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以黄岩岛事件近况为引共65页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江西城市学院杨兆鹏(2012-6-12)摘要:2012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及时赶到的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了对峙,由此引发的南海争议问题愈演愈烈。
此次对峙事件中,面对菲律宾的无理挑衅,中方加大对菲律宾就黄岩岛问题进行外交斡旋的力度,坚持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当前事态。
关键字:黄岩岛;菲律宾;中菲外交;领土主权一、黄岩岛的价值1、黄岩岛海域资源丰富。
同南沙群岛一样,黄岩岛海域不仅是重要的海上通道,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水产资源十分丰富。
这里盛产经济价值较高的金枪鱼、红鱼、章鱼、梅花参及各种贝类产品,特别是珊瑚种类繁多、经济价值高。
2、黄岩岛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个礁盘面积巨大,达到 150平方公里,超过了南沙任何一个单独的礁盘,为南沙美济礁面积的3倍,可以说中沙黄岩岛是”少而精“的岛礁。
黄岩岛整个礁盘浅水区(水深1米左右)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
礁盘口门宽大,经过疏浚深挖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
由于有一圈完整的环礁阻挡,礁盘外风浪无法进入泻湖,一直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3、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菲美海军武器试验场。
如果说西沙扼守南中国海的西门、监控越南的话,那么黄岩岛就扼守南中国海的东门、监控菲律宾。
二、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菲方的一系列错误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菲正常的外交关系,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是通过“先占”取得了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
所谓“先占”,是指一国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
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则由两项基本因素确定:其一,宣示主权,即占领国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将该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建立管辖,即占领国在该地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黄岩岛事件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海洋报/2012年/6月/15日/第004版国际黄岩岛事件的国际法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阅读提示】在中菲黄岩岛对峙过程中,菲律宾政府提出将黄岩岛领土问题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的要求,目的是使其国际化和复杂化,这种言行不仅非法,而且无理、无效。
菲律宾单方面将双方对其不存在争议,属于中国领土的黄岩岛交国际社会解决,无法理依据。
这将带来国际秩序的混乱,也违反国际法及区域性相关制度。
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无法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主张利用和平的方法(外交方法或政治方法)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分歧的政策,是符合国际法及区域性相关制度的。
因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以此为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款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8条规定,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所以,菲律宾政府积极回应中国政府利用对话和协商的方法,才是解决黄岩岛船只对峙事件的合理而正确的有效方法。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在相关国家之间如果没有缔结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则仲裁机构是无法管辖和裁决相关争议问题的。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
近年来,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黄岩岛之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菲律宾在黄岩岛问题上得寸进尺,悍然与中国对抗,甚至出现与中国对峙数天的局面。
黄岩岛事件的不断升级,加上一些大国的介入,使这一争端日益复杂化、国际化。
本文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简要介绍黄岩岛,提出中国应以强硬的姿态,采取灵活务实的方针来解决黄岩岛争端。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形成了对黄岩岛不可争辩的主权。
然而,自1997年5月以来,菲律宾在黄岩岛附近频繁袭击中国渔船,逮捕中国渔民,不断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争端,笔者认为,中国应该放弃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而应不遗余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黄岩岛概况
黄岩岛,又称民主礁,位于北纬15。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
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扞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关键词:南海问题南沙群岛海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在我国的最南端,有一片浩瀚的海洋,那就是南海。
在这片海域中,有闻名遐迩的南海诸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位于东沙群岛东南方向的黄岩岛。
然而,由于某些国家垂涎于南沙群岛的丰富资源,非法占据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窃取那里的资源,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引起了问题复杂的南海问题。
所谓南海问题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
20世纪5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直到1968年,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查报告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后,南海海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其中东南亚国家尤其感兴趣。
同时,随着六、七十年代对新国际海洋法的争论,导致有关国家开始争夺海权的风潮迭起,毫无疑问,这股风潮也波及到了南海地区。
部分国家纷纷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甚至向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沙群岛的归属海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海洋的综合性实力体系,是国家“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
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对我国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致使我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侵害。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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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以黄岩岛 事件近况为引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