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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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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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 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而据笔者了解,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

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 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 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 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

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适用于6%的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 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

接受企业的委托, 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

因此, 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 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 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 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

此外, 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 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 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一、差额征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四)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恢复了差额征税方法,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对货物运输代理行业是一大利好。

但纳税人应注意符合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原票原转。

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

笔者认为出台上述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此部分运费则税负较重。

二、扣税凭证的要求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货物劳务税司提供全面推开营改增12366知识库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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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司提供全⾯推开营改增12366知识库问答货物劳务税司提供全⾯推开营改增12366知识库问答(五)81.直接收费⾦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融服务收取的⼿续费、佣⾦、酬⾦、管理费、服务费、经⼿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为销售额。

82.⾦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纳税期与下期转让⾦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下⼀个会计年度。

⾦融商品的买⼊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核算,选择后36个⽉内不得变更。

83.⾦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84.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向委托⽅收取并代为⽀付的政府性基⾦或者⾏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收取的政府性基⾦或者⾏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85.2016年5⽉1⽇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财税〔2016〕36号)规定,(1)经⼈民银⾏、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发⾏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变化与对策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变化与对策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变化与对策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最早于2011年11月1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而正式推行。

其后,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多地展开试点并将进行全国推广。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发生一定变化。

本文结合当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国际货运企业带来的变化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税收负担1、前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最早于2011年11月1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而正式推行,并于次年的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率先实行。

其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广东、福建、浙江、天津、北京等省市先后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

应该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情况为更大范围推广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参照,为这一结构性税收改革的全国推广做好了铺垫。

而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及相关事项也将发生一定变化。

长期以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服务业――代理业”这一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而按照“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国际货运代理业则将被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

但与此同时,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具有可抵扣属性,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增值税额比之前负担的营业税额会发生变化――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外购服务所占比例较大、可抵扣的外购服务适用增值税率越高,则企业税收负担就越轻;与此相反,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就较重,甚至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税负。

由此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具有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具有不利的一面。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结合已有研究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的具体实践,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诸多影响和变化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

税务申报操作流程及规范
税务申报的基本内容
包括应纳税额、抵扣税额、滞纳金等。
税务申报的流程
首先,收集并整理进项抵扣联和销项发票;然后,使用网上税务局 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最后,确认申报结果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务申报的规范
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不 得漏报、瞒报。
货运代理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与申报实例分析
企业应对策略
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 业竞争力等。
经验分享与案例分
06

其他行业营改增经验分享与启示
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与意义
01
介绍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其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其他行业营改增实施情况
02
分享不同行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货运代理
行业提供启示。
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货运代理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货运代理行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其营改增政策主要包括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等。
货运代理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货运代理行业应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降低税负和提 高经济效益。
增值税发票开具与
02
税务申报
案例分析
01
背景介绍
某货运代理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
该公司的业务运营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02
应对措施
该公司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包括加强内部控制、调整业务流程、优化成
本结构、与供应商合作等,成功应对了营改增政策的调整。
03
经验总结
该货运代理公司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内容

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

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

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作者:王焱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12期2011年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起,北京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

本文从国际货代企业业务系统开发衔接、进项税额抵扣、差额征税、货代及运输业务的筹划等几方面对国际货代企业在“营改增”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能够对未来被扩围的业内企业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借鉴,并对试点期间尚有待完善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一、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操作难点分析(一)企业现存的业务系统无法匹配增值税模式国际货代企业依据其行业特性,都有针对自身业务开发的业务操作、发票打印及财务等系统并相互连接。

由于“营改增”引入新的报价模式,导致原有的业务系统无法在增值税环境下运行。

1.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价税分离营业税属价内税,业务发生并录入系统时无需进行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现有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增值税价税分离。

2.业务系统不具备增值税发票打印环境营业税模式下,系统只需打印出价税合计的形式发票。

而增值税却要求价税分离及更为详细的客户资料,现有的发票打印系统无法满足新税制的要求。

3.新的开票方式增大了企业的操作难度增值税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严格管理,货代企业开票金额小,频率高,票量大,若每笔业务都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一旦出现客户信息不准确、手工录入错误等情况,将带来极大的不便。

综上,对现有的业务系统环境进行积极有效的变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诸多因素导致货代企业难以充分获得进项税额抵扣1.很多下游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最大的优势在于消除重复征税,获取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国际货代企业受客户类型限制,占成本大头的境外运输成本和未被扩围的航空运输成本却无法按11%抵扣进项税,只能按6%差额征税。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它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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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
【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浙江财税12366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税收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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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业务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内应进行如下申报填列: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
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Pide;1.06×0.06)。

国际货代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凭证,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国际货代公司需要取得国际货运公司的发票(境内)或签收单据(境外),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A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实行差额征收前是否需要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限于直接代理)若选择差额征税,需要进行事前备案。

A公司需填报《特定应税服务差额征税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方可办理差额申报。

C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2012年12月1日~2013年7月底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尚未抵减完的销售额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因此,C公司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符合规定的合法凭证,尚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抵减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2013年8月1日至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免税条件的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的相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D公司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能否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国际货代公司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因此,D公司2014年9月1日后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之前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免税备案。

免税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
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与委托方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3)与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4)向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取得的单证或发票;(5)支付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的金融机构结算的单据;(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事项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纳税人在接到《营改增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后,方可办理免税申报。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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