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吉人社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要求,现就持续开展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1.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2.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3.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4.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7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二○○六年六月一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建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明确目标和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推进热费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变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
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变“暗补”为“明补”。
各地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市热价、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水平,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
按照《意见》提出的“利用两年时间完成热费补贴改革”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7月初,由省建设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相关委厅局配合,出台《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在全省启动“暗补”变“明补”工作;8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力争2006年有2-4个城市实施,2007年全省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吉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为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推动全省退役士兵充分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职业培训为切入点,逐步建立以培训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就业为主,提供工作岗位为辅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为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全员培训。
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城乡二期以下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
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保证稳定、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吉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吉政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进一步做好驻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妥善安置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可以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对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按照随军前所在事业单位类别性质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
二、推荐接收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或下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已经安排工作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
对于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05【实施日期】201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发挥其服务城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引领社会向上向善的专业优势,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平台。
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化解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区和谐、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以来,我省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作为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由于我省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推进力度不够、专业氛围不浓、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效果不强等问题,与我省促进社区建设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以及广大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地要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夯实党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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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