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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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吉政办函〔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三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任期已满,经省政府批准,现组建第四届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 李晋修副省长副主任: 杨凯省政府副秘书长张伯军教授、省教育厅厅长(主持省学位委员会常务工作)李晓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省高校工委书记杨振斌教授、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李元元教授、吉林大学校长杨晓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益春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校长王利祥研究员、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苏忠民教授、省教育厅副厅长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化东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校长于吉红院士、吉林大学化学学院马富明教授、吉林大学数学学院王德利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付国强教授、空军航空大学校长冯江教授、吉林农业大学校长冯守华院士、吉林大学化学学院曲永印教授、吉林化工学院院长邬志辉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刘宝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刘春明教授、长春师范大学校长孙大文研究员、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立佳院士、中科院长春应化所所长李凡教授、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学部长李延忠教授、北华大学校长李志瑶教授、长春大学校长李宝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景海教授、吉林师范大学校长吴振武教授、吉林大学副校长邹勇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所长宋冬林教授、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宋柏林教授、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寿教授、延边大学副校长张会轩教授、长春工业大学校长张志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张瑞林教授、吉林体育学院院长张福贵教授、吉林大学文学院院长陈维友教授、省科技厅副厅长郑伟涛教授、吉林大学副校长房继路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赵树宽教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胡明教授、长春工程学院院长秦和教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贾平研究员、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所长郭建华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郭春方教授、吉林艺术学院院长崔田教授、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韩东育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国伟教授、东北电力大学校长戴昕教授、吉林建筑大学校长秘书长: 孙大文(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31日。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本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组织,以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培养和储备科技创新人才,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团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以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为准则,独立行使法人权利,自负盈亏,资产独立。

第四条【行为准则】本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科学技术活动,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会员组织】第六条【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组织机构】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协会的重要问题、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组成,主席为协会主席。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本协会可以设立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并产生主任。

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秘书长和相关职员。

科技协会章程

科技协会章程

科技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热爱科技事业、致力于推动科技进步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科技交流,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科技发展,提高科技水平,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与应用;举办科技讲座、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技素质;推动科技项目的研发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其他与科技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2012年5月19日中国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CS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六)开展培训活动;(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

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

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e Educ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本学会是吉林省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和实践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吉林省科技创新教育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吉林省广大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充分发挥吉林省教育优势资源,开展教育研究与经验交流,注重实践创新,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知识普及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科技教育成果转化,提升吉林省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在吉林省各层次学校的深入交流和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局。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设在东北师大附中,邮政编码:13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积极组织科技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科学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激励吉林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吉林省各层次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理念与活动开展经验交流,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四)开展教育思想交流活动,促进我省科技教育学者同国际学者的思想文化交流,发展同国外教育团体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和项目;举办各层次校长教育思想研讨会、联席会、论坛等会议,校际之间校长带团的访问等交流活动。

数智驱动下基于CiteSpace的智慧图书馆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数智驱动下基于CiteSpace的智慧图书馆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

DOI :10.15913/ki.kjycx.2024.02.012数智驱动下基于CiteSpace的智慧图书馆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蒋丽艳(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吉林 长春 130024)摘 要: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数智驱动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正助力着现代图书馆由传统模式向智慧方向转变。

通过运用先进CiteSpace 技术可视化的方法,对CNKI (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主题词是“智慧图书馆”、发文时间在2012-12-01—2022-12-01期间的论文进行统计和可视化分析。

通过对智慧图书馆各类型机构论文产出分布、高产机构论文产出分布及论文发表期刊分布图谱进行详细研究,以期为智慧图书馆的模式构建及实践路径提供强有力的借鉴。

关键词:CiteSpace ;智慧图书馆;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中图分类号:G25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24)02-0045-04——————————————————————————*[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一般课题“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吉林省校地文化深度融合协同育人机制研究”(编号:GH23790)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智慧图书馆构建注入全新动力。

在大数据、数智驱动技术、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网络信息资源非常丰富,开放共享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趋势。

先进的创新智慧技术已经成为智慧图书馆最主要的技术支撑,用数智驱动、云计算、物联网等特定的先进技术和全新的管理理念作为主要辅助,产生不受时空束缚且可被感知的新一代图书馆模式。

图书馆崭新的管理模式和服务能力因为智慧图书馆的出现而发生重要改变。

复合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全新发展理念与实践的延续、整合与升华的终极产物就是智慧图书馆,是目前图书馆的全新发展模式。

率先在欧美建立名为“Smart Library ”图书馆联盟的是加拿大渥太华,建立时间在2001年前后,是国外关于智慧图书馆的最早实践。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模板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和责任。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为:由[出资方或发起人名称]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具体业务项目1],如:文化教育、科技推广、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二)[具体业务项目2];(三)[具体业务项目3];(四)[具体业务项目4]。

第八条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其中[人数]名由[出资方或发起人名称]推荐,[人数]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季]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安全。

第四章财务与会计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时间]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变更、终止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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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e Educ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本学会是吉林省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和实践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吉林省科技创新教育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吉林省广大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充分发挥吉林省教育优势资源,开展教育研究与经验交流,注重实践创新,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知识普及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科技教育成果转化,提升吉林省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在吉林省各层次学校的深入交流和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局。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设在东北师大附中,邮政编码:13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积极组织科技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科学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激励吉林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吉林省各层次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理念与活动开展经验交流,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四)开展教育思想交流活动,促进我省科技教育学者同国际学者的思想文化交流,发展同国外教育团体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和项目;举办各层次校长教育思想研讨会、联席会、论坛等会议,校际之间校长带团的访问等交流活动。

(五)举办教师或教练员间相关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为教师或教练员进行素质提高提供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支持,从而促进教师或教练员之间的经验交流。

(六)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开阔视野,训练技能,展开相关的冬/夏令营、游学等活动,举办科技创新类竞赛、科技体育类和动手实践类等比赛。

(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为发展科技事业在科技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可为自主招生的学校推荐在科技创新实践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青少年。

(八)编辑出版《吉林科技教育》学术交流刊物(可以使电子刊物);向吉林省内外各核心期刊(带CN、ISSN刊号和ISBN科技书号)推荐发表优秀学术论文。

建立学会网站,刊登学会相关内容的信息,如各学校介绍,品牌管理,特色内容等等。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遵守学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从事教育工作、科技研究或相关领域的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相关的产业界人士;对科技活动有兴趣的青少年及其家长。

(二)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者,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学校、相关教育机构等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志愿;(二)经学会审查同意后,即可入会,学会对会员进行登记备案存档。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可连任代表资格(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表彰、奖励为在吉林省科技普及和教育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地市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学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思想积极;(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地市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主管部门(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某月某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学会的组织形式说明(建议):1、设名誉理事长,由院士担任。

2、理事长一名,由东北师范大学刘益春担任。

3、副理事长若干名,由若干大学校长、院长担任,重点高中校长担任。

4、常务理事若干名,由其他中学校长,小学校长,和其他单位负责人担任。

5、理事若干名,由大学教师,中学中高级教师等。

6、秘书长一名,由东北师大附中苗琦担任。

7、副秘书长若干名。

8、下设日常管理委员会和各项目负责人。

9、本学会原则上不收取会费,自愿参加。

愿意作为理事单位的,以后考虑接受理事单位的会费或捐助,不是理事单位的一般会员单位不收费用。

本学会主要活动内容(参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实践活动,组织各种类型、层次的科学活动和比赛,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发掘和打造科技活动、科技体育学生明星。

在学校之间交流科技教育活动的经验,提供学生活动实践样本,供会员学校学习和交流。

教师间进行学术交流,培养和发掘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

组织会员学校的部分师生参与国际比赛及其他交流活动。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具体实施:1、举办科技创新活动或比赛,在《吉林科技教育》上收录各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心得以及最新科技进展情报,并不定期出刊。

2、推广DI(头脑奥林匹克)等活动项目,为相关老师和学生进行课程培训等。

3、举办和参加航模比赛,对相关教练员和运动员进行培训。

4、推广和组织参加无线电测向和定向比赛,对相关教练员和运动员进行培训。

5、对相关人员进行拓展培训和组织拓展比赛。

6、组织夏令营或冬令营等活动等。

7、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参加出国游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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