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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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精神,根据《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精神和《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08年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是我省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及省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负责地推荐候选人,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同时要广泛听取所在地、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州、市财政局,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

同时,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附件2)。

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应于2008年8月10日前上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0.22•【文号】财会〔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就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性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

认真贯彻实施用于规范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工作等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各项规定的具体措施和重要保证,对于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各单位规范会计秩序、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扰乱会计秩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行为,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责任,加强会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和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以贯彻落实会计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着力点,坚持会计法治建设与会计诚信建设相结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强化外部监督相促进,协同推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吉财会函〔2019〕95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吉财会函〔2019〕95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届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吉财会函〔2019〕957号有关单位:为发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咨询专家人才支撑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研究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难点问题,经社会公开选聘,我厅聘任才源等53位人士为新一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委员会咨询专家,任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

现将咨询专家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财政厅组织的政府会计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承担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五)优先获得有关政府会计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六)参加组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宣传培训工作。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厅交办的工作任务;(二)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三)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培训、咨询及调研等相关工作;(四)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予以除名或不予续聘。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会计准则相关工作任务或对布置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促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三)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四)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工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工程的意见》(吉政发〔2022〕1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依据《吉林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直接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为正,近2年的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0%。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达到60%及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处于全省前10位;至少与1家大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2.创新能力。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及以上或近2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已在生产中应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2010年12月8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冀中直各单位:会计工作是经济、财政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表彰在我省会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

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委按照评选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无记名投票,社会公示和领导小组最后审定,省财政厅决定:授予边志成等10名同志“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称号,颁发证书。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更加扎实地做好会计管理工作。

全省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进一步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锐意进取,敬业奉献,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按姓氏笔画排列)姓名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及职务边志成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财政局会计处主任科员史鹏云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李万军河北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协秘书处副处长刘晓明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宋华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财政监察一组副组长张会青石家庄市财政局正定县财政局会计科科长赵旭元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倪立芹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财政局会计科副科长黄英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董鸥妹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双滦区财政局副局长——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1.03.29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29日)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人事部一九九0年十一月表彰的500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见财政部、人事部(90)财会字第046号文)为部级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并给予奖励升级。

现将奖励升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每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以来,已经获得过奖励升级的,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这次升级所需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总公司)在年度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这次奖励升级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和中央各部门(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审批。

四、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
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升级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获得一九九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人员,由军队、武警部队参照上述原则,研究决定奖励办法。

(附表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0〕111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8号)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资格时间、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有效年限及业绩成果有效期均截止2019年12月31日。

本次评审对“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做统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本次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第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二、申报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有效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年限:国家级标准为2017—2019年度,吉林省标准为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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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吉财会[2008]284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在长中、省直各单位,各财经高校,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要求,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业绩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决定开展我省2008年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先进会计工作者,是我省今年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而且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优秀人才,认真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制定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尽快将评选工作布置到位,认真组织实施。

并于6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以保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先进事迹。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信息等媒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榜样的形象,提高会计工作者的影响力,大力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四、检查督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地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开展情况。

对于在工作中组织有力、措施有效、工作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将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于组织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以促进评选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1.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2.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4.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名额分配表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信执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先进会计人物,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下发《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吉财会[2007]85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业绩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本次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由吉林省财政厅主办,吉林日报报业集团、时尚女报社协办,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移动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等支持。

为保证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海廷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副组长:姚纪全吉林省会计学会会长于子游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赵亚计吉林日报社副社长侯克兴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王喆吉林省会计学会秘书长王立武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范中艳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杨升荣吉林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张清华省纪检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陈志德吉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局长解西中时尚女报社社长兼总编成员:成员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具体为,许建功、唐庆会、张宝政、于长春、王慧群、王振、刘本杰、曲道德、刘晓峰、山昌文、姚燕、韩玲、王顺军、倪春喜、张志林、郑良伟、张言、范亚平、宋敬革、王福义、陈向东、刘贺家、王丙全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主要负责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宣传、评选等各项日常工作,并按财政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侯克兴(兼)。

成员:聂国富、常忠利。

联系电话:0431- 88550932,邮政编码:130021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电子邮件:ngf7390@(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经济界、企业界、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考核评选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三)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和评选表彰工作。

通过此次评选活动,进一步调动全省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新时期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树立自觉遵守会计法规、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诚实守信的会计工作者的新形象。

三、评选范围(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四)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含财经类高校、其他院校财经专业),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五)在国家财政、财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四、评选条件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公众利益和行业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国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国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

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五、评选方式(一)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育、会计管理工作五个系列进行。

采取“单位推荐、财政审核、公众投票、专家评议、媒体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地、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门集中审核相结合、公众投票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60%,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40%。

(二)公众投票通过移动、联通公司建立的短信投票平台和网络投票平台及报刊杂志上印制的选票进行。

公众投票各阶段选票带入下一轮,累计进入总票数。

短信平台、网络运营由省财政厅统一协调安排。

(三)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按照“由下而上,层层选拔,逐级审核、择优上报”原则,以中省直、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为单位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先进会计工作者初选,由吉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统一确定的评选方式,按行业单独组织评选。

在长中省直单位候选人由省会计学会、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组织评选。

(五)各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要填写《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可从网上下载),并整理事迹材料,于规定日期报各级财政部门。

六、评选程序(一)市(州)县(市)、部门组织评选阶段(6月1日-7月10日)1、制定本地、本部门评选表彰工作方案(6月1日-10日)。

各市(州)县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厅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分配评选表彰名额,组织布置和落实评选工作。

2、各部门单位推荐市(州)县(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6月11日-20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评选表彰方案要求,采取“单位推荐、财政审核”方式确定本地本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为保证覆盖面,充分调动激发广大会计工作者参与评选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候选人不低于上报省财政厅人数的10倍比例进入海选,并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或印制的宣传资料等媒体公示,宣传介绍候选人典型先进事迹。

3、评选市(州)县(市)先进会计工作者(6月21日-6月30日)。

市(州)县候选人通过媒体公示后,采取手机短信、网络、报纸等公众投票及专家评议方式,评选出先进会计工作者,并进行表彰。

市(州)县(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自定。

4、推荐省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7月1日-10日)。

在市(州)县(市)先进会计工作者中根据公众投票和专家评议情况,推荐省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名额分配表》附后),并要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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