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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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6%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0%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

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0%。

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6%的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1、房地产公司开发“烂尾楼”对试点前计算营业税还没有扣除的买入价余额怎样办理?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获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花费不足以抵减同意扣除项目金额,截止归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还没有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某公司原以10亿元购入一个刚出正负零(刚从地面露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5000万元,依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对于税目及营业额的有关规定,其购入项目开发完再销售的,同意依照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收税,但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面积配比扣除。

截止2016年4月30日,另有2500万元未抵扣。

申请退还营业税时碰到以下难题:1)该项目被国税认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项目,不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销售外购的不动产”的征管范围,所以试点后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时,不论是选择简略计税方法仍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可以将试点前还没有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从销售额中扣除。

2)国税不一样意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遂公司要求地税退回营业税,地税以为,这是税制存在问题,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同意退还营业税的情况,不予退回营业税。

请问:(1)本项目后期应纳增值税若回国税管理,其购入在建项目的金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若不可以扣除,卖方购入土地的价钱可否在本公司扣减销售额?2)36号文件规定能够退还营业税包含哪些情况?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不足抵扣的,营改增后可否将未抵扣购入所含税款恳求地税局退回?当前地税局不接受这类申请,怎么办?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竣工的房地产项目持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方法例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第一篇:“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一、企业携带报税盘报税时,显示未抄税,如何解决?企业安装开票软件时,未注册报税盘,致使报税资料误抄到金税盘中。

此时先用金税盘报税(可解决本次报税),企业回单位后进入开票软件做注册报税盘(此操作成功后,保证下月征期报税正常。

如此次报税还同时购买了发票,只有注册报税盘后才能读入发票。

)二、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普票票种,如何解决?企业携带金税盘到综合受理窗口(6 号窗口),写入普票权限,再购票。

三、原有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金税卡、IC 卡)开具 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升级?无需升级软件。

只需要在开票软件的商品编码中新加入一行商品税目为 6%的商品即可。

(商品单位可以为空)。

四、新型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 10 月征期开始的报税顺序是什么?先做网上纳税申报,可上传成功但无法扣税,打印纳税申报表。

再进入开票软件抄税(本期资料),并打印增值税报表(专票 5 张、普票 5 张)。

持报税盘、增值税报表、纳税申报表、公章到税务大厅报税。

建议持新型税控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的企业到税局办理有关报税、购票等业务,尽量把两盘都带上。

五、使用原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原有税控设备(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等)营改增后,其开票系统增加行业品目需进行网上下载升级,网址为:。

升级后开票时仍无法正常选择营改增行业品目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在 CTAIS 系统中为纳税人核实其是否存在对应的行业、行业明细或附属行业、附属行业明细,不存在的应及时通过变更、补录进行处理。

六、用户增加票种如何操作?在注册登记管理里的注册登记变更里,勾选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发票类型及监控数据变更和税种税目信息变更点击下一步,增加相应的发票种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配置监控数据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获取相应的税率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之后勾选增加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写盘,提示写盘成功操作完成。

营改增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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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解答一、老项目发票开具、款项支付、纳税申报事项答:老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这前的建筑工程和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其中建筑工程适用3%、房地产适用5%的简易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销售新项目还是老项目,一律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凭建筑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然后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录入外埠纳税人信息。

报验登记后,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以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已预缴税款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系统自动提取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栏次中予以抵减,余额结转下期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房地产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申报纳税;收取预收款的,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2)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如果是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预征率也是3%,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在项目所在地按照5%计算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登记后预缴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客户需要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证”,以及按照贷款方要求备注面积、单价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分析】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分析】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分析】营改增的政策逐渐推行至各行各业,对于这项政策,你是不是也一样困惑呢?店铺为您精心准备了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请继续关注本栏目!【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1.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

2.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试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7%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

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1%。

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4、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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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高金平/ 2016-05-30 760文字大正常小∙标签:∙会计技术∙税法解读∙发票相关∙房地产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房地产企业开发“烂尾楼”对试点前计算营业税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如何处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某公司原以10亿元购入一个刚出正负零(刚从地面露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50 00万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税目及营业额的相关规定,其购入项目开发完再销售的,允许按照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征税,但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面积配比扣除。

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有2500万元未抵扣。

申请退还营业税时遇到下列难题:(1)该项目被国税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不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销售外购的不动产”的征管范围,因此试点后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时,无论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均不能将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从销售额中扣除。

(2)国税不允许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遂企业要求地税退回营业税,地税认为,这是税制存在问题,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允许退还营业税的情形,不予退回营业税。

请问:(1)本项目后期应纳增值税若归国税管理,其购入在建项目的金额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若不能扣除,卖方购入土地的价格能否在本企业扣减销售额?(2)36号文件规定能够退还营业税包括哪些情形?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不足抵扣的,营改增后能否将未抵扣购入所含税款请求地税局退回?目前地税局不接受这种申请,怎么办?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只有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才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且允许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该企业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无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得扣除受让的在建工程剩余买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适用于原营业税政策按差额征税的所有情形。

该企业的情形完全符合退还营业税规定,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由企业撰写书面申请,提供尚未扣除金额的相关证据及上述税法依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2、某银行从事黄金租赁业务,将从黄金交易所购进的黄金租赁给A企业,年租赁费为黄金价值的4%,租赁期到期后,企业归还黄金并支付租赁费。

以前银行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请问:营改增后,银行是按“有形动产租赁”征税,还是按“金融业”征税?其取得的黄金的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答:黄金是货币等价物,不同于一般物品。

普通物品租赁归还时还是原物,而黄金租赁归还时不一定是当时的黄金。

因此,该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3、某企业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1个亿,保本收益率4%。

一年后,取得收入400万元。

请问:该企业是按“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还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征税,或是按金融产品转让征税?如是按非保本收益率收取的收入,又如何征税?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保本收益,则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某个人2010年购入土地一块,一直未办理土地证,2016年6月出租给甲公司用作停车场。

请问:该个人能按简易办法征税吗?甲公司收取的停车费能按简易办法征税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使该个人对土地未办理土地证,但其实质上于2010年购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甲公司,可以“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5%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解释“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因此,甲公司于2016年6月从个人处租入土地使用权作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 016〕145号)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从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征收率)可以进项抵扣。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到底如何确定识别卡、电信终端的收入?是按购进价还是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答:识别卡、电信终端的收入确认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按识别卡、电信终端的公允价占全部服务及货物公允价的比例确认其销售收入。

识别卡、电信终端公司有同类价格的,按同类价格,没有同类价格的,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景区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税?答:索道运输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营景区索道按照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经营浏览场所服务征税。

7、为促成混凝土生产企业A(甲方)与建设集团B(乙方)之间的混凝土销售业务,自然人王某(丙方)作为垫资服务商。

合同约定:混凝土销售价格:300元/方,甲每月依乙方验收单中的销售数量按300元/方向乙开具发票,丙方在甲方向乙方发货前支付预付款给甲方,乙方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支付货款给丙方,同时,甲方按月依据销售数量支付给丙方4 2元/方的佣金。

请问:这笔佣金应按什么税目征税?是按“保理”、“居间”、“直销”还是按“经销”征税?甲方取得佣金进项税能抵扣吗?答:丙方取得的42元/方的佣金其实质属于融资利息,丙方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不能抵扣进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假如: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万元,其对应的增值税=100÷(1+11%)×11%=9. 91万元。

请问:这9.91万元是冲土地成本还是冲收入?会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 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9.91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9.91万元企业所得税处理:抵减的销项税额应并入当期所得征税,因会计上已冲减营业成本,故无需作纳税调整。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土地的实际成本100万元扣除。

9、企业发行债券及股票,涉及的发行费等相关费用,其进项税能否抵扣?答:发票股票及债券向第三方支付的发行费等金融服务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10、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并对外出租,一年后,企业将该些固定资产对外转让。

请问:转让时,其销售额是否可扣除土地成本?答:房地产企业将一部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后再转让,如果开发产品产权已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时,不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需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扣除土地成本。

如果开发产品产权未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11、某集团公司本部没有实体业务,将厂房、土地出租给子公司,每年收取租金,年租金收入超过500万元。

请问:可否认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由此可见,“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偶然发生,不构成纳税人经营业务的常态,通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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