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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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1.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某单位在酒店召开会议,酒店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酒店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3.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纳税人销售会员卡时,资格费根据收费标准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资格费之外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收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的规定开具发票。

4.表演艺术团免费赠票,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答:表演艺术团体举办非公益性演出,将门票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否适用文化体育服务中的文化服务?答: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6.经营性公墓提供墓地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享受殡葬服务免税政策。

7.网吧经营应属于哪个税目?答:暂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问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各种材料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答: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具体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2《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与除税价表》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附件中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率不同或附件中未包含的材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问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答:为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相应调整,每种材料指导价包括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两部分。

(一)含税价格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预算单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

除税价格是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对于周转材料、机械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三)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模板不做调整。

问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某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取定是否按照除税后价格计入?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除税价格计入。

问四、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具体哪些建设工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可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否直接凭银行付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应由委托方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银行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银行向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子公司凭三方协议、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利息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债权人)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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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营改增扩大的地区有那几个?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同时根据该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关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的注释: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如果是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提供的票务服务,其提供票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铁路系统内部统一核算,则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汽车修理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答: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应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因此,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4.投资办学、风险投资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营改增问答之二(主要政策)

营改增问答之二(主要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答之二(主要政策)一、“营改增”试点期间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改革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

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哪里缴税、缴哪种税的基本判定标准。

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全部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还规定了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价款,原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改征增值税后,在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实行等事项。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及税率确定原则、起征点标准、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划分计算等方面,作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二、“营改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哪些规定?“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需注意两点:第一,年销售额的判定并不是指公历年,而是规定在连续12个月内,含未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江苏对本次纳入试点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是按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累计应税服务销售额来确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第二,根据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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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二)
一、金融业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二、建筑业
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业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五、其他
1.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答: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2.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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