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满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反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女性退休问题
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需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职工政策缴费,其退休年龄方可按50周岁执行。
50周岁后在生产岗位工作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按本人申请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女性金融系统储蓄代办员退休问题
原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后以个人身份续保的女性金融系统储蓄代办员,其退休年龄一律根据50周岁执行。
上述人员参与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市(州)以上支行劳资(人力资源)部门盖章的原始协议(劳动合同书或第一个月原始工资表)确定,经市(州)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关于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含到港、澳、台定居),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敏捷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参保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基数计算。
本答复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8•【字号】吉政办发[1996]32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1996年8月8日吉政办发〔1996〕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使我省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
(二)补贴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资金来源:增加的生活补贴列入成本,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一)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1.为了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其标准是:(1)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
(2)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60元。
(3)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40元。
(4)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核表》(附件1),经批准后,单位和本人应继续缴费至正式退休为止。
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驻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职务以上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一)退休(退职)行政审核流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1.单位依据参保人员档案,通过业务经办系统预留端口核准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附件2)基本信息;2.本人核对《退休(退职)审核表》信息,并签字确认;3.主管部门复核;4.同级人社部门批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吉人社办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范围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二)审核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龄、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参保时间。
公示期为十五天。
(三)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按年度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缴费办法缴费政策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推荐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全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到了国家规定的劳动责任的年龄,或者因年迈而缺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进行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答:不可以。
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答:不可以。
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答:不可以。
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一)就业困难人员1.灵活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1.灵活就业。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省社保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6-25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
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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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
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
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
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