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第一次作业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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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作业1

期末综合练习题-律师实务文书

请同学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要求完成下列文书练习

一、代写民事诉状

要求:(1)格式正确;(2)特定事项齐全;(3)文字简炼;(4)无错别字;(5)标点符号无误;(6)定性准确;(7)说理清楚、充分;(8)引用法律准确;(9)诉讼请求合法有据;(10)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说明: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990年1月2日上午时,甲市大地公司汽车司机陈某将公司的小汽车一辆停放在甲市新兴酒店内指定的停车场。陈锁好车门后,拟提水擦车做好出车准备。此时,正在该酒店大厅门前值班的接待员武某向陈索要车门钥匙,欲车内听录音机,陈未允。武尾随陈后再三恳求,并保证只听录音绝不开车。陈便将车门钥匙交给武某,然后离开去打水。武进入车内,打开录音机后,又将汽车发动起来。车开动后,武把握方向不稳,将车撞到酒店营业厅前的水泥柱上。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该轿车损坏程度为:(1)前保险杠断裂;(2)散热器损坏;(3)冷凝器已无法使用;(4)前桥断裂后移。经查,大地公司(车主)尚未向保险公司交纳本年度应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为修复该车损坏部件,大地公司共支付修理费5600元(有单证为据);因汽车损坏不能使用,大地公司支付了出租汽车费1600元。此外,司机陈某因汽车损坏,减少奖金收入150元。

请根据以上事实,为大地公司代书诉状。

二、代书执行申请书

要求:①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②说理清楚,文字简炼。③引用法律准确。④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无误。

1991年10月,乙乡原告田某以不当得利诉甲镇被告尤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1年12月20日以(91)民字第1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尤某返还原告田某不当得利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天,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上诉。至1992年1月30日,原告田某仍未收到被告尤某应返还的7600元。

原告田某系乙乡某商店营业员,男,40岁。被告尤某系甲镇经营水产品的个体户,男,35岁。据原告介绍,被告尤某每天自行收购鲜鱼等水产品约300斤,销售额1000元左右。根据以上事实,请你为田某代书执行申请书。

三、代书民事上诉状

要求: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②诉讼请求明确、合法;上诉理由正确、充分;③文字通顺简炼,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说明: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990年5月,甲省A公司与乙省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卖给A公司洗衣粉40吨,每吨单价880元,7月30日以前交货付款,交货地点在A公司所在地火车站。

7月15日,B公司将货运抵本地火车站,恰遇铁路被洪水冲坏,货运中断,B公司即将货运回保管。同时电告A公司。同年8月10日,线路修通,货运恢复。B公司立即启运。8月18日运抵收货方火车站。

8月19日B公司通知A公司验货并付款。A公司以此时已过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收货。经双方多次洽谈,A公司提出,若要收货,价格必须减半。B公司拒绝降价,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为不被铁路部门罚款,B公司租用民房一间,将货暂存保管,同时继续与A公司交涉。

天有不测风云。8月25日,该地突降暴雨,B公司存货民房被洪水冲垮,洗衣粉被洪水淹没。灾后清点,仅残留13吨,且有变质现象。经鉴定只能以每吨700元降价处理。上列损失共计26100元。B公司即委托律师向A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失时,货物尚在B公司管理之下,标的物尚未交付,A公司不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考虑到B公司的损失情况和A公司目前有能力和条件接受货物的情况,A公司应当以每吨700元的现价接受所余13吨货物。为此判决:

〔1〕26100元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2〕A公司接受B公司的13吨洗衣粉,每吨700元,支付B公司货款9100元,收货后一次付清。〔3〕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元。

B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委托律师代为上诉。

现假设你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以上事实和法院判决为B公司撰写一份上诉状。

四、书写诉状及答辩要点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俩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忽,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答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在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

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书写民事诉状

1995年3月20日,地处A县赛早坝的A县林业公司经理万某专程赴B县清山镇,与此地的B县苗业公司经理丁某签订购销红果树苗的合同,约定苗业公司供给林业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红果树苗100万株,价款40万元。货到付款50%,树苗栽到地里二个月后再付款50%。丁某验看了万某提供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为A县(88)369号的工商登记证。知悉林业公司属于国营企业,经营林果种植及批发零售木材和水果,在A县农业银行林场办事处开户(帐号0399786)有付款能力,双方便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

3月30日,苗业公司未及检验即将100万株树苗送到林业公司,林业公司付给货款20万元,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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