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1.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某单位在酒店召开会议,酒店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酒店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3.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纳税人销售会员卡时,资格费根据收费标准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资格费之外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收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的规定开具发票。
4.表演艺术团免费赠票,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答:表演艺术团体举办非公益性演出,将门票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否适用文化体育服务中的文化服务?答: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6.经营性公墓提供墓地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享受殡葬服务免税政策。
7.网吧经营应属于哪个税目?答:暂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 50个重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超全、超有水平的问答50个重点问题解答问题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凭什么票据抵扣进项?第44个问题为8月1日以后政策。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税款。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税吗?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问题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款?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35个热点难点问题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
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它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
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
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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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若酒店主办会议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若酒店只租赁会议场所,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7、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物业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8、2013年8月1日后信息技术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应税服务注释范围中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
如有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税种登记等手续。
2013年8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9、“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2、企业因“营改增”导致税负率增加,是否有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扶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营改增”纳税人未使用完毕的地税部门监制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0年发生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8月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还是地税监制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应该开具地税本部门监制发票。
15、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提供广告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