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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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深圳大学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赋予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与公共事务实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五、行政法的法源、特点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

制定法渊源:1.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条约和协定。

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区别?(二)行政法的特点后三内容上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物。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见讲义必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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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基于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活动,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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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公务员)【圣才出品】

第七章公务员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①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②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③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公务员。

(3)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概念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2.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①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此类公务员除适用《公务员法》外,还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而且特别法的适用优于普通法即《公务员法》的适用。

②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2)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①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之分;②《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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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1.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1)现行宪法为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救济。

但公益性救济也可期待,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此后,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将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

(3)我国对公民和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有区别的权利保护制度。

(4)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基础是行政侵权责任法。

行政侵权案件与行政协议或者行政合同案件,是行政法律救济中的基本案件类型,而行政侵权案件在行政法律救济中长期占据
重要和突出的位置。

2.特征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同于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包括:(1)有关权利救济的行政争议,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行政职务活动及其有效的行政决定,一般说来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秩序,防止行政任意和专断,由行政侵权引起的争议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2)行政法上对权利的救济需要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决定才能实现。

所以提供行政法上的有效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需要有直接或者间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改变、撤销行政决定的法律权能。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
行政法上法律救济的种类,按照法律救济程序性的严格程度,可以分为严格程式化的法律救济和灵活程式化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救济的处理方式和了结方式,可以分为审理机构的裁决方式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方式。

按照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提起权,分为基于公民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救济。

1.申诉和控告
(1)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

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
救济的方式之一,也是实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救济请求权的重要渠道。

(3)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最主要的渠道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4)信访。

信访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方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作出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一种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信访的提出要求有:
①信访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广义而言)
②提出的事项应当属于上述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③提出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话、网络、电子邮件和走访等。

信访定义和信访事项是界定行政机关在国家信访制度中的地位和权限范围的依据。

在信访事项方面,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信访处理方面,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①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②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③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9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根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198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根据。

3.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获得救济。

1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1)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2)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2.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武大2010年研)
答:(1)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2)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

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3)区别: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

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3.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武大2007年研)
答:(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武大2003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
答:(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②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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