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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

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

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原则摘要:财政监督是实施和推进财政分配活动过程的一项固有功能,法制建设是更好地实施和不断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一大基础和重要保障。

为此,吉林省要从“法制”的战略高度,从“机制”建设的角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

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以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主要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改革财税体制。

这意味着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扎实推进财政监督工作。

毫无疑问,法律是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各级财政监督部门手中的利器。

一、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完善与改革的特殊时期,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甚至会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体系亟需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一)财政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等法律法规,它们对财政监督问题予以了专门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和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不过,从实际运行的情况和效果来看,由于立法部门的不同、立法层次的差异,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不够细致、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尤其是各个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地位、组织结构、主要职责、权力界限、任务内容、具体程序以及处罚手段等重要问题均未给出准确而明晰的定位和说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吉政函[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07〕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重点工业企业和全省工业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工业增加值增长幅度、工业总产值总量和工业实现利润均超额完成了工业提速增效指标,工业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为完成全省“十一五”各项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重点工业企业和经济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工业提速增效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人民政府等50个单位“2006年吉林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授予李福春等190名同志“2006年吉林省工业提速增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工业提速增效工作中再立新功。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加快发展为己任,扎实深入地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益、增强活力为提速增效目标,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吉林和实现吉林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4]8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4]8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4〕8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服务业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服务业工作者按照“推动提速升级,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改造传统服务业,着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2013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实现4614亿元,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37.5%,为做大做强服务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社会公认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进一步激发全省各级服务业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服务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100个单位“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授予俞学军等100名同志“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奖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全省服务业发展中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政府、服务业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服务业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理念,以推动服务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竞争力”为己任,严格落实《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各项要求,深入探究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综合效益,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技厅等关于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技厅等关于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吉农计发[2016]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6.03.12【实施日期】2016.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吉农计发〔201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林业厅2016年3月12日吉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6-2030年)(2016年3月)大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吉林、促进农业发展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必然选择。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和商品粮输出大省,加快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指导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一)主要成就新世纪以来,全省上下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为根本方向,紧紧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繁荣稳定目标,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可持续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各燃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吉林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7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吉林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及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天然气指导价的执行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天然气(不含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和车用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基期价格(一)根据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64元;2019年8月经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吉林市城市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含税)。

以上两项构成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期价格每立方米2.84元(含增值税,下同)。

(二)供工业用气大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的销售价格继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吉府法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吉府法函〔2008〕1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委、办、厅、局:2007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对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45个单位和肇力等66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OO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单位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榆树市法制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永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舒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珲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图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辽市法制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扶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抚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省公安厅法制处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省财政厅法制处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省人事厅法规处长春海关法规处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良奖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松原市法制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肇力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副调研员钱朋斌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李茜彧长春市绿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瑞英长春市宽城区法制办公室科长陈小丽德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宫为民吉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冯光辉吉林市昌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翠富吉林市龙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宝君桦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庄长青蛟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文美兰珲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高宏君汪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申海龙延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姜东日龙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宾生敦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陈军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英伟四平市铁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郞大珩四平市铁东区法制办科长赵凤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崔成学通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指导科科员汲寿利柳河县政府法制科科长张余信辉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李长章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法制科科长曹阳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尹光惠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伞海峰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训军镇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荣莉莉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艳燕松原市法制办公室科员白雪松松原市宁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涛长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广良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耿兴泉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年华辽源市西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颖东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杰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袁寿清临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王洪峰白山市江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隋作强靖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李兵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国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淑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周向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可佳音省公安厅法制处科员魏小鹏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炳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李锴省财政厅法制处副主任科员邵新怀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副处长于颖超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秦琪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科员刘向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副主任科员文斌省农委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跃跃省卫生厅法规处科员程赫鹏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王静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长平省发改委法规处处长李双福省林业厅法规处科员徐海涛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于保刚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牟善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助理调研员李志敏省粮食局综合处处长马振华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董汝幸省审计厅法制处处长姚玉和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兆宇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磊长春海关法规处处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

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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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财非税﹝2011﹞872号
【发文日期】2011-11-29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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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20111120201231
财政厅
吉林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及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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