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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00号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100号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1994年9月29日国函〔1994〕100号文发布)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附: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近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产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

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3、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文件精神执行。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87.04.2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建筑市场监管,租赁合同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0日)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为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试点,加快改革进程,特作如下通知:一、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述条件,可选定少数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工程任务的试点,并帮助这些单位充实必要的工程管理、设备采购、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

这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单位也可以自行承包任务。

三、试点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

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试点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为了缩短建设工期,主管部门应允许试点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开展初步设计的同时,对工程所需国内外设备进行询价及技术评审工作。

五、试点单位可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选择质优价廉的设备,可以自行订货,也可委托设备成套部门订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国办发[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3]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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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6•【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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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标 签】设计单位改为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5﹞221号 【发文日期】1995-12-08 【实施时间】1995-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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