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银行开户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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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开户基本流程

企业银行开户基本流程
4)资本金结汇,外汇管理局已经授权银行直接办理,不再需要专门审批,通常两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5、外债专用帐户的结汇
1)外汇登记证;
2)营业执照;
3)业务合同;
4)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准件;
5)获取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准件需要审批,通常需要两个工作日的时间。
二、外债的借入流程
1.根据合同和章程缴足资本(对此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单方缴足,未缴方只要不超过缴付期,就可以申借外债)
3、协定存款要求最低金额:华夏银行、工商银行为人民币10万元,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要求是50万元,只要保证帐户余额不少于该最低金额要求,在存款期内可以无限次支取。
4、港币的定期存款利率,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利率可以上浮10%。
本文涉及的办理手续、银行利率等详细条款仅供参考,实际执行情况以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4、支票的填写
1)年月日的写法,年必须用汉字的大写,月日是个位的,前边要加零,10月或10日,要写“壹拾”;
2)数字的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3)收款人处一定填全称;
4)可以限定支票的最高金额。
5、办理电话查询
1)签署电话查询协议;
2)设置查询密码。
(二)办理《外汇登记证》及外币资本金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开立
1、开立帐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5)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通常工商银行需要);
7)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及地税)副本的复印件(通常招商银行需要);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就
地免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原有相关相前账户管理办法冲突,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中建#局各成员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归中建#局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 附表:1. 银行账户开立、年检、变更、销户申请表
转发中建#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保证账户信息的可控、规范,防
止产生休眠账户,根据《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 局财〔2009〕43号)中关于“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 求,中建#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现予以转发,望各 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 账户情况信息表
附表1:
银行账户开立、年检、变更、销户申请表
本栏目由开户单位填写
NO.0000001
开户单位(或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固定电
话)
开户单位(或项目)所在地
联系电话 (移动电
话)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
证件种类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单位财务部长
姓名 证件种类
开设银行账户用途 (请注明工程概况、账户具体用途、开户银行
附件: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发生休眠账户风险,根据 《关于做好财务核算系统“七个严格”》(中建#局财〔2009〕43号) 中“严格执行设立和消除账号制度”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账户是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 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企业银行开户流程

企业银行开户流程

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一、准备材料。

在进行企业银行开户之前,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不同银行对于开户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最好提前咨询清楚银行的具体要求。

二、选择银行。

在准备好开户所需材料之后,接下来就是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开户。

在选择银行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银行的口碑和信誉,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银行可以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其次是银行的服务和产品,不同银行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适的银行;最后是银行的地理位置,选择离企业办公地点较近的银行可以方便日常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三、办理开户手续。

选择好银行之后,接下来就是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在办理开户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交准备好的开户材料。

银行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审核通过之后,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开户手续费,然后银行会为企业开立对应的银行账户。

四、签订协议。

在开户完成之后,企业和银行会签订相关的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包括银行账户协议、网银服务协议等。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领取银行卡和盖章。

最后一步是领取企业的银行卡和盖章。

银行卡是企业进行日常资金管理和交易的重要工具,而盖章则是企业在一些重要文件和合同上的法律认证。

在领取银行卡和盖章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总结。

企业银行开户流程虽然看似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依次进行,就能顺利完成开户。

在开户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选择合适的银行,认真办理开户手续,签订相关协议,领取银行卡和盖章。

只有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企业的银行开户顺利进行,为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及资料

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及资料

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及资料开设对公银行账户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之一、以下是一般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及所需准备的资料。

一、开户流程:1.选择银行:根据公司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对公银行账户。

3.提供必要材料:根据银行要求,准备好以下所需材料。

4.进行审核和审批: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银行将进行审核和审批,一般时间范围在几个工作日至两周不等。

5.签署协议和章程: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代表与银行进行协议和章程的签署。

6.缴纳资金:根据银行要求,公司需要在开立账户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起始存款。

7.开立账户:完成上述流程后,银行将为公司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账户信息。

二、所需资料:1.公司注册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2.公司业务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证明材料。

3.公司股东及法人信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如有);-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最近几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通常为3-6个月);-公司项目合同或经营合同、发票等经营证明文件。

5.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特殊资质或许可证明(如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和地区对于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所需的资料和流程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资料还需要根据银行要求进行确认。

此外,建议公司在开户前与选择的银行进行沟通,了解详细的开户流程和所需资料,以提高办理效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以确保资金安全为首要原则。

所有账户必须设立合理的安全措施,包括密钥管理、访问控制等,以防止非法操作和资金风险。

2. 规范性原则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并制定合规的操作流程。

所有账户开户和操作行为必须符合规范,并建立相关的审批和监督机制。

3. 透明性原则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保持透明度,确保资金流向的合法合规和清晰可查。

所有账户交易必须记录并及时更新,并建立完善的账户调查机制以随时掌握账户状况。

二、账户开立与注销1. 账户开立(1)公司银行账户应由授权人员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申请人需提供公司章程或授权书等文件,以确保账户开户行为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和授权范围。

2. 账户注销(1)账户注销需由授权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注销申请书。

(2)账户注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注销公告、注销批文等。

(3)账户注销后,公司需确保相关账户已经清理完毕,不得再进行任何交易和操作。

三、账户操作与管理1. 操作权限管理(1)公司应设立明确的账户操作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账户操作。

(2)不同的账户操作权限应根据职务和责任划分,明确各人员的权限范围和操作限制。

2. 资金流动管理(1)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必须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不得违规转移、挪用或私自处置。

(2)公司应建立预算和报销制度,控制资金流出,并建立资金审批和流转的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3. 账户余额管理(1)公司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和管理,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账户余额的管理应及时记录,并建立日常对账和月度对账的机制,确保账户资金不受遗漏和异常情况的影响。

新公司成立银行开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新公司成立银行开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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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银行开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办理营业执照: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属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二、开户申请登记表;(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私章)
三、填写银行开户印鉴卡;(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国税、地税登记证(部分银行可以不用)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办理营业执照: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 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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