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开商法期末复习题答案

国开商法期末复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
A. 公司法B. 合同法C. 证券法D. 商业登记法答案:A2. 根据商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 股东出资B. 公司章程C. 公司名称D. 公司经营范围答案:D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下哪项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A. 技术方案B. 客户名单C. 公司内部的财务报告D. 公开的行业标准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商法中规定的公司类型包括()。
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合伙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答案:A, B2.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A.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B.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C. 泄露商业秘密D. 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答案:A, B, C三、判断题1. 商法规定,公司可以无限制地发行股票。
()答案:错误2. 商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商法中对公司合并的法律要求。
答案:公司合并需要遵循商法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协议的签订、股东大会的批准、合并公告、债权人保护等。
合并后的公司需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公告合并结果。
2. 描述商法中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商业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公司在未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请分析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专利使用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商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商法总论作业作业一一、单项选择:(共10个,每个1分)1、我国已经制定的商事法律不包括()A商事登记法B担保法C海商法D信托法2、英国的商事成文法不包括()A合伙法B买卖法C公司法D信托法3、商事活动的()与商法的()追求构成了促进商法发展的张力。
()A风险性稳定性B风险性安全性C获利性稳定性D获利性安全性4、商法的内在衍生逻辑是()A制度构成-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B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设法避险-追求利润C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制度构成D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追求利润-设法避险5、商法的基本属性是()A私法B司法C公法D私法与公法的结合6、在商事活动中,商法是怎样协调自由与安全的价值的?()A、通过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的权利B、通过对安全实现保障C、通过对自由的扩张D、通过商人本身的趋利避害本性7、以下国家中,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的是()A中国B英国C意大利D日本8、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9下列哪个法律制度不属于商法范畴()A公司法B企业法C保险法D反垄断法二、10、以下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宪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D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多项选择:(共10个,每个2分)1、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B商法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法律。
C商法是体现和反映商事习惯的法律。
D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2、商法的功能是指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
C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
D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
3、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达正确的有()A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三、B民法与商法间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础。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电大考试商法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商法》基础问题辅导(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纯然商行为是指直接法律认定的行为。
推定商行为是指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可以确认的行为。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商法复习题
商法复习题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司、合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商法复习题的主要内容:1.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和特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2. 公司法:- 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公司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合同的履行:履行方式、履行抗辩- 违约责任:违约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4. 证券法:- 证券的定义和分类- 证券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交易规则、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 保险法:- 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保险金额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事故、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6.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和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清算程序、清算分配-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7.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8.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托收等-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和保险-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9. 案例分析:- 分析具体的商法案例,理解商法条文在实际中的应用10. 商法的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法的特点和差异- 国际商事法律的协调和统一趋势复习商法时,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商法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商法复习有所帮助。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1)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2)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3)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4)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6)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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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1)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2)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3)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4)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6)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主体的法律特征:(一)商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享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二)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的主体(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商主体的分类: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也可分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从商人法到企业法)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1)商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2)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应具备法人资格(4)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调整(5)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6)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商法人能力的限制:((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如未经投资者许可,将法人财产低价转让、抛弃、私分、捐赠(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想有完全的处分权(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商法人的分类:(1)国有商法人(2)集体商法人(3)合营或合伙商法人(4)私营商法人(5)外商投资商法人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商事组织商合伙的法律特征:(1)商合伙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为之(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没有章程,只有协议;公司有章程,而独资企业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我国商合伙的类型:(1)个人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其建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2)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不能管理合伙企业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它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变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商个人的特征:(1)商个人特指商法上的商主体,它所享有的只是商法上的权利(2)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3)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在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1)自然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即是商行为,而不是生活消费行为(2)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法律许可(3)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我国商个人的类型:(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伙经营(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商中间人类型:(一)代理商(被代理人并非一定是商人,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并非一定的商行为)(二)居间商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居间商的特点:(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4)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后果不负义务(三)行纪商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行纪商的特点:(1)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2)行纪商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3)行纪商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契约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委托人承担(4)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上市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一般为经理人或代办人。
三、商行为商行为是指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商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
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偶然所为之营利行为不得称为营业(展览会中之临时商店也是一种商业)(三)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公开性、重视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商行为主要表现为营业行为但又不限于营业行为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以商行为的实施主体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5、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冰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
一般商行为的种类: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3、商事交互计算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冰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定所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商事行纪(以自己的名义)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商事期货交易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四、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的商事登记必要事项:商号、商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P65我国商事登记之商主体的三种类型:1、公司——适用《公司法》2、非公司企业——非公司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是商事登记严格准则主义的国家商事登记的的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以登记的制度。
主要有主体的限制和行为的限制。
商事登记的意义:1、使交易相对人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2、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3、有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经营者的资料,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进行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企业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二、变更登记(近年来,国有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时商主体变更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注销登记——导致商主体终止经营的四项原因:(1)解散(2)歇业(3)被撤销(4)宣告破产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商事登记后应及时予以公告)在我国,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