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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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若酒店主办会议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若酒店只租赁会议场所,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7、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物业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8、2013年8月1日后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应税服务注释范围中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如有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

2013年8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9、“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企业因“营改增”导致税负率增加,是否有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扶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营改增”纳税人未使用完毕的地税部门监制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0年发生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8月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还是地税监制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应该开具地税本部门监制发票。

15、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提供广告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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