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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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
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号】苏政办发〔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要求,现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07•【字号】苏人社函[2012]40号•【施行日期】201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一、指导思想按照全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才发展规划和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坚持“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核心、服务为宗旨”的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主题,正确处理鉴定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的导向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健康、稳定发展,为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促进技能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全年完成鉴定90万人、取证80万人、全国全省统考7万人的目标任务,新增高技能人才15万人,高级以上取证占总取证人数的15%以上。

全面使用在线考务管理平台,实现所有考务的智能化管理和考务数据的在线传输、统计。

三、工作措施(一)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龙头,进一步推进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1、配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根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实施过程。

紧密配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积极发挥鉴定对培训方向的引导作用和对培训成果的检验作用,为参加培训的企业职工提供技能评价服务,力争培训一人评价一人。

完善培养、评价与待遇激励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发挥政策激励的导向作用,用好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和评价的积极性。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苏劳社鉴〔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在组织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中,必须由高级考评员担任考核鉴定工作。

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推荐具备相应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考评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相应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作为考评人员实施考评的必要凭证。

二、各地要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考评人员聘任制。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签定聘约(见附件一),并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和建立考核档案。

三、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省考评人员队伍状况,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在近期对考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于8月1日前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纳入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库并在省中心网站查询。

联系人:赵卓,电话:025-********,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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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

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

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

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
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

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

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备注:“*”者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从事这类职业(工种)的,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附件3: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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