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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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证据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证据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证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证据的收集、保管、使用和销毁,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要求,订立本企业内部证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证据的定义和分类第一条证据的定义在本制度中,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推断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物品等。

第二条证据的分类依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1.口证:指目击人、当事人的证言、鉴定人的看法等口头叙述的证据。

2.书证:指书面文件、电子文件等书面形式的证据。

3.物证:指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品、工具、痕迹等实物证据。

4.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形式的证据。

5.质证:指通过验收、检验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6.鉴定证据:指通过特地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鉴定看法得出的证据。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第三条证据的来源企业的证据来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员工的口头叙述、书面报告等。

2.企业内部的文件、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的证据。

3.监控录像、监测数据等视听形式的证据。

4.产品样本、工具、痕迹等实物证据。

5.外部机构的鉴定看法、检测结果等鉴定证据。

第四条证据的收集1.员工在发现涉及案件事实的情况时,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在相关的记录表格中认真记录。

2.企业内部的文件、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的证据,应依照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在归档后在相关存档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

3.监控录像、监测数据等视听形式的证据,应定期备份并妥当保管,并在备份后在备份记录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

4.产品样本、工具、痕迹等实物证据,应妥当保管,并在保管后在相关存档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

5.外部机构的鉴定看法、检测结果等鉴定证据,应定期更新并在鉴定记录表格中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证据的保管1.证据的保管由特地的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并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口证、书证等纸质证据应存放在专用的保管柜中,柜子应配备防火、防潮等设施,并定期检查保管柜的情形。

第二章第三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第三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注意:与近现代西方国家证人宣誓制度的区别
4



(二)神判法
1、水审法(冷水审、沸水审) 2、火审法——热铁审法 3、决斗法
法国国会1818年通过法令,明确废除了司法决斗。
决斗的独特性表现为其等级性已经非常明显。


4、其他方法:
(1)卜筮法(2)十字形证明法(3)面包奶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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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1.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


2.国家权力的膨胀
3.社会环境的变迁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它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它在当时是有效的,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3.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利益
4.有些神明裁判方法也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尽管并不完全可靠
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



一、 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一)定义


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
2.政治条件; 3.对神的极度信仰和崇拜; 4.控告式诉讼制度。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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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一)合理性


1.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二)局限性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它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证据法学 第02章

证据法学  第02章
问: (1)该法典采取了何种证据制度? (2)该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3)该证据制度最重视何种证据?这种重视可能会产生什么
样的弊端?
2.《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 “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
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 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 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 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 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 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法律只 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 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
问:上述规定属于何种证据制度?是否合理?
证据制度是指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 纠纷事实的法律规则体系。
查明纠纷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有关过去事 实的认识活动。
神明裁判,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2—3]英国 1176年的《北汉普顿法令》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我们主人国王的法官面前被指控 犯有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或者窝藏了伪造 货币或纵火的罪犯……就让他接受水的考验。如 果他失败了,就让他失去一支脚……如果他被考 验证明无罪,就让他去找来保人并允许他留在王 国内,除非他被指控犯有杀人罪或者其他邪恶重 罪……
(一)基本特点 以神的启示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二)评价 对神示证据制度,不能简单地斥之为愚昧。
(三)启示
第一,与特定时期人类智力发达程度的关系
第二,与特定人群的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一个裁判是否公正、是否正确 往往取决于特定相关群体的信念和评价系统。 证据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求真的活动,而且是一 种以特定时期、特定人群所能接受的方式求真 的活动。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章围绕从历史到今天存在着的四种不 同的证据制度进行讲授,讲授的重点是 自由心证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解决诉讼争 议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 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 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 早期。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 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 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 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 当庭审判。
•思考题:
1由心证制度?它和我 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有什么区别?
二、形式证据制度
(一)形式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形式证据制度,又称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 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 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 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 大陆国家最为盛行。在德国、奥地利等 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 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 《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 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 国法规全书》等。英国由于其地理位置、 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虽然证 据制度中含有形式主义的因素,但没有 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二)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形式对证据分类 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
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完全的证据是指法律规定能够据以
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是法律所规定的证明
力还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案情的证据。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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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的流动性增大。神誓 法失去了作用。
根据1201年至1219年之间记录 的判例,神明考验方法最终都 导致了对被告的无罪判决。
3、司法成为国家统治者控制民 众行为和镇压反社会活动的工 具,统治阶层开始对那些难以 预料的神示方法感到不满,要 求司法者在审判中享有更大的 发言权。这导致了新的证明方 式的产生。
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 誓词的内容
(三)神明裁判
有火审、水审,接受考验的 一般都是被指控者;有决斗 法,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 一般只有贵族和自由民才有 资格选用。
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 或接受考验,实际就在一定程 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古代西方国家司法证明方式 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 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
发展:“野蛮酷刑法”
不知情陪审团:“知识不足” 的难题
1303年休果强奸案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犯罪被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 利益;
2、罗马法的影响,抽象性思维。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 力和机械的证据规则;
2、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刑 讯逼供泛滥。
四、自由心证的兴起:
但我们仍然无法摆脱“口供” 情结。
2)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唐律:必须三人以上明证其罪, 始告定罪。
清邓廷桢审郑魁谋杀案
3)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 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式。
4)重视勘验检查。 宋慈《洗怨集录》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 制度仿效德国,成为一种封建 的、资本主义的、法西斯的混 合型的诉讼制度。
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1)严禁刑讯逼供;2)无罪推 定;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4)证明标准是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沿革

五听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变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瞻视,不进则乱
罪疑 从赦
《礼记 王制》曰:疑狱, 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尚书 吕刑》曰:五刑之 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 克审之
《尚书 大禹漠》曰:与其 杀不辜,宁失不经。

来判断
产 三、诉讼制度的形式是“弹

劾式诉讼”




、 在奴隶社会,低下的生产力

发展水平和无比崇高的神权
示 证 据 制
是一对孪生姐妹。人类面临 残酷的自然灾害和社会难以 解释的问题时,不可能用科
度 学之光来牵引,神便被奉为
产 万物之主宰。






、 那时的人们认为神是察知一

切的,因而是为可欺的。人
示 证
们的犯罪行为能骗过一般人,

但不能骗过神。人的善恶,
制 神是明察的。所以,诉讼中

有了难以明辨的是非和犯罪
产 生 的
情形时,自然就靠神明来判 断。



、 神 示
当时,人们把诉讼看成是纯 属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因此,

除了对于直接反叛的行为由
据 国家运用武力以军事镇压外,

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并不
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宫毅
第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命名 一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 节 判或神证。是用一定形式借
助神灵帮助、裁判案情的证
神 据制度。古代奴隶制时期,
示 欧亚各国曾经普遍实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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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 3.实体法还决定某些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条件。例如继承 法明确规定遗嘱成立的条件:公证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 公证员公证并加盖公证机关的公章。
• 4.某些实体法规则还直接指导司法者的推理活动和当事人 利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实体法上的推定 法则,例如在作品上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占有人视为动 产物权的所有人。英国婚姻法上也有类似的推定,如丈夫 知道妻子犯有重婚罪,仍然与她发生性关系,便不可反驳 地推定丈夫已宽恕了这一犯罪,放弃了追究妻子有关责任 的权利。
• (2)大陆法系的动态证据观较好的反映了诉讼的动态 过程,体现了诉讼中作为证据方法的客观存在与各诉讼 主体、审判主体之间的主客观关系。同时也能够很好地 处理好诉讼早期证据的开放性与审理终结时证据的限定 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具有较大的科学性。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二)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据概念的争论
• 1. 原因说。(方法说、条件说)认为所谓证据就是认定 案件事实的原因。造成法官对于诉讼案件中证明对象的 真实性确信无疑的任何原因都是证据。强调行为之间事 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体现了对裁判者自由判断的尊 重。缺陷和不足: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二)证据与程序法
• 1.证据的提供、审查与判断都需要在程序的进行中完成。因 此证据的运作过程同诉讼程序糅合在一起,不可分割,剥离 了证据的程序是空洞的程序,离开了程序法的证据没有生命 力。
• 2.在实体法之外,程序法也能够限定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 例如规定自认的规范是程序规范,而不属于实体规范。关于 司法认知的规范也是程序规范。
• (一)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
• 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 和质量。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 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成为证明对象。由此,实体 法决定证明对象。并因此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对于 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不同,证明方向也有本质差 异。(举例)
判者自主判断; • (3)为防止裁判者自由擅断,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一
般注重于证据调查方法的规定; • (4)证据的评价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但又没有规定
集中审理原则。 • (5)近年来的发展倾向是增加资格方面的规定,建立多
种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特权规则。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二)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及其特征
• 3.程序具体规定证据提供方面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界限。辩 论主义条件下,职权探知主义下。我国现阶段法院的协助
• 4.决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规则不同,其具体由程序法规定。
• 沃克说:“由于证据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以任何创设程 序规则的法定权利都包括创设证据规则的权利。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2)三分说
• 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 有形物,法院以之才能获得心证。
• 从法院调查所得之结果之角度——证据资料;法院依法定程 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 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证据方法不 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 容之书证。 证据资料表现为法院或者法官对证据方法的判断 和认识。
• 不过该观点在证据概念之外,强调证据资格的法定性,重 视证据排除规则,注意诉讼中的多种价值目标。
• 4.材料说。力图从程序上界定证据。证据是当事人提出的 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有可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削弱案件 事实证明的一切材料。
• 注意了诉讼的过程性和证据的程序性,降低了证据准入的 门槛,并且克服了事实说对证据的某些情况下主观形式的 忽略有所克服。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 一、证据属性概述 • (一)证据属性的概念和意义 • 1.概念 • 证据属性是指证据之作为证据必须具有的内在的质的规
定性。即是说缺少了证据属性的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当 事人提出的或者法院收集的材料都不能成为证据。
• 当然并不禁止其他材料的提交,不过在诉讼早期即采取较高 的证据门槛。以后法庭审理过程中事实裁判者对证据的审查 和取舍仅限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高门槛——严审查的方法。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 其背景就是对抗制下法院消极,无法积极的对陪审团可 能出现的错误予以程序中的干涉,为此,必须设计一整 套完整的陪审团错误裁判的预防机制,即排除规则。这 样必须在审判前的程序中,由法官主持审查证据是否具 有关联性,有关联性的证据是否基于其他原因应当被排 除于程序之外。法院扮演证据守门员的角色。
• (1)忽略证据的程序性; • (2)没有体现削弱对案件事实之证明的材料的地位和作
用。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 2.事实说。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客观事 实。该观点的突出特点:强调证据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 中所遗留下来的客观痕迹;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意义。但不 足之处在于;
• (1)证据何以有意义,而且实践当中却有许多证据具有 主观形式;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二、证据的概念
• (一)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 • 1.英美法系国家对之的界定 • (1)材料说。 • 英国沃克的最具有代表性:凡是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
(关联性的审查和预先判断)或者削弱对案件事实证明 的一切材料。 • 另外的表述方法: • 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 事实为真实的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第140条规定:证据是指被提供 用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言,文书、物品 或其他可感知物。材料说是主要学说,并为联邦证据规 则以及其他采联邦证据规则模式的州采纳。
• (2)实践中有许多削弱案件事实证明的材料,也有意义 ;
• (3)证据的程序性被忽略,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最终被 法院认定。该含义仅涉及法院认定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 诉讼开始前提交的证据,没有意义。证据在何时才能真正 的被认为是证据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 3.结果说。证据是经过法庭上的公开调查并最终被证据调 查程序确定为可以作为事实认定或者否定依据的所有结 果都是证据。和原因说有许多相似之处。
的作用; • (3)证据法关注的较多的是给予当事人双方公平的机会; • (4)不仅关注发现真实的目标,而且注重其他的重大的
社会价值。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
• 一般没有单独的证据法,证据法的内容体现于诉讼法之 中。
• 其证据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 (1)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完全委托于法官; • (2)法律一般不对证据能力加以特别的规定,而交由裁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3.两大法系证据概念的概括
• (1)英美法系的以上概念比较强调案件审理完毕时的阶段, 如果其能够削弱或者促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都可以作为证据。 A,何为证据是比较清楚的,结论是比较稳定的。英美法系 的事后审查制。
• B,其不足之处:第一,无法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当事人 在诉讼开始时提交的用于证据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材料应如何归类。第二,侧重了事实 裁判者的认识和判断过程,而忽略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认识 过程。
• 1.争论 • (1)建立独立的证据法; • (2)搭民法典编纂的便车,在民法典中规定证据法的
内容; • (3)不宜制定单行法。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2.特征
• (1)证据方法具有明确的法定性; • (2)证据资格方面的规定较少,证据有无证明资格基本
上完全委由裁判者裁量;刑事诉讼中,开始重视证据资格 的规定, • (3)当事人有较大的证据收集责任,但是证据收集方法 不多; • (4)价值目标上存在混乱。一方面许可当事人提出新的 证据,另外又规定严格的举证时间。发现真实是一个重要 的价值目标,但现在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2012年民事诉 讼法修改有一定的变化 • (5)裁判者判断证据的约束机制比较少。
• (3)方法说。美国密歇根州证据法对证据的界定:证据 是指可以通过其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某一事实之存在的方法 。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1)依据说。 •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9条法院依法定程序作为确定案
情、证明当事人要求和反驳是否正当的根据的任何事实材 料,以及其他对于正确解决案件有意义的情况,都是民事 案件的证据。 • 侧重的是结果和功能,但在内容上不仅限于客观事实,还 包括情况。 •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持此观点,如林胜光、陈世雄、吴 光陆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 凭据者,谓之。
• 缺点增加了证据的不确定性。和证据的属性之间也缺乏联 系。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 5.证据材料和证据两分的证据概念。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 明案件事实或者削弱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一切材料,证据 材料。事实裁判者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形式的一切材料和信息称为证据。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
三、证据与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1)主要内容是关于证据资格的规定; • 詹妮 ·麦克埃文将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影响概括为: • 其一,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就
事实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 • 其二,法官可以指示陪审团做无罪判决; • 其三,法官虽不能处理不确定的事实,但他可以自信地
向陪审团陈述某些事实; • 其四,法官可以就事实、证据问题向陪审团提供建议。 •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扮演及其重要
• 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一般情况下 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 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阻止对方证明的意 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同时对方 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 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 诉讼目的。而一般理解举证责任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决定或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应当是实体法规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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