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合同约定

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

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约1万6千字。

本文第一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首先解释了不把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在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出去,并且确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定义为: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定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并在第二节重点研究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解除与合同附有解除条件的区别。第二章第一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及19世纪中后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历史演进。第二节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的功能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功能与鼓励交易的功能方面,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由于约定解除的事由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难作统一规定,因此本文第三章仅重点讨论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由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最为基本的类型,法定解除的事由也就成为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一节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与评述,并总结其优劣。第二节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重点研究了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根本违约。

最后一章讨论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研究的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在澄清了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并且对恢复原状的含义进行了一番逻辑清理后,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随后讨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批判了“择一主义”与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两种观点,主张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并存。

ABSTRACT

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合同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合同,很多事情都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于说经济社会都无法发展下去。但是,也并不是说一个合同一经成立,就会顺利完成使命走到头。有的合同因为达成当事人双方起初的合意而寿终正寝,同时也有很多合同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而不能发挥其效用,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合同经过有效成立是不能随意的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一个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该怎样结束它的使命,也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

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在梳理相关学说时发现,也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守约主体说,即认为法定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才能合法享有,其理由是应该从守约方的角度

考虑,对方违约已经损害了守约方的合同期待利益,若再允许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则显得极不公平。第二种是双方主体说,即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当代社会,当事人能从已经僵持甚至“死亡”的合同束缚中尽快摆脱出来,便可以赢得更充裕的时间去建立新的交易1。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解除理由,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第三种则为区分说,即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是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所有,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此情形下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则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对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区分说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上仍和守约主体说其实所持观点一致,它们均是传统的学说,即违约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妥,若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虽然限制了违约方但并不能就此真正保护到守约方。而且除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之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裁判者,若被赋予合同解除权,对纠纷的快速便利解决也是有利的。总之,传统学说认为的只

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应该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发展,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应以契约严守等道义精神的名义被剥夺。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应予以扩展,才是原有合同解除制度弊端的解决之道。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按照传统通说,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务中法官也按照这样的理论观点来解读《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并作出裁判,这样狭隘认识其实已经产生了不少现实困惑。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违约方已经毫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违约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以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抗辩,法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只能继续履行。若合同继续履行必须依靠违约方的持续配合,而非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即可履行完毕,那么,因违约方怠于履行,守约方其实陷入更加为难的境地,并没有最终保护到守约方的利益。同时,这样的判决其实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若违约方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也不诉请解除合同,合同其实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的纠纷悬而未决,这同样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概而言之,堵住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通道,不仅未达到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反而加大纠纷双方的冲突

力度,增加了社会纠纷的解决难度。此为传统学说的困境之一。其二,实务中,也有违约方明知自己依照司法惯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权解除合同,则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对此的司法救济权利已经丧失,实际上违约方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这是否在我国法律有意给违约方解除合同留出的一个通道呢?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是拆迁范围内的产权业主,卖方向买方转让的房产为正在建设中的拆迁回迁安置房,该房屋产权登记业主系卖方,该房屋无抵押,卖方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需无条件配合买方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卖房人取得涉案房产钥匙后向买方交付了涉案房产,但卖房人办理房产证后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并未按约定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房人名下,而是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买房人就涉案讼争房屋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该房产抵押权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具备过户条件,对于买方要求卖方立

即协助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抵押权人王某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本案卖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该案执行债权300余万元。由于买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其后,由于卖房人负债累累,先后有六个债权人查封了该房产,卖方也无经济能力偿还全部债务注销抵押和解除查封,而买方也不愿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和涤除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律师代理卖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是卖方恶意违约所致,并以卖方作为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在卖方清偿了对案外人的债务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解除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尚存在办理的可能为由,认为违约方提起本案要求解除与被违约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卖房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卖方律师重点就本案中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才能解除,而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通常归属于合同的守约方。

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肯定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法定解除权。

2、《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基本可以分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以及债务人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非当事人可以控制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3、本案中,卖方并非拒不履行与买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委实是因为该房产之上存在着抵押权未涤除和多个债权人的查封强制措施未解除的履行合同的障碍。而违约方自身并不具有涤除抵押权登记和解除查封的能力和条件,买方亦不愿或无力为卖方代偿相应债务而解除抵押和查封。基于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双重障碍,卖方方难以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出现了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非当事人可以控制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当违约方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时,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只剩下一个无实际履行可能的法律空壳,应

允许履行不能一方解除合同,以避免其长期处于法律状态不明确的状态。

4、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刊登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承认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该案的裁判要旨为:(1)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2)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如果违约一方因合同在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而合同相对方却怠于行使解除权,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便长期处于不明朗的状态,从而陷入违约方可不实际履行但不能解除合同的僵局。

1、本案中卖方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根本无条件、无能力解除涉案房屋之上的抵押权和查封,同时买方也不同意为卖方

代偿债务而涤除抵押权登记和解除涉案房屋之上的多个查封。在这一困境下,法院应当充分审查,结合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合同。

2、具体到本案而言,卖方原系因经济困顿,不得已才将涉案房产抵押,后其亦有心赎回房产,但确因自身负债累累而无力解除涉案房产的抵押和多个查封,最终导致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继续履行与被违约方之间的合同,并非其恶意不履行合同。如守约方无视涉案房产之上所存在的抵押和查封,继续以不存在合同解除事由来对抗违约方解除合同,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且双方的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法院应致力于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而非使双方长期陷于僵局。综合本案情形,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具有可行性。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如果仅赋予守约方的解除权而守约方却怠于行使解除权,就会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僵局。当出现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等为代表的芝加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发展起来一些崭新的概念—交易费用、科斯定理、公共选择,其研究范围也由经济学扩展到了法学领域。法学家们开始尝试着用经济学原理来阐述和解

决法学问题,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特别是在合同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个新兴的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说到底,都应当以有效、高效利用资源以及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换言之,“效率”应当成为法律活动的惟一宗旨。因而他们主张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评论法律制度及其功能,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美国大法官波斯纳便是这一学派的典型代表人物,他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讨论了美国的法律理论、普通法、市场的公共管理、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还深入探讨了法律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法律程序以及宪法和联邦制度等问题,并提出了如下两个主要命题:(1)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显甚至是鲜为人知;(2)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在第四章“契约权和救济”中提出的效率违约理论(也称为有效违约或效益违约)。波斯纳在书中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仅仅由于违约的收益将超出他履约的预期收益而去冒违约的风险。如果他的违约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约的预期效率违约,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那就有违约的激励了。”此种情况下的违约即为效率违约的一种情况,即违约方的违约收益

大于各方履约收益时发生的违约行为。另有学者R·考特和T·尤伦的定义是:“当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收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他们从成本计算角度解释效率违约,与波斯纳的观点无实质差别。

在美国,效率违约理论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一制度甚至被写入合同法的教科书中。而经济分析法学派虽然曾遭到德沃金等著名法学家的批判,现今却已成为美国法学理论及实务界的一股主流思潮。正像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理查德.莱西格所说:如今,我们全都是法律经济学家!

正如以上所说,效率违约在美国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一样,笔者同样觉得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原定的很多规则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而一个合同的订立,也渐渐的从开始的追求标的物的效用价值转向对经济价值的追求了,也就是说,这个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替代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进而促使实际履行是可以被替代的。如果实际履行对保护对方当事人并无很大的优势,对本方当事人又会造成损失,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还强制双方实际履行,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戏院浪费。这时候,效率违约其实就可以登场了,在违约方完全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后赋予其相应的合同解除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大陆法系,倡导"合同严守"原则,严格遵守并维护守约方专享解除合同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院的判决也开始松动,并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支持违约方的实际需求,不再强制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法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一份判决理由中指出:"一种既非合同、亦非法律明文规定之行为,法庭不得肯定守约方对违约一方采取此种救济方式。"46此判决被视为法国对限制实际履行适用初现端倪。虽然未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予以明文规定,但其对守约方要求的实际履行救济方式进行了明显限制,有利于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发展扫除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障碍,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社会成本控制理论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法学的研究领域中移植入经济学的理论,有如"餘鱼效应",在攒动原有法学理论环境的同时,也激发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活力。虽然社会成本控制理论是追求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产物,有着自身难以突破的缺点,但是其理论下的资源有效利用,节省控制一定的社会成本,与对追求整个社会效益、效率最大化的要求不谋而合。支持违约方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继续存在违约方的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及继续履行下不利益的情况。社会成本控制理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个较强的理论支撑,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确立去除了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束缚。

所以,从整个社会成本控制的角度来看,需要明确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之后,利益的基本平衡。社会成本控制理论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了既定的合法性。从这个视角下看,对于违约方因此做出的违约行为,明智的做法是:在一定之限制条件下,赋予违约方相对应的终止合同的权利,而非明文解释为应当限制甚至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更好的契合"契约自由"的宗旨和目的,而不会违背法律的内在精神,反会促进正义的实现,更好地平衡利益。违约方解除合同,正是契合了合同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理念,反映了法律及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当事人对效率和利益地合理追求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自由、正义、秩序均属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各种价值的和谐统一是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在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形下,价值冲突现象也不可避免,此时,法律应优先保护何种价值,如何确定价值位阶则要依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秩序是人类所有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秩序,“契约必守”是这一价值的根本体现,而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社会生活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因此,自由也必然是合同法最高的价值追求,故而契约自由是我国合同立法的第一准则。正义作为“法律的必要基础和限定性条件”,也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自古以来都是人们探讨的永恒话题。正义到底是什么,无数卓越的文学家费尽心力,仍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下,正义有不同的语义解释,没有一成不变的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合同法中,我们要追求的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正义。市场主体在追求自由和秩序价值时,也要以实质正义为衡量标准贯穿始终,来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追求效率,通过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像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所有市场主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赋予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的请求权是符合市场经济活动规律,是符合人的本性的立法选择,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另一方有要求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该优先保护何种权利?笔者认为,在损害可以通过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付而使守约方完全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给予违约方选择违约的权利。既然两种方式均可以使守约方获得充分的赔偿,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对守约方的权利均

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反而是在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限制了违约方的自由选择权,因而,在这种情形下,违约方的选择权应该优先保护。反对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请求权的人认为债务人是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只能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是基本的法理,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则意味着允许合同主体放弃自己的义务,是违反法理的行为。“在一个社会里,所有人的任何利益都是相互完全同质的——即任何人都有权依其意愿做出任何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同时亦使他人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法律应当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也应均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通过解除合同使自己逃脱合同法锁,合法追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合同解除权若是仅为守约方享有,那么,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主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基本法理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而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等救济手段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使得合同的履行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法律设立合同解除权的目的是允许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对其行使期限进行限制是为了避免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促使守约方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守约方一直不行使权利,那么,合同一直有效,违约方则不能从合同中解脱出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超过该约定的期限未行使解除权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主体丧失该权利,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违约方催告后,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该权利消灭。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合同解除权,合同的效力一直持续,违约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争议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另外,合理期限如何进行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必然导致市场长期的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市场交易中,时间就意味着金钱,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为减少实际损失而选择违约的情况下,使得违约方的损失不断扩大,财产在经济中的流转被阻滞,影响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

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预期违约制度为确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奠定了思想

基础!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约定的履行期限

到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以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认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判例,它赋

予了当事人在实际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解除合同"追究违约

方责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08 条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

度!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而赋

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同样是出于效率价值的考虑,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价值追求上亦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的确立具有重大启发《合同法》第232 条和第340 条分别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合同与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可以使当事人通过解除合

同及时脱离无效率合同的束缚,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鼓励资源向更有效率的方向流去!在追求效率方面,赋予违

约方法定合同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公报》2006年第6期收录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承认了违约方一定条件下也有合同解除权,并支持违约方的解除合同请求。其裁判要旨指出:“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这是实务中承认违约方有合同解除权的案例,《公报》案例虽无法定的拘束力,但是具有事

实上的拘束力,体现为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形成内心确认时,对法官裁判同类或类似个案产生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实践的需要,还有法官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在双方合作基础丧失,而合同履行遥遥无期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完全排斥。无独有偶,在笔者面对审判人员进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理调查问卷中(回收问卷96张),关于合同解除与异议主题,其中有一项答案是:“双方当事人都有合同解除权。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从条文的内容来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限定为对方当事人。”对此答案的勾选率达37%,这种民意调查至少反映出从法律层面冲破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拘束的呼声有不断走高趋势。与此相映成趣的是,笔者所在的合议庭2016年1月至6月审理的二审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达到28%,尽管一审法院明知存在被改判的危险。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合同法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示赋予违约方W解除合同的权利,通过仔细分析《合同法》第107条S0却可W得出,其将赔偿损失作为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一方当事人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予以明确。由此可得出,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同时作为合同违约责任是法律允许守约方可以选择的两种救济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 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今天推送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5期,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注意到更多的判例与该案例裁判规则不相同。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本案作出裁判的时间为2009年,恰逢当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为了探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规则,本所作者以2009年为界限,检索到4份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10份裁判文书,发现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的责任

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冠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在广西南宁市琅东凤岭段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如果泳臣公司未按时完成工作、交付工程、擅自抵押土地,应向桂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二、泳臣公司至合同约定交付日无法实际交付工程,且该工程因质量事故未能复工。三、桂冠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投资款、利息、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赔偿损失13123.3万元。四、泳臣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11050万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裁判要点本案的败诉原因是合同解除后不能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最高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可是,当我第一天走进教室,真正面对着一群灿烂的"小太阳"时,我的心里直犯嘀咕。做一个孩子王,和孩子交流,这就是我终身与之奋斗的事业吗?他们那么稚嫩,他们乳臭 未干,他们呀呀学语,他们好动爱闹,他们喜怒无常,但他们是祖国的希望。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 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 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合同违约的概念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 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 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未来社会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新世纪对人才 素质的要求,我们认为应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观念重点体现在一个重视、两个克服上,即 学校教育不仅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更 新人才观念,克服用一个模子培养人才的倾向。必须树立为受教育者今后的终生学习打好 基础的观念,树立为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观念,按李岚清同志提出的"六个学会" 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即教育、培养、训练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和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 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 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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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 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开发人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

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第一节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合同约定 第二节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本

解除合同通知书范本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下面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解除合同通知书一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___年___月___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

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______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解除合同通知书二 致______某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____________买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16日)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 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_______ 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 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曰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 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

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 第七编:合同效力 24无效施工合同的责任认定——兼谈无效后“违约”和“解除”的处理 吕杰明景鑫 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律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和“解除”将会遇到理论和实务上的障碍。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交付使用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包括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在内的诉讼权利,而审判实务中也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的“违约”和“解除”的诉请。 一、责任认定的障碍 (一)问题与实例 1.无效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否支付及计算。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是肯定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仍具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请求权,同时也应具有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利息。 2.司法实例的参考分析。华强公司经过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南通四建,并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因这次招投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华强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仍由南通四建中标。但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南通四建根据第一次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因施工进度等原因,华强公司认为南通四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违约金1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认定无效,责任和损失应如何认定和分担。涉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因不符合规定,故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双方履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当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作为实务中常见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手段,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作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中的“钻石规则”载明了作为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即使在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中,亦是释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由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救济途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合同呢?对此,下列两处法院在针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进行了阐明。 公报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项情形,你与我公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合同的解除,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 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 司 年 月日签订的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 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签订为期 xx 年的劳动合同, 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 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 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 x 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 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x 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 手续 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 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 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 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x 元。 //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解除后, 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违约终止合同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违约终止合同通知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 商户: 你与我司于XX年5月1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 约定你租赁***一层**号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合同对于租金标准、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均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你在承租商铺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你却不按约支付租金,现差欠我司租金如下:差欠应于XX 年1 月11日前支付的XX年1月11日至XX年4月10日期间的租金78798 元。 鉴于你差欠租金已达数月之久,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因此,现我司特通知你如下: 于即日解除你与我司于XX年5月11日签订的《****** 租赁合同》。请你于收到本解除合同通知书或本解除合同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3 日内,停止经营活动,清理你在商铺内的经营商品、物品,将商铺交还我司,并支付我司违约金及差欠的租金等。否则,我司将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 有限公司 XX年4月10日联系电话: 篇二: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 因您未按与(以下简称“我公司” )于年月日所签署的《合同》(合同编号:)约定: 现您 。 任何以面呈方式提交本通知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自信件或特快专递邮寄至租用合同留存地址三日内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电话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实际发出时视为送达。 若您对本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您可以在收到或该通知送达之日起5 日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我公司达成书面处理协议。否则,视为您已放弃异议权,认可该解除合同通知,我公司将根据租用合同之有关约定对处理,并对您进行违约索赔。 特此通知 解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 《解除租用合同通知书》送达回执 致: 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本人已收到贵公司年月日的 《解除租用合同通知书》,(合同编号:),并承诺按照该通知书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 被解除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 年月日篇三: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合同告知函 XXX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之比较_何国强

Vol.33No.5 M ay 2012 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我国将合同解除制度单独规定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节中,在立法体系上与第七章的“违约责任”相互独立。此种独立表明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的功能价值定位并未得到应有的区分,合同解除常被误读为违约的特殊情形。为此需要回归功能价值定位本身,对两种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分。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设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都是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为目的,从而体现一定功能价值的。通常而言,制度的创设有两方面的功能: 一是秩序建构。秩序建构一方面来自于现实生活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断博弈的结果,众多参与博弈者所追求的目的在此秩序的构建中得到了综合与平衡,并最终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秩序建构的另一方面来自于制度本身,随着法律(制度)工具论的兴起,制度本身也成为一种秩序的建构力量,这种力量内含着国家(或者说是统治精英)的意志,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引导和控制,使得国家意志内化为人们的行为。无论是自发秩序还是国家意志下制度的引导秩序都是一种原发性的秩序。 二是秩序维护。秩序维护一方面是自发秩序本身的内在自我救济,自发秩序被破坏时,其本身会形成一种自我救济的机制,这种机制是人们不断适应社会变迁、逐步积累的自我创造,而法律制度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这种自我救济机制的再确认和再规范。秩序维护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原发性秩序的保护和补救,这种保护和补救亦是在法律(制度)工具论视野下的“国家关怀”。从秩序建构和维护的角度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功能价值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厘清两者的关系,从而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独立价值。 一、合同解除的价值分析 古典合同理论强调合同神圣,因而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随着社会的剧烈变革,合同成立生效后,导致“合同僵局”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加,若要求当事人固守合同的约束力,无论是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体而言,都 是无效率的做法。合同的目的在于交换,交换的目的是利用交换所得到的标的物——— 自己利用创造价值或者继续交换获得价值,交换本身只是手段。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交换讲求的是效率,若一味地要求合同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就会束缚当事人的交换自由,使当事人丧失其他的交换机会而受到损失[1]。“合同僵局”致使原合同权利义务破坏,合同作为交换的手段已经无法达到交换的目的, 因此要么对交换进行补救,要么终止交换并通过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构建新的秩序。 因而,在必要时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让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得以解除,一方面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合同僵局”,进而通过合同解除建立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反应;另一方面是法律中国家意志对秩序建构的触发,即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本身去建构一种新的秩序。因而合同解除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秩序,而秩序的建立一方面需要激励,另一方面需要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权发生条件是两种:一是因当事人约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约定解除;二是依法律规定(第九十四条),即法定解除。实际上《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是意思自治的表现,此时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并同时行使。故将此处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统归于意定解除。关于合同解除与新秩序的建立,具体分析如下[2]: (一)意定解除情形 意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两者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所不同的是,约定解除是事前约定,协议解除是一种事后的协商;协议解除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的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是在出现约定的条件后,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后才使合同解除。 从激励的角度来看,协议解除属于事后激励,即当出现“合同僵局”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的权利,使当事人可以从中解放出来,激励人们在“合同僵局”后建立一种新的秩序。而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激励,即事前拟定好“合同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之比较 何国强1,2,石一峰2 (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 51023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4) 摘要: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适用的混淆,源于前者法律后果中的损害赔偿经常被认为是违约损害赔偿,这忽视了两种制度功能价值的差异。从秩序构建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价值功能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是构建一种新的秩序,而违约责任是补救原有的秩序。此种制度比较的厘清, 有助于还原制度设计的初衷,为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的支撑。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5-0041-02 41--

(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知识)合同的解除与 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壹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俩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壹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壹问题,即壹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壹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壹,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壹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且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于的机能和目的,和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壹点。可是,我觉得第壹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壹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仍有壹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壹旦存于,壹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壹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

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壹个协议,如果乙于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壹种写法。另壹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俩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壹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壹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壹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于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于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壹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可是这个合同仍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和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壹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于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壹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于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能够分作俩类,壹类是不可抗力,另壹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

合同条款违约条款

承运人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托运人][官方文本]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 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 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 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 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合同[适用承运人][行业合同] 11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 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多式联运合同[适用承运人][行业合同]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

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各方][实务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 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 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 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 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 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 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 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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