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word精品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形式,它是农村公益性社团组织,以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并为社员谋求福利为主要目的,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随着我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我国加强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是一种新兴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在传统的农村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不断被时代淘汰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却逐渐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崇。
这得益于它在发展农村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建、具有固定名额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民依法入社、向社员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服务、进行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1.优化资源配置:将小农户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
2.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将获取更优质的种植技术、市场信息和金融服务,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能和经济效果,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3.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的农业产业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源整合、环境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近30.8万家,社员人数已达1.66亿,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民受益面达到1.2亿人。
总的来说,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应继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质量,发挥其资源整合、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政府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力求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更大作用。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型主体,与法人的治理结构之间既有相似点,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它是介于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一种特珠法人类型,应该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加以体现。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合作社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活跃主体。
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给农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加速了农村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合作化水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关乎农村与农民,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稳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
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皆较为成熟,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相似之处(一)均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法律交易。
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
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民事主体,它可以独享权利并独担责任。
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
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
作为法人已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在此不多赘述。
(二)社员、股东均负有限责任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来看,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保证责任。
各类创业主体的比较

各类创业主体的比较
1、个体工商户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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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非公司企业法人定义: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有限责任公司定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6、合伙企业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

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农业是一个多样化且庞大的产业,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方面。
因此,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也非常多样。
下面将从农业企业的主要类型和经营形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业企业的主要类型1.农产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和种植,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种植,以及养殖业、畜牧业等。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高质量的农产品销售。
2.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提炼,将原始的农产品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如粮食加工厂、果蔬加工厂、畜禽屠宰场等。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加工过程中的附加值。
4.农业机械企业:主要从事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农机装备、农具设备等农业机械产品。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农机产品的销售和维修服务。
5.农业生态旅游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生态旅游的开发和运营,依托农业资源和农田景观,提供旅游观光、农事体验、乡村民宿等服务。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旅游服务和农产品销售。
二、农业企业的经营形式1.个体农户:指个人独自或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规模较小,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收益直接归个体农户所有,风险和收益都由个体农户承担。
2.合作社:由多个个体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共同经营农业生产。
合作社通过整合资源、集中管理和分工合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收益根据合作社规定进行分配,风险和收益由合作社成员共同承担。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多个农民共同出资组建的独立法人组织,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有规模效应,同时还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优惠。
4.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是由农民、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自愿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
这类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资本,拥有现代化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5.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还有其他相关主体共同出资参股创办,法人资格由参股农户担负,这类组织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践经验 皆较为成熟 , 本文就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公 司的治理结构进行 比较分析 , 以加强对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的认识。
一
专业合作社 的发展 。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了法人 应当具备 四个条件 ,从合作社 的制度特征和现实
情况来看 : 自己的名称 和固定场所 , 有 有比较健全
的组织 机 构 ( 般 由社员 大 会 、 事会 和监 事会 组 一 理
、
相 似 之 处
和合作社章程 , 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经费 ( 一般 农 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成员的开放性和财产 成 ) 银行贷款和积累资金 ) 并以这 , 权利的明晰性与公司具有相似性。总的来说 ,合 来源于社员股金、
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 ,而向企业 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 中的一种 ,所 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
合作社 自 14 84年英 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 oh ae Sce fE ut l Po er)诞 生 以 R cd l o i y o g i be in es t a
( ) 一 均具有 法人 资格 法人 为 法 律 所 创造 ,在 使 法 人得 与 社 团的社
来, 至今已有 10 6 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是商品经
淮北 煤炭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版 )
第 3 卷 第 2期 1 21 00年 4月
J u a fHu ie o lI d s y T a h r l g o r lo ab iC a n u t e c es Col e n r e (hl o h n oi c ne) Pi sp yadSc lS i cs o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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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生活中予以关注。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集合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集合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