十四、地方性法规1.《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十五、地方性规章1.《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十六、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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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工,确保工程质量 2)接受发包方对作业进度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并负有通知义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 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78
3)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 4)对建设的工程负暇疵担保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81 条
法律禁止:
1)禁止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271条 2)禁止肢解发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人。 272条
3)禁止转包或肢解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72条
4)限制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7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实施
1、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 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77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 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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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2、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资料等。283条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 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 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279条 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对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发包人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合同法》 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 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 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 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2-6-20 来源: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 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 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 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
建设工合同包
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 2)严格的计划性及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工程验收,有 关部门予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3)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方式:总承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分承包: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联合承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建设工程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 完成,第三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 是否承担责任? 2、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将会导 致什么法律后果? 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4、甲建筑公司如约完成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的建 设任务,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该怎 么办? 购房人期权 工程款优先权 抵押权 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